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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2[1].22)(律师起草,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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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2[1].22)(律师起草,较全)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回购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投资人名称,以下简称“投资人”)对该项目建设投资-回购(BT)的投标。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类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含招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

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2[1].22)(律师起草,较全)
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回购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投资人名称,以下简称“投资人”)对该项目建设投资-回购(BT)的投标。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类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含招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 (7)技术规范 ; (8)正式施工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资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11)其他合同文件。 四、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五、合同价款(人民币) a、工程建安费用: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加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劳保费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投标总价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b、投资利息:认可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利率确定方式及投资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投资利息。 C、投资回投:工程建安费用 %作为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回报。 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担上述工程的融资、施工、竣工、移交,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六、投资人项目总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投资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七、质量标准: 。 八、 投资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投(融)资实施、完成、移交及缺陷修复,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回购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回购价款。 十、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本协议书在投资人提供履约保函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保函金额为5000万元,回购人将在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分两期解除,每完成3000万元解除2500万元的保函。 十二、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八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本项目回购人 (全称) (以下简称 “甲方” )与投资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投资人对本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本工程永久用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回购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若乙方不具备设立实验室资质条件,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设立工地实验室,则试验人员必须是受委托单位的试验人员,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施工质量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的附件,与该合同及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后生效。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份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回购人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回购人”)与投资人 (投资人名称,以下简称“投资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回购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投资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投资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投资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福建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投资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投资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投资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投资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回购人或投资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部份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回购人 与该项目投资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BT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回购人的义务 (1)回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投资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投资人报销任何应由回购人或回购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回购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投资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投资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回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投资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回购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回购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回购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投资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回购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投资人的义务 (1)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回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回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回购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回购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投资人不得为回购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回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投资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投资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回购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回购人或回购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投资人或投资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回购人和投资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各执—份,送交回购人和投资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购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投资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第五部份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回购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回购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回 购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投 资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投资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公司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乙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资金汇入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注册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公司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4)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部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回购人(全称): 投资人(全称):   回购人、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投资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因施工责任引起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道路、桥涵、通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保修期限自回购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年。 (3)工程保修期满15工作日内,如果未出现防水防渗以及其他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回购人应于15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余款,否则,回购人有权部分延期支付回购款余款。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桥涵、通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保修期限自回购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投资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投资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回购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回购款余款扣减。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投资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投资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回购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业主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回购人、投资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合同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八部分 BT 项 目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说 明 一、本BT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补充、删改和具体化,两者均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对照有关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二、如果本BT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之间有不符合之处,以本BT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终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回购人”: 指经有权部门授权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回购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投资人”: 指被回购人接受的对项目具有投(融)资、建设、施工承包能力的当事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指投资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实际工期”: 指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加上延误工期。(其中调整后的合同工期指合同签订工期加上顺延工期)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投资人应在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30天内完成移交项目。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归回购人所有。