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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 *​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 *​ 某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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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 *​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 *​ 某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定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 1、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 2、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 3、导游是否违规? (三) *​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 请问: *​ 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 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 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 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四) *​ 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 1、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 2、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 3、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 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该社同意。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六) *​ 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1、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 2、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七) *​ 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 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 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八) *​ 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 *​ 1、请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 2、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 *​ 3、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 (九) *​ 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 1、请问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 2、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十) *​ 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十一) *​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二) *​ 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十三) *​ 旅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十四) *​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 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 2、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 3、协商后,他们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 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 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若机票上张,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 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 (十五) *​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 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 2、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 *​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阶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 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 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请问能否退还? (十六) *​ 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 1、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 2、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 *​ 3、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 (十七) *​ 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 (十八) *​ 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 *​ 1、请问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 2、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3、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十九) *​ 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间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驶,旅客无法。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 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 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二十) *​ 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低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远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教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    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 (2)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二十一) *​ 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 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 请问:  *​ (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案例分析6     2002年10月中旬,本旅行社组织160名老年游客到北京承德游玩。当时是旅游旺季,火车的来回票已确认并无法增减。客人中有14位客人是飞机返回的。出发前一天航空公司的飞机票统一涨价,北京返上海的机票更是上涨20%,由于时间非常仓促,钱老夫妇二人未通知到,未得到确认。旅行社就单方面将这二位客人的机票确认下来了。团队出发后,全陪向二位说明了飞机票涨价,这次旅行社未能预料到的,希望客人能够调解。因为当时二位不在家里,电话未通知到。钱老夫妇二位以为自己未得到通知,坚决不同意增加费用。全陪与客人商量希望能互相谅解,各付一定比例的差价,客人同意了。但另有二位乘飞机的客人在一旁听到后也不同意付差价了。全陪讲你们二位不是电话通知到了吗?二位就寻找种种理由要求退机票,改成火车返沪。全陪在劝说无望的情况下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最后决定,二位坐火车回沪,全陪的卧铺让给客人,全陪上车后补票。而退机票10%的手续费由客人承担,客人同意了。 分析: 1.飞机票涨价是旅行社未能预见的,旅行社的责任是未能通知到钱老夫妇两位此事。所以造成两位不愿付机票涨价的差价。但是双方都互相谅解,虽然旅行社有一些损失,但旅行社为顾及名声,也是旅行社弥补未通知到钱老夫妇二位的小失误,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2.旅行社对于客人要求临时改坐火车一事能够心平气和,并且全陪将自己的卧铺让给客人显示了旅行社对客人的要求是合理而可能的原则,同时对客人的无理要求应该在气势与道理上胜过客人。讲清是非,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张某参加了由甲旅行社组织去贵阳的旅游活动。在游玩贵阳天星桥景区时,导游小任一再提醒大家“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并要求游客在一些淌水的石板路上行走时,别因为景色太美而取景拍照,石板滑,容易摔跤。张某舍不得放弃美景,不但自己拍照,还要招呼其他游客也来取景拍照。在让出取景点往后退时,一脚踏空,被石板撞击后,痛得不能行走。导游小任立即想法背出景区,直送医院检查,得知骨裂。张某不能再继续后面的游程,要求甲旅行社赔偿损失费。 分析:     (1)导游小任事前事后作了一系列处理,尽了一个导游人员的责任。《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这一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来说,导游小任尽了自己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2)因骨裂,造成游客张某部分旅游景点没去成,甲旅行社返还部分景点门票费用,但从性质上讲这是“返退”,而不是赔偿。     (3)旅行社不能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及《试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2000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该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该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东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照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关系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5     2001年6月中旬,本市某中学政教处负责人张某向A旅行社业务员陈某订购20名教师7月中旬3天火车班绍兴文化游,每人380元。张某当即预付4000元,并预定提前一周取票。而7月5日旅行社去电通知张某:因时逢火车票紧张,无法买到,绍兴活动予以取消。并于7月7日旅行社陈某前往学校与张某达成协议:①A旅行社7月10日免费安排该学校20名教师朱家角一日游活动。作为取消原约定绍兴游的补偿。②若旅行社再有违约,则按原旅行费计算,给付赔偿金。而7月8日学校张某等教师表示:教师已放假,旅行社这样安排,要重新通知,时间仓促,无法成行。由此,双方在履行和履约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学校认为已付4000元定金,要求旅行社以协议支付赔偿金和双倍的定金;而旅行社只同意如数退还4000元。旅行社负责人称订立的协议非法人代表所为,属无效。 分析:     首先,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4000元是定金,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视为预付款。A旅行社应如数退还学校4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再则,A旅行社负责人辩称的协议属非法人代表所签,因而无效,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旅行社业务员陈某是代表旅行社与学校订立协议合同,不属于他个人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不能因为承办人、负责人、代表人的变化而影响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所以A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7     今年11月上旬,刘先生与朋友们一起报名参加S市Z旅行社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中甸”十日游。当11月8日旅游团乘坐BUS前往中甸的路途中,突泥石流挡住了唯一通往中甸的那条路,导游小张当即同游客协商,改变游程:返回丽江住宿,换丽江的游览景点,改丽江飞返昆明的机票。所产生的费用除了抵消中甸收的旅游费之外,均由客人自理。导游将此发生的情况告知旅行社,同意导游小张的做法。在客人们的理解和导游的努力下,顺利得结束了游程。 分析:     (1)途中发生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而这泥石流的发生,符合不可抗力所构成的条件。     (2)小张的事后处理,尽了导游员应尽的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从导游人员的义务来讲,小张尽到了职责。     (3)根据《旅行社质量保障金赔偿标准》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客人自理。 案例分析8     200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分析: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理无效。由此可见,该事件甲旅行社提供格式条款中所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本事件中张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即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张某受伤害,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作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分担应另行依法处理。     (3)旅行社不能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金。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为﹑财产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予以的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由旅行社承担,甲方旅行社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向汽车公司追偿。 