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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交车管理规定株洲市公交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提高公交服务水准,确保公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有关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综合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城市公交管理主要包括: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公交客运经营;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公交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公交监督管理等。第三条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株洲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交进行行...

株洲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株洲市公交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提高公交服务水准,确保公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有关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综合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城市公交管理主要包括: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公交客运经营;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公交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公交监督管理等。第三条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株洲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交进行行业管理。第五条城市公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发展原则。第二章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六条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交在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信号设置等。第七条城市公交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定期委托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的建设发展以此作为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为确保公交首末站场用地,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场。第三章公交客运经营第九条成立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国家和行业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和行业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修厂房、场地、维修设备、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手段和计量仪具,并具有一定比例的车辆保养修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专业质量检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站点站场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成立城市公交客运企业,须经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审核如申请人超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容量,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营运证件。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运价标准、线路名称、线路走向图、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四)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件副本。第十二条公交营运线路、站点和公共站场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私自开通、调整线路以及改变站点。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发车间距、营运时间由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审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于改变之日的3日前向公众告示。第十四条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营运线路。第十五条城市公交客运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机关依法决定并公布执行。第四章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保证公交营运车辆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公交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基础设施破损时应当及时抢修和维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得污损和破坏;未经城市公交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第十八条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第五章公交营运安全与服务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公交经营者的营运安全义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营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营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营运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营运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营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营运安全事故。第二十条发生城市公交营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特大事故应当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应当通过培训持证上岗,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驾驶,遵章守纪,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法规、服务规范以及乘车规定,自觉维护乘车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三)按照核准的运价标准收费。(四)在规定的站点按规定上下客,用电子报站设备或普通话准确报站。(五)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六)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中途确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退票仅限有人售票车),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七)车容整洁,车辆技术设备和服务设施齐全有效。(八)不得在站点滞留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公交营运资格的人员营运。(依据《湖南省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公交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三条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交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六章公交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第二十五条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六条公交企业设立的营运稽查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的内部稽查工作。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妨碍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市范围内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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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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