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稽核重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8-05-07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2016年1月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约定出让方2016年1月29日前出让宗地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2016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6年6月开始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该公司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税法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中,该公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次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少缴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做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