案例分析9     2002年10月17日至21日,王某等15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5日游“。按合同规定应于10月21日从三亚乘飞机返回上海。但由于大雾,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10月21日回上海,故20日海口坐船往珠海,珠海乘机。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上海,由此滞留海南一天,直到10月22日返程。王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海南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分析:     旅行社没有违约,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直接返回上海,如乘船转机,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不可抗力所致,根据《合同法》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责任,而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海南属于其自身的过错,因为旅行社已安排从珠海返回,但旅游者未采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10     今年10月,上海某单位组织职工去洛阳、开封、郑州游玩。职工自理小部分费用。委托上海某旅行社安排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上海某旅行社组团后联系洛阳某旅行社做地接。游玩期间,该单位有一职工拿出自己的导游证给洛阳的地陪导游,说可以免票进入景点,要求退还个人的门票费用。该地接社经理要该职工游玩结束返沪后找组团社商量解决。返沪后该职工找到组团社,要求退还在洛阳、开封、郑州的游玩门票钱。被该组团社拒绝,理由是:1.合同是与单位签定的,与该职工没有直接的关系。2.该职工和其单位事先并未提出此要求。 分析:     1.该组团社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该组团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没有侵犯该职工的合法权益。     2.该职工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委派的职务行为,如退还门票费用给他,就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11     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34900元旅游费,旅游协议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1999年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订折扣票已无法购到。签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和刘某联系协商解决。一是按计划继续出游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春节,再安排其他线路可能来不及,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     旅途至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交付“边境通行证”和“出境书药费”(缅方入境须知和免疫药品)共计112元。刘某认为,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100元应有旅行社再支付。但为了能完成这次旅游,不是暂时作了妥协。游程结束后返回上海,刘某找旅行社交涉,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为由,提出退赔额外加收的机票款和出境及书药费532元。 分析:     1.刘某指出的理由不正确,旅行社并未违反合同。     2.《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上述规定体现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保护谁的意向,旅行社在合同交付期限内履行合同,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由于政府定价的机票价格发生变化,旅行社依据变化的情势履行合同,要求刘某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补足差额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旅行社延误出团日期,即是违约,遇到机票上涨时,旅游者可以要求按原价格执行。     3.对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通常按字义上的解释“出境费”和“出境书药费”为两笔费用,而合同中只写明“出境书药费”当中也无标点符号,所以旅行社需要支付出境费100元。     4.所以刘某提出的532元退赔费,旅行社只需退付100元。 案例分析12     2001年“七一”期间,甲旅行社组团前往井冈山、南昌5日游。虽然气温高达37°C,但大巴良好的车况和满山的翠竹让大家感受不到旅途的辛劳。     第三天在井冈山前往南昌途中车内空调突然失效,车内气温高打40°C左右,在如此高温下让游客再乘4个多小时的车是不太可能的。导游小吴为了稳定游客情绪在频频道歉之余请大家谅解,并安排游客就近较为舒适的饭店用餐,想利用这段时间解决问题,可司机老李跑遍整个县城的车行也没有找到配件,就近也无合适车辆调配,从地接社九江调配也不成现实。导游小吴经与游客及领队协商后,决定向旅行社请示改乘还有十几分钟就要到站的火车赴往南昌,在游客的协作、配合下还算顺利抵达了目的地。但事后客人要求赔偿,其理由是旅行社安排了车况不佳的车辆,影响其游玩行程,使得游客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造成精神上的损伤。而旅行社认为他们已承担了游客改乘火车及车辆接站费用2000元。且委派车辆实属(展新)车况良好,途中皮带磨损致使空调失效实属不可避免性的。 分析:     1.旅行社事先确士实派了车况良好车辆,但途中皮带磨损,而没有备用配件而使客人倍受酷暑,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来看,这一事件既可预见,也可避免和克服的。因此甲方认为是不可避免性是不正确的。     2.导游小吴在无法解决问题的同时,能及时与游客协商,在向甲社请示后决定改乘火车赶往目的地是正确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在和旅游者协商达成一致,向旅行社汇报后,导游有权变更旅游计划。     3.当客人提出赔偿时,旅行社应考虑到确定因空调失效,导致客人出现呕吐现象,而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是赔偿。(并向客人讲清道理,作到有理有据有节)。 案例分析13     2002年中旬,李某单位一行50人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昆明双飞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了合同,按合同交纳了旅游费每人3280元,该团按合同协议按时出团,前期很顺利,从游程到住宿、就餐都按合同协议上安排达标,很满意。当到了大理,前往中甸时,气候发生变化天天下大雨,造成中甸、丽江很多景点游览效果很差,有时景点由于道路发生塌方无法前往,只能和游客商量临时更改景点,造成游客情绪低落,心中不平衡,尽管上海全陪导游小王和地陪导游小张作了大量工作,但到了昆明在往返上海时,部分游客到了当地旅行社进行投诉。理由:我们参加旅游不能如期游览景点,旅行社签约时没有讲明8月中旬是雨季,要求赔偿部分损失,另外在用车上,其中一辆由于天天下大雨,天窗渗漏,造成两位游客衣服淋湿,要求赔偿,地陪旅行社负责同志很重视,马上前来调解,根据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淋湿衣服的游客每位赔偿100元;二、对全体游客由于气候原因造成景点游览效果差,就餐时每桌补贴200元为慰问;三、对由于气候原因造成更改景点门票费进行多退少补。     1.你认为游客由于下雨造成游览效果不好,要求赔偿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两位游客由于车辆渗漏淋湿衣服,要求赔偿合理吗?为什么?     3.地陪旅行社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1.