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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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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会展,新闻学和法学双学士,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先后在海尔集团、河南绿佳集团从事企业管理和法务工作,对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主攻:劳动法、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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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司治理、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个人作品有:《刑事办案一本通》、《人力资源实务法律要点解析》、《劳动法新规下的离职员工管理》、《工伤知识 100问》、“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列资料。
工伤待遇一览表
费用承担
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
医疗费用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津贴 辅助器具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工资福利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
费
在职伤残补
助金
住院食宿
补助 伤残津贴 其他保障
因工或抢险救
灾中下落不明
以本人工资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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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每月 40%,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 30%,总和不高
于死亡员工的生前工资。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事故发生当
月起 3个月
内照发工资
死亡
工伤医疗费用
和康复性治疗
费用,符合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不符合的部分,
如属员工原因,
由员工承担,否
则均由用人单
位承担。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
按用人单
位因公出
差伙食补
助的 70%
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
费。需到统
筹地区以
外就医并
得到批准
的,所需交
通、食宿费
用按用人
单位职工
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
一级伤残
评残并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以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为标准,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的
为 50%,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
的为 40%,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的为 30%。
27 个月的
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死亡”标准的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
亲属享受“死亡”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的90%
工伤职工因日
常生活或者就
业需要,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可
以安装假肢、
矫正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
椅 等 辅助 器
具,所需费用
按国家标准支
付。
停工留薪期
内,即因工
伤或患职业
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医
疗的,原工
资 福 利 不
变;评残后,
停发。
停工留薪
期内,由
用人单位
负 责 护
理,所需
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
担。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至正常退休年
龄。
二级伤残 25 个月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23 个月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21 个月的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 18 个月的
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死亡”标准的丧葬补
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6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56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恢复工作后,
因伤残造成
工资降低的,
用人单位按
降低部分的
70%发给在
职伤残补助
金。晋升工资
时,在职伤残
补助金予以
保留。
不工作的,发本
人工资的 70%
不工作的,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以伤
残津贴为基数按规
定缴纳各项保险 六级伤残
16 个月的
本人工资
14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46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不工作的,发本
人工资的 60%
七级伤残 13 个月的
本人工资
12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36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 11 个月的
本人工资
10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26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 9 个月的
本人工资
8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16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 7 个月的
本人工资
6 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
6 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
不构成伤残
注:
1.表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伤残职工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的。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表中所列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
4.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每减少 1年,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 10%支付。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的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安排工作的;如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有工作,则社会保险按一般员工对待,不发伤残津贴;如工
伤职工已到其他单位再就业,则不再享受该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为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在表中所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7.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
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 4个月起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
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9.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上项目和标准全部承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10.本表及以上注释,依据为《工伤保险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仅适用于河南地区;其他省市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项目上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