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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2篇PAGE\*MERGEFORMAT1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2篇【第1篇】xx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2.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3.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4.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5.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7.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8.电气的危险性...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2篇
PAGE\*MERGEFORMAT1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2篇【第1篇】xx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2.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3.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4.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5.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7.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8.电气的危险性:8.1电能对人造成电击或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于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电伤: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残等8.2发现触电的抢救方法: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导电的东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或触电者的裸露身躯。【第2篇】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应落实到人。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 使用说明 爱威a9效果器使用图word使用说明在哪儿钻床数控系统用户手册玻璃钢风机使用说明书控制器用户说明书 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第3篇】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2术语和定义2.1电气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2.2供电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2.3用电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3.1.2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3.2分、子公司3.2.1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3.2.2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3.2.3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4工作内容和要求4.1电气安全基本要求4.1.1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4.1.2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电气安全检查内容:a)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4.2电气工作人员要求4.2.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4.2.2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4.2.3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4.2.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4.2.5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4.2.6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4.2.7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4.3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4.3.1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4.3.2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4.3.3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4.3.4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4.3.5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3.6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4.4安全标识4.4.1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4.4.2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4.5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4.5.1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c)异常潮湿;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4.5.2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4.5.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4.5.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4.5.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4.6发电、供电安全要求4.6.1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4.6.2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4.6.3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a)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b)值班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c)设备缺陷纪录。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d)设备检修、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4.6.4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a)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b)交接班制度;c)倒闸操作票制度;d)巡视检查制度;e)检修工作票制度;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g)设备缺陷管理制度;h)安全保卫制度。4.6.5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4.6.6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4.6.7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4.6.8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4.7用电安全要求4.7.1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4.7.2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4.7.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4.7.4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4.7.5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4.7.6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4.7.7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4.7.8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4.7.9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4.7.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4.7.11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4.7.1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4.7.13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4.7.14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4.7.15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5相关文件无。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第4篇】设备电气安全运行管理规定1总则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4职责和权限4.1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4.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5工作内容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点,并定期检查。