由于下雨造成游览效果不好,要求赔偿不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气候变化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游客因车况不好淋湿衣服要求赔偿是合理的。     因为合同法规定,游客交纳了旅游费,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保护,车辆渗漏是旅行社管理上问题。所以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     3. 地陪旅行社处理是正确的。     (1)对游客因气候原因造成游览效果不好,就餐时每桌补贴200元是对游客进行慰问而不是赔偿。     (2)两位游客由于车辆渗漏造成淋湿衣服进行赔偿,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3)因气候原因造成更改景点门票,实行多退少补。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障。 案例分析14     2002年7月6日至12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一行20人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双飞7日之旅。根据事先双方签定的合同,7月10日入住茂县一家二星级宾馆,7月11日游览都江堰、武侯祠和青羊宫,7月12日上午自由活动,下午飞往上海但在实际游玩过程中,游客要求7月10日晚赶到都江堰入住国堰大酒店(挂牌四星),以及7月11日游玩都江堰和青城山,7月12日上午游玩武侯祠、青羊宫,下午飞往上海,导游马上便和旅行社联系,在旅行社同意的前提下,由客人们全体签字并补足费用差价,开始了新的游程。但没想在玩青城山时一位游客不幸摔伤,导游马上送其到当地医院治疗,安排专人负责,并陪同其他客人直到旅程结束。而这位受伤客人治疗好后,回到上海向法院讼诉,说这家旅行社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用以及疗伤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分析:     这名游客要求不合理。     (1)导游没有擅自改变行程和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再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与游客协商一致,并立即报告旅行社的前提下,可以对行程、标准作出更改。所以,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并没有违约。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当时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要求全额赔偿并附加由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旅行社自始至终在履行义务(包括正常改动的行程、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这个游客的要求不合理。但这个游客可以退款,即旅行社退给游客未产生的餐费、住宿费及机票的退票款,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款(在参保的情况下) 2002年7月,沪上某旅行社组织一旅游团赴云南昆明、大理、丽江游玩。旅游团在结束了大理段游程后,因时间有余,全陪导游朱某为让游客玩得尽兴就为其安排免费增加一景点。来到景区后,朱某便让游客自由活动。次日,在到达下一游程丽江段时,几位客人向导游提出,他们大理段后增的景点烧香花费了3千多元,觉得当地寺庙人员有宰客嫌疑,要求导游退还或赔偿部分损失。理由是此景点并不是旅游接待合同行程上有的,既是导游带他们去的,导游就应该负责任。而导游朱某觉得很委屈,增加景点完全出于好心,也未收客人任何费用。况且烧香损钱则是处于客人自愿。与己无关。双方相持不下,回沪后,客人遂向组团社投诉,组团社接到投诉后认为此事故是由于朱某工作失误所致,擅自增加景点事先也未经得旅行社同意,责令其自行处理投诉。     问:(1)旅行社认为此事件完全是导游自作主张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2)导游朱某对于此次事件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朱某既然是受旅行社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朱某自行处理投诉。         (2)导游朱某对于此事件要承担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要求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按排旅行者的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导游活动。因此导游朱某增加景点必须事先征得客人及旅行社的同意方可实施。 后顾无忧的度假保险 度假保险是法国保险人开办的一个旅游保险新险种,其承保对象是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者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期间,因其家中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该保险解除了人们外出旅游的后顾之忧,所以很受市场欢迎。 考虑周全的旅行取消保险 游客若在临行前取消旅游,旅行社一般要扣除较高的取消损失费。离旅行出发日越近,则扣除的百分比越高,游客的损失也较大。为了补偿游客的这种取消费损失,法国的一家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种“旅行取消保险”:游客可以自愿投保该保险,并在登记旅行时签订的旅行合同中写明。该保险一般按旅行总价款的 20%~30% 收取保险费,当投保人取消旅行计划后,保险公司按旅行社扣除的取消费金额进行赔偿。 调查显示, 近 80% 的游客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概念, 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 不必再破费另买保险。事实上, 旅行社责任险是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旅客上的险种, 属于强制险, 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当旅游者因个人原因、自行活动、人身意外等出险, 并且意外的发生与旅行社无关时, 旅行社责任险并不能为旅游者提供任何保障。 二、投保渠道有限 目前仅有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和网上投保三种形式, 代售的网点还不多, 有些保险公司采取的做法是由旅行社代劳, 很少新增服务网点, 这种“姜太公钓鱼, 愿者上钩”态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旅游者的投保热情。 三、理赔扯皮不断 作为强制投保险种, 旅行社大都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出现意外, 究竟哪些属于旅行社的责任、哪些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确实不好界定。由于以往旅游保险都是由旅行社代办, 而一旦出现意外, 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之间的扯皮现象屡见不鲜, 无形中降低了消费者对于旅游保险消费的信任度。 首先, 应该把“旅行社责任险”变为“法定保险”, 这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 只是商业保险, 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 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不能混为一谈。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 由保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统一费率, 将“旅行社责任险”这个商业保险真正变成由政府颁布的法定保险。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但是,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相关的旅游保险发展却并不令人乐观。