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适当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规定,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要共同遵守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对的解决人、建筑和环境互有关系; 2必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基本国策; 5应符合本地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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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用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办法; 7以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发布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保护规划和关于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建筑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以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安全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 依照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拟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规划都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边界线。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畴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关于法规或详细规划拟定建筑物、构筑物基底位置不得超过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范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比例(%)。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范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比例(%)。 2.0.13日照原则insolationstandards 依照建筑物所处气候区、都市大小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拟定,在规定日照原则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筑外窗获得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毕面)至平屋面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供人们疏散避难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立供人行走阶梯。 2.0.22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持续行走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支托构造构成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构造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构造缝,涉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构成,不承担主体构造荷载与作用建筑外围护构造。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构造下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除各种烟气管道。 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管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构造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细部加工和艺术解决。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获得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服、美观等规定技术。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原则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办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服等规定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外界干扰声。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民用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不不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涉及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OOm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关于规定。 3.1.3民用建筑级别分类划分应符合关于原则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应符合表3.3.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建筑与环境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取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沉没等危险安全地段; 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本地自然与地理环境特性,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建筑物周边应具备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 4建筑物周边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危害,保证卫生安全环境; 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解决,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解决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立无障碍设施,并与都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立电梯民用建筑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建筑物应设立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实行范畴和设计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JGJ50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居住区应就近设立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关于规范或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6.2新建、扩建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依照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停车场(库)内设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噪声和废气应进行解决,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其设计应符合关于规范规定。 3.7无标定人数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筑物应按关于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拟定合理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 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合有也许同步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某些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4都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都市规划拟定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都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不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都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都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都市规划拟定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都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办法。 4.1.4相邻基地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规定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先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期,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她用地内建筑物日照原则和采光原则; 3除都市规划拟定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