5.2电动机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壳,应按规定接地。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示采取措施;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5.3移动电气设备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5.4触电急救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5.4.3现场急救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5.5工作时限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6检查确认5.1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6.2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6.3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7要求7.1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7.2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7.3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8附则8.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5篇】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限期解决。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第6篇】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2.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3.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4.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5.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7.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8.电气的危险性:8.1电能对人造成电击或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于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电伤: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残等8.2发现触电的抢救方法: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导电的东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或触电者的裸露身躯。【第7篇】采矿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采矿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电气设施操作规程的要求(1)在特定条件下,每一电气设备和操作现场都应制定操作规程,规程内容随不同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操作人员的权限、任务、相互关系和责任。②设备起动和停车的操作步骤。③设备正常运行时的维护方法和发生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④设备投人修理的步骤。⑤电气安全措施和消防措施。(2)制定操作规程时,可参考设备制造厂家的资料和规定,操作及预防事故的指导性文件和资料,以及操作的实践经验。此外,也要考虑当地条件和设备特点。(3)操作规程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批准。一般每三年修改一次,一旦操作条件改变,就应立即修改。(4)操作规程如果有重大修改和补充,应传达到每个操作人员。2.电气设备巡视(1)为了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经常对其进行巡视检查。(2)巡视时应明确检查项目、周期和线路,并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3)巡视检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高压电气设备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巡视。单独巡视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和单位领导批准。巡视时不得同时进行其他工作,不得打开间隔铁门(网)和移开或越过遮栏。②雷雨天巡视高压电气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设备。③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sm以内。当需要进人上述区域时,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④进人高压室内巡视时,必须随手将门关锁好,以防小动物进人室内。⑤巡视周期随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人值班的变电所,一般在每次交接班时巡视一次,每班中间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配电室,每月巡视一次。⑥巡视检查时要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充分发挥眼、鼻、耳、手的作用,根据巡视检查结果分析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最好采用先进技术,如使用红外线测温仪等对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设备发热情况,瓷瓶有无损伤和裂纹;经常操作的设备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根据历次的电气设备事故进行重点检查;陈旧设备和投人运行的新装设备也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3.季节反事故措施(1)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对绝缘子进行测试、清扫;对木制结构上的螺栓进行紧固,防止泄漏电流;做好防雷设备的安装、检修、测试工作;检查设备的绝缘情况和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更换损坏的绝缘瓷瓶;对不稳固的电杆进行培土、筑防水墙、拉线等加固工作;采取防止小动物进人室内的措施。(2)在高温季节前,做好导线弧垂的检查和测量工作,特别要注意交叉跨越档的检查,防止因弧垂增大而发生事故;对满负荷和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线路和设备,要加强温度监视和接头检查工作。(3)在严寒季节前,做好除垢、防寒工作。如检查导线弧垂,防止过紧引起断线;对室外充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采取清洗污垢的技术措施和清理周围环境;检查注油设备有无严重漏油现象,并进行放水检查,以防止冻坏放油阀。(4)在风季前,做好电杆杆基的加固工作,清除线路近旁杂物,剪除导线两侧过近的树枝。6.作业中预防触电措施(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来从事作业,未经电气作业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随便接电线、运用电气设备。(2)使用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3)电器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要找电工修理,作业者不能自行修理。(4)作业完毕要把电闸拉下,锁好电闸箱。电闸箱内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5)在搬扛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不要碰触到电线,特别是高压输电线路。(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om以外;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2om内禁止人员人内。如果已在2om以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7.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是劳动中经常碰到的用电器具,其触电事故发生率也较高,为此,国家标准规定将手持电动工具分为三类:工类手持电动工具额定电压为22ov及以上,内部只有一般绝缘,使用时必须加装接零(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11类工具虽然额定电压也在22ov及以上,但其内部有加强绝缘或双层绝缘,所以其安全性能优于工类工具,但使用时也应采取工类工具所采取的措施。为了区别工类工具,11类工具的标牌上带有"回"字标记;111类工具则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其额定电压最高不超过4zv,安全性能显然优于11类工具。【第8篇】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规范了电气安全工器具的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修理、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安全工器具是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机械伤害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可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等四大类。3.2绝缘安全工器具包括:验电器、绝缘杆、携带型接地线、绝缘靴(鞋)、绝缘手套等。3.3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临时遮栏、遮栏绳(网)等,以及安全标示牌、各种警告牌等安全标志。3.4起重工器具包括:倒链、电动葫芦、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梯子、电梯、卷扬机、千斤顶、脚手架。3.5电动工器具: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器具3.5.1手持电动工器具包括:手持冲击(电)钻、手持磨光机、手持电锯等。3.5.2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包括:交直流电焊机、砂轮机、无齿锯、电锯、行灯变压器、各种机床等。4管理规定4.1管理职责4.1.1各部门安全员是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审查安全工器具(型号、厂家)的有效性,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试验、保管、使用、修理和报废情况。