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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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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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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发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四)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五)从事特定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存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当事人逾期未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判决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无溯及力。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公司设立无效不能履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其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进行分配;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全体发起人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出资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公司发起人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第九条 出资人以借贷、占有等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出资,公司或者股东以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资的,出资人对于出资不享有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向公司主张以该出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获取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或者收费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出资,并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出资人对于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由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评估作价;出资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评估,或者评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房屋、士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其实际交付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时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上述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其向公刊交付,并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时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出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因债权小能实现,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履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经过法定机构的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条件,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出资瑕疵;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消除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认定相关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股东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偿还债务;(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股东向公司出让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减资或者处置股份;(五)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六)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三、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义务,公司或者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刊的发起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第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应当就所认股份按期缴纳股款。除法定情形外,认股人不得撤回对于股份的认缴。认股人届期未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以合理期限催缴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因延期缴纳股款造成损害的,认股人应当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股东抽逃其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刊返还出资,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以代垫资金形式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公司通过验资注册成立后,第三人即将代垫资金抽回,虚假出资的发起人不能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第三人应当在代垫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 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风险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股东起诉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经过合理期限的催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可以解除股东资格,当事人以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该项规定或者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除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且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已经向公司缴纳相应出资并取得股权,被解除资格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恢复其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其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股东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被告股东资格。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股东资格的,应当同时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仍可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受让股东和转让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向转让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原告举示足以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后,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四、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第二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拒绝或者怠于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未予记载或者记载错误,或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和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履行通知、分配利润等义务。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未予记载或者记载错误,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资人、股权受让人或者继承人请求行使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资人与公司就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并且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二)根据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实可以认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三)根据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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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协议、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四)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请求继承股权,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相反规定。第三十一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股东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经公可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起诉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受让人、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出资瑕疵为由,起诉请求其对公司债务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被冒名登记的除外,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根据前款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对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查封、强制执行用于偿债,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东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但是非因股权实际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公司登汜机关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信托持股,因名义股东违背信托义务导致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权利人起诉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份共有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共有人应当确定代表人行使股权。股份共有人没有确定行使股权代表人,公司主张对其中一人发出的通知或者分配,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其中一人行使股权的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法人为股东的,由该法人的代表人行使股权。法人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法人以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超越代表权限为由,主张代表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明知代表人越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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