2005年我国出入境总人数达1.5亿人次,国内出游人数达12亿人次,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76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4%。[2]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如果按照旅游者每人每次出行平均支付10元人民币保费估算,旅游保险的市场潜力至少应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而实际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成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3]除了20%左右的旅游者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旅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此现状甚至落后于旅游业发展稍晚于中国的印度。目前,我国人均旅游消费已达到2000多元人民币,但是,旅游者人均保险费却只有6元人民币。[4]相形之下,国外旅游保险发展迅速。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旅游保险是旅行必备品。根据保监部门统计,2005年在上海市的198.5万出境旅游者中,仅有3万多旅游者购买了国际旅行保险,购买率为1.5%。在北京每年超过千万的总旅游者人次中,70%以上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而同样的险种在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购买率高达90%以上。[5]由此可见,我国旅游保险市场冷清,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而且行将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旅游保险尤其是旅游责任险对旅游者而言是一种保障高、消费低的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成本高利润低,所以,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 一、“责任险”与“旅意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统一为旅行社,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旅意险”是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一方面,旅行社交了保费,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代理人的角色,真正的投保人仍为游客;另一方面,旅行社虽然出了保费,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游客,一旦出险,游客的权益受到保障,但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存在过失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不能转嫁,造成旅行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既能对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障游客权益,而又使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双重作用。     二、保险的标的和承保的公司不同。     “旅意险”按《保险法》应属于人身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对财产责任是不承保的。但“责任险”规定既包括人身赔偿,又包括对行李物品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责任等财产的赔偿。     三、投保的强制性不同。     “旅意险”是人身保险,应是自愿的,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多少,应由游客自定。旧规定强制投保“旅意险”,一方面违反保险惯例,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误解:旅行社误以为自己的责任风险已获得转嫁,保险公司的赔偿替代了自己的责任赔偿;游客也误以为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是旅行社的责任,从而无限扩大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使旅行社陷于不利的局面。     四、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同。     “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旅意险”扩大了很多,不仅包括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也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必要的施救费用等。但并不等于旅行社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在实际发生意外时,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旅行社的责任赔偿超过它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时,旅行社要补足赔偿金额或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新规定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均须投保,也扩大了保险对象的覆盖面,切实保障了各类旅行社的利益。     同时,“责任险”规定了几种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旅行社在组团和接待团队过程中,更应注意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和劝告,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旅行社的责任。     五、投保方式、投保金额不同。     “责任险”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险”保险金额是“三个限额”的最低投保额度,即每人责任赔偿限额(国内游8万元,入境出境游16万元)、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国内社200万元、国际社400万元),三者必须同时满足。旅行社可根据以往经验、各自的组团接待量、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合适的投保额度。这意味着投保额度将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投保额度相同,组团接待量越多的旅行社越能体现出规模优势从而降低单位成本;投保额度不同,有实力的旅行社可利用提高投保额度赢取客源,扩大市场份额。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是一种经营活动。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特征: (l)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行纪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理物品买卖,以及其他委托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所在。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但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委托人座向行纪人的经贸活动支付一定手续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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