4.1.2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应设定点存放,并安排专人检查。4.1.3部门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4.1.4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清册,并抄报安全监察部。4.1.5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移交,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并应有按规定执行的定期检查记录。4.2管理内容4.2.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4.2.1.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安全监察部、物资供应部以及各部门(专业))安全人员从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调研、比较后确定符合有关标准的厂家、型号,按照规定的渠道订货。4.2.1.2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①产品许可证,②出厂试验合格证,③产品鉴定合格证书,④使用说明书。4.2.1.3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物资供应部和购置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4.2.2安全工器具的配置4.2.2.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部门统一安排,经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执行相关程序。4.2.2.2安全员负责监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并负责建档、登记工作。4.2.2.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配置。4.2.3安全工器具的试验4.2.3.1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安全监察部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器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组织定期试验工作。4.2.3.2部门安全员按照安全工器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的工器具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按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4.2.3.3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贴上“试验合格”标签,并出具两份试验报告(一份交运行部,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应保存两个试验周期。4.2.3.4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4.2.4安全工器具的编号4.2.4.1安全工器具必须有本部门统一规定的设备编号,实行身份证式管理,编号随设备一次性使用。4.2.4.2设备上编号应为漆写。4.2.5通则4.2.5.1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4.2.5.2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指定地点,按编号定置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4.2.5.3橡胶制成的绝缘器具,应放在避光的橱柜内,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运输。4.2.5.4防毒面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存放要求管理,并做好登记。4.2.5.5各单位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专人保管、登记,并建立试验检查记录。公用安全工器具应随值交接。4.2.5.6各部门(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班组安全员参加;部门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检查一次,抽查率达到30%,由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监察部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4.2.5.7安全工器具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妥善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察部的许可,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4.2.6验电器的使用4.2.6.1验电器绝缘部分要保持干净、干燥、连接牢固;验电器头本身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与绝缘部分连接牢固。使用中要保证最短有效绝缘长度。4.2.6.2验电器内的电池,要定期检查是否失效,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验电实验。4.2.6.3验电器按规定进行试验,绝缘部分试验电压可参照绝缘棒交流耐压标准。4.2.7接地线的使用4.2.7.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根据短路电流每年进行核算满足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毫米。4.2.7.2接地线无毛刺、卡子无锈蚀、无损坏,整组有编号。有专用存放柜(架),存放位置编号与地线本身编号一致,盘绕长度一致,放置整齐。4.2.7.3接地线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有断股散股,接地线夹是否松动、损坏等。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地线经受短路后,根据短路电流的大小和外观检验判断是否还能使用,一般应予以报废。4.2.7.4带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绝缘部分要按照《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规定做相应的试验。4.2.8安全遮(围)栏、网(绳)使用4.2.8.1遮栏绳、网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4.2.9绝缘手套的使用4.2.9.1使用前外观检查表面清洁、内外干燥,不能出现破损、粘连。4.2.9.2用闭口挤压法检查不漏气4.2.9.3应贴有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4.2.9.4现场存放的绝缘手套不能叠压重物。4.2.10绝缘靴的使用4.2.10.1使用前外观检查表面清洁、内外干燥,不能出现破损、粘连。4.2.10.2应贴有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4.2.10.3现场使用的绝缘靴应单列成对摆放,存放地点应干燥、温度适宜。4.2.11绝缘棒的使用4.2.11.1使用前外观检查表面清洁、干燥。4.2.11.2应贴有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4.2.11.3绝缘棒应保存专用工具袋内,存放在干燥、通风、洁净的柜(架)内。4.2.12修理4.2.12.1对部分故障需修理的安全工器具,需专业厂家修理的,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联系修理厂家,安全监察部审查相关资质后进行修理;本公司能够修理的,由检修部进行修理。对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未经试验合格禁止使用。4.2.12.2对修理后试验不合格及不能修理的按规定报废处理。4.2.13报废4.2.13.1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部门安全专员负责申请报废,经部门领导审查后,安监部批复申请,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做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5检查与考核5.1按照安全工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工作到位,如果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单位。5.2凡违反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5.3工作中因违章发生异常情况,造成后果的依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第9篇】加气站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安全用电规定(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整体防爆要求。(2)电器、线路保持完好无损,电器连接处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3)加气机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器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内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因检修作业需要设置临时用电线路时,需办理《临时用电申请》。(5)临时用电线路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应报电气管理部门审批。(6)临时用电线路应在规定日期内拆除。(7)加气站办公室、休息间等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静电)管理规定(1)配电控制柜、储罐、泵撬、加气机及加气顶棚等要做防雷、接地处理。(2)控制室内控制柜必须装有浪涌保护器。(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易燃易爆区域每半年检测一次。(4)每月定期检查售气机、加气枪导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第10篇】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第三章防爆管理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部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3.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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