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设计变更”: 指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性质、种类、位置、标高、线形、尺寸等方面的变化,或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变动。 “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1.2 释义 在本合同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10)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1)书面形式、书面: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通知、报告、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2条 授权与定义: 2.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受jjs人民政府的委托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对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2本项目回购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取得有权部门的全部合法审批手续,采取BT模式投资建设,并经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为投资建设方,双方确认BT模式的定义为:由投资人负责总承包投资建设施工,由回购人支付本BT模式工程回购款。 第3条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基本要求 3.1主要建设内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主车道、辅道、人行道、分隔带)、桥涵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交叉(互通)工程、交通工程等项目。 3.2本 BT项目工程建安费用 3.2.1工程建设费用最高控制价编制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的相关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关于费用定额管理费率调整通知》(闽建筑[2005]25号文);《关于利润费率调整通知》(闽建筑[2005]15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通知》(闽建筑[2007]15号文);2010年元月《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信息价(其中沥青商品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管材等主要材料按2010年元月的市场价确定,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主要材料及回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主要材料根据市场价格认定)以及相关调整文件的规定。 3.2.2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0 %计取。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约定价差调整范围及方式: (1)钢筋、水泥、沥青、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的单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综合价为准)上涨或下降的价差均由回购人承担或受益; (2)价差部份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3)因政策性调整可另行调整合同价款; (4)除上述调整情况外,其他材料市场价格变动不再另行调整合同价款。 (5)调整范围内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按现行定额消耗量和监理人签署的计量确定。 3.3工程变更计价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如需要变更可由回购人、投资人、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任一方提出,但必须征得回购人同意;工程量增减须经回购人、投资人、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四方共同确认。在正式施工图未出版的情况下,采用清单预估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待正式施工图纸出版后再详细计算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按原中标单价、优惠下浮系数修订中标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工程量清单内可竞价项目:按投标人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相应子项按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最高控制价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计算的变更前后的综合单价的价差×(1-下浮优惠系数)调整。下浮优惠系数=投标报价/最高控制价×100%; 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 2、工程量清单外可竞价项目:按照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最高控制价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含风险费)、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计算的综合单价×(1-下浮优惠系数),工程量按实计算。下浮优惠系数=投标报价/最高控制价×100%。 3、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投资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回购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有权部门审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5、若定额缺项的,由投资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回购人会同监理工程师、有权部门审核后确定。 6、上述增减工程量和造价以有权部门审核为准。 7、由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上述规定执行。 3.4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3.5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市政公用工程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6 工期:本BT项目建设工期为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10 年3月1日,计划移交时间为2011 年2月24日。计划如有调整以实际调整日期为准。 第4条 项目回购约定: 4.1 回购款组成:回购款由工程建安费用、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三部分组成。 (1)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本合同3.3条款确定; (2)投资利息:①建设期的利息: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90%为基数,按实际工期扣减顺延工期后以月为计算周期均衡投入(以月初投入计),以调整后的合同工期为总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②回购期的利息分两部分计:a、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的30%为基数,以一年为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b、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的30%为基数,以2年为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在建设期和回购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按照实际调整时间和幅度相应调整; (3)投资回报:投资回报以建安结算价款为计费额,乘以中标单位对应的投资回报率计取。 4.2 BT项目的回购方式: 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有权部门应审核确定完回购价,逾期视为同意投资人的报审意见。 工程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回购人向投资人第一次支付调整后的建安合同价款的40%;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次日起12个月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回购价的70%;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次日起 24个月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回购价的100%,如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还应支付按4.3款方式计算的延误利息。如回购人有偿还能力,有权提前回购,并扣回相应利息。 4.3 支付延误: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回购人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支付延误利息。 4.4 回购人的回购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第5条 回购人的担保权 回购人承诺以以下方式作为对投资人的回购担保: (1)回购人提供由jjs人大常委会批准本项目回购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决议; (2)jjs人民政府关于以jjs财政性资金预算支付本项目回购款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3)jjs财政局关于由jjs财政性资金支付本项目回购款的承诺; (4)若出现jjs本级可用财政性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回购款的情形,则jjs人民政府承诺以jjs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支付投资人回购款,以此作为回购款的补充支付方式。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上述文件作为融资担保,或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要求回购人作相应的其他融资担保。 第6条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工期相应顺延: (1)因回购人征地拆迁原因致使建设工期延期;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为:地震为烈度7度以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以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3)其他非因投资人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二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7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7.1 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合同。 7.2 支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7.3 协助批准 7.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7.4 协调和配合 回购人应成立专门机构积极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5 法律和条例变动 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本项目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任何变动而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7.6 征地和拆迁 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施工前期相关工作。 第8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8.1 遵守法律 8.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8.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8.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投资回购中所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规定在晋江缴纳。 8.2 全面管理 8.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8.2.2投资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8.3 资金管理 8.3.1投资人应在_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_设立本项目工程银行专户。 8.3.2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 7 天向回购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报监理人备案,并随时接受回购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 8.3.3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任何人。 8.3.4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该资金使用计划须按月报监理人及回购人,并经回购人认可。 8.3.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回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投资人须按月向回购人提供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资料,以便检查监督和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人须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8.3.6为保证项目公司的融资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保证投资人和回购人的利益,投资人在回购人指定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招标人监管。投资人根据第11.2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项目公司对用于本项目的资金有自由使用权,但其使用的时间、金额、用途须经招标人备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回购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投资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投资人限期改正。 8.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本项目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任何变动而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双方的主要义务: 第9条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回购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2)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在保修期内完成施工缺陷修补和修复养护工作; (3)从本工程开工日期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止,投资人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4)投资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BT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建设工作、验收合格并移交,并按本合同规定向回购人汇报工作进度。 (5)投资人应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之日起 15 日内将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 (6)进行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7)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按照现行的评定检验标准进行评定和验收,本项目工程验收质量为合格。 (8)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9)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环保文明施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11)根据本合同验收与移交规定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12)投资人应保证向回购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真实可靠。 (13)投资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许可和核准; (3)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4)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5)协调与jjs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从有关部门获得批准; (6)及时提供融资和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7)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8)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燃气、电力、电信、广电、照明、绿化等项目的协调工作。 (9)根据本合同验收与移交规定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10)及时、足额地支付回购款项。 第四章 投融资 第11条 项目融资 11.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项目资本金及资金使用 11.1.1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11.1.2投资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在jjs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全权代表投资人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缴足,注册资本金只能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 11.1.3建设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出具金融机构要求的所有项目融资手续。项目融资手续包括: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用地、担保等手续。 11.1.4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工程进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并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 11.2 担保权益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合同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抵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抵押)担保权益。 11.3 融资文件 11.3.1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11.3.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抵押)融资。 11.3.3除第11.2款规定的质押、抵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12条 项目监管 12.1 回购人的监管权 12.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环保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配合费用,回购人不另行支付。 12.1.2回购人有权审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设计变更等事项。 12.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2.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12.2 财务监管 12.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由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2.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将项目公司的资产(即依本合同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12.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项目公司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2.3 监理机构的监管 12.3.1施工监理人:施工监理机构由回购人通过招投标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应服从监理的管理。回购人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时,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13条 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定合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在本合同签订后由双方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单),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无偿使用。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由回购人自行承担,不计入本合同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回购人负责该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勘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设计、施工监理、地方协调等前期工作. 回购人应当在开工前15天前内将本项目的设计图纸等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移交给投资人。 第 14条 工程变更 14.1.1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变更包括回购人指令的变更以及投资人申请并获得回购人批准的变更。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 (1)设计变更; (2)施工条件变更; (3)工程进度计划变更; (4)工程项目内容增减; 14.1.2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回购价和工期的调整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调整。 14.1.3 工程变更程序 (1)回购人指令的工程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发出通知。投资人接到回购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在10工作日内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是否接受变更通知中的工程变更事项及理由。若投资人自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工作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接受。如投资人接受,则还应对可能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动进行估算,如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2)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投资人如发现某些确需变更的,经施工监理人和设计人审核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回购人提出变更建议书,回购人在接到投资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工作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3)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时,回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投资人立即执行。投资人在执行完成后的10工作日内,向回购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如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时,一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进度计划。回购人应在接到投资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第15条 施工 15.1施工要求: 15.1.1项目管理部人员、设备配备要求:投资人按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配备。 (1)投资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果确需变更的,须经回购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回购人有权按照第16条约定向投资人课以违约金。 (2)投资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最低配备要求配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 ,回购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另行增加设备数量及种类,不按照回购人或监理人要求增加或者未按最低配备要求配备设备的,回购人有权按照第16条向投资人课以违约金。 15.1.2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投资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投资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责任。 15.1.3投资人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5.1.4投资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施工方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回购人的统一协调,投资人投标时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交叉施工费用回购人不单独支付。投资人在投标时应视为已充分考虑防台、防洪、排涝、临时设施、构配件运输、二次搬运、限制施工、交叉作业(包括其他市政管线业主的施工作业)、成品保护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和受此影响所造成的一切增加费用。 15.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投资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项,均由投资人全部负责。在项目移交回购方使用之前,投资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5.1.6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投资人单方造成上述事件发生时,投资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回购方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15.1.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投资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由投资人负责承担。投资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临时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渣等。若不按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回购方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首期回购款中扣除。 15.2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要求: 投资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及时通知回购方。 15.3 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要求: 15.3.1 本项目使用水泥商品砼和沥青商品砼。 15.3.2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回购人及投资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投资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15.3.3 投资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15.3.4 所有由投资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均须向回购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 15.3.5 投资人采购的进口材样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资人负责。 15.3.6 投资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15.3.7 投资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第16条 投资人的违约: 16.1 投资人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可对投资人课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2 投资人未能按期开工,或接到通知后28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对投资人课以每项每月(自监理人或回购人发出督促指令时起算)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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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225KB
软件:Word
页数:38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1-01-08
浏览量: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