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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新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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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新版规则【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12-28【生效日期】-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局令第39号(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发布依照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税务行政复议新版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12-28【生效日期】-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局令第39号(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发布依照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如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如下简称申请人)以为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合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如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正的确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行政复议祈求范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合和其她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投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如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关于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献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详细行政行为与否合法和恰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四)解决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关于规定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行条例和本规则规定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建议。(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向关于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指引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补偿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补偿等案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一)其她与行政复议工作关于事项。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解决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具备有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获得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规定资格。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范畴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涉及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合用税率、计税根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详细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允许、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涉及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五)行政惩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补偿;4.行政奖励;5.其她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详细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级别评估行为。(十一)告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制止出境行为。(十二)其她详细行政行为。第十五条申请人以为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关于规定审查申请;申请人对详细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前提出对该规定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她部门规定。(二)其她各级税务机关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定。前款中规定不涉及规章。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取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后裁决。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筹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筹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取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她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被撤销税务机关在撤销此前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惩罚款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惩罚款和加惩罚款都不服,一并向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合伙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代表该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其她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她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该组织重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重要负责人,由共同推选其她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股份制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为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二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结,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以为申请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与被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与被审查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第二十四条非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详细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行为不服,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她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税务机关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她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状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算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第六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懂得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立障碍等因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必要依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拟定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来或者所提供担保得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涉及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有权回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其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惩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惩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自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详细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详细行政行为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详细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示形式告知受送达人,自公示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告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可以证明申请人懂得详细行政行为,自证据材料证明其懂得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视为该申请人不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也许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身份、复议事项。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基本状况,涉及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三)行政复议祈求、申请行政复议重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日期。第四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以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规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补偿祈求,提供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而导致损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其她情形。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一)属于本规则规定行政复议范畴。(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三)有明确申请人和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四)申请人与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有详细行政复议祈求和理由。(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畴。(八)其她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来,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与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受理。第四十六条对符合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告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无合法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四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依然不受理,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以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九条上级税务机关以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第五十条相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以延长后来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以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规定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涉及如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有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为根据。定案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案件详细状况,从如下方面审查证据合法性:(一)证据与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获得与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三)与否有影响证据效力其她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案件详细状况,从如下方面审查证据真实性:(一)证据形成因素。(二)发现证据时环境。(三)证据与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与否相符。(四)提供证据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与否具备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其她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案件详细状况,从如下方面审查证据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与否具备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限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其她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违背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合法权益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四)无合法事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五)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她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承认证据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证据材料。(七)不能对的表达意志证人提供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其她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职责所获得关于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她关于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关于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关于文献和资料,向关于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关于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工作,不得回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根据和其她关于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第九章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根据和其她关于材料。对国家税务总局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由原承办详细行政行为有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根据和其她关于材料。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并可以向关于组织和人员调查理解状况。第六十五条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第六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办听证,应当将举办听证时间、地点和详细规定等事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不影响听证举办。第六十七条听证应当公开举办,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第六十八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第六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根据之一。第七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根据和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合法性、恰当性。第七十一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此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可以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达除外。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外。第七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关于规定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解决,应当在30日内依法解决;无权解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解决行政机关依法解决,有权解决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解决。解决期间,中断对详细行政行为审查。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详细行政行为时,以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解决,应当在30日内依法解决;无权解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解决国家机关依法解决。解决期间,中断对详细行政行为审查。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详细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根据对的,程序合法,内容恰当,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1.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2.合用根据错误;3.违背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根据和其她关于材料,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行为。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似或者基本相似详细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详细行政行为违背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详细行政行为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或合用根据错误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除外。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合用根据错误。(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以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来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此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行条例和本规则规定受理条件。上级税务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时间。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中断:(一)作为申请人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拟定与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尚未拟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四)作为申请人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因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七)案件涉及法律合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她案件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其她案件尚未审结。(九)其她需要中断行政复议情形。行政复议中断因素消除后来,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断、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终结:(一)申请人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二)作为申请人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三)作为申请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到和解。(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来,发现其她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断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断因素未消除,行政复议终结。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恰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补偿祈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补偿法规定应当补偿,在决定撤销、变更详细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步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补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补偿祈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拟定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扣押、查封等强制办法时,应当同步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扣押、查封等强制办法,或者补偿相应价款。第八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恰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合法理由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关于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八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后裁决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解决:(一)维持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八十六条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前可以达到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如行政惩罚、核定税额、拟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补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她合理性问题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断计算。第八十七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到和解,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八十八条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第八十九条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愿。(二)在查明案件事实基本上进行。(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合法权益。第九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批准。(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到调解合同。(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第九十一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祈求、事实、理由和调解成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备法律效力。调解未达到合同,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九十二条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指引和监督第九十三条各级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引。第九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的责任制。第九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下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并及时向关于方面反馈检查成果。第九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关于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有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状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关于机关提出完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第九十七条省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补偿登记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第九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装订整洁。第九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第一百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依照关于规定表扬和奖励。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违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行条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依法解决。第一百零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合用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备同等效力。第一百零四条行政复议期间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规定执行。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关于“5日”、“7日”规定指工作日,不涉及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则自4月1日起施行,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步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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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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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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