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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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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Countycontinuationrecordshasexaminedandapprovedthedraft,spirit,believe,comprehensiveYearbookofzhuanglangalreadyprepareddraft,enteredthephaseofevaluation.CivilairdefenseworkPAGECountycontinuationrecordshasexaminedandapprovedthedraft,spirit,believe,comprehens...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Countycontinuationrecordshasexaminedandapprovedthedraft,spirit,believe,comprehensiveYearbookofzhuanglangalreadyprepareddraft,enteredthephaseofevaluation.CivilairdefenseworkPAGECountycontinuationrecordshasexaminedandapprovedthedraft,spirit,believe,comprehensiveYearbookofzhuanglangalreadyprepareddraft,enteredthephaseofevaluation.CivilairdefenseworkPAGE1Countycontinuationrecordshasexaminedandapprovedthedraft,spirit,believe,comprehensiveYearbookofzhuanglangalreadyprepareddraft,enteredthephaseofevaluation.Civilairdefensework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是我大概屡一下思路的写法,内容会比较多,由于时间原因我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请你们提出意见,或以批注形式。大家好,我叫唐琳琳,今天由我来代表第十三小组对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进行解析。那么,在进入主要内容之前,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这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验资案的回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几个问题,什么是司法解释?为什么有司法解释而不在法律条文里直接规范呢?我在这里进行简要的解释,顾名思义,司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但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其中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以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而对法条内容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以满足法院现实裁判的需要,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回避,实质是回避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规则存在着“漏洞”。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后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接下来我们就要进入主体了。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具有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刑事责任,如《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法律规则这部分内容将由十四组的同学进行细讲,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部分。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已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这也是我前面说的为什么会存在“漏洞”的原因,以致法院在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案件时,根据这些规定对判决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因此,为了正确界定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批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这六个司法解释,其中前三个主要是针对验资,2002年其中2002年的司法解释老师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以为存在错误,所谓行政诉讼,是指针对政府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时提出的诉讼。而观2003年的司法解释最后一条即三十七条,“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所以,我以为2002年的司法解释应为三十七条所提及的。和2003年的是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而2007年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3条,是在梳理以往发布的五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合实际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主要是从这六个司法解释中提炼出关键的要点,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13条为准,同时特别关注虚假报告、审计准则的地位、责任分摊以及免责等相关规定的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简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虚假报告宋念部分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虚假验资报告,是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出具了虚假报告,就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2007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而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我国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会计界认为判断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应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验资程序为标准,只要遵守了职业准则和规则,就是真实的审计报告,即程序上的真实,而法律界及社会公众认为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当然应针对验资报告的内容而言,应当确保鉴证对象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审计报告的真实就是客观上的真实,而不是遵守了职业准则要求的程序上的真实。以下是相关准则、规则的规定: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1995)(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一件。)宋念语:此公告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界定存在缺陷,与现代审计的目的并不吻合。这里的“真实性”是对过程的表述,即验资报告的“真实”是向报告的使用人或信赖者体现过程的真实,而现代审计的一般目的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落实到验资业务,就可解释为:如为设立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审验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章程的规定出资;如为变更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验资的目的来看,其目的还在于验证“实体上”的一些问题,而非为了走走“过程”。我的疑问:我的理解是你说的这里的“真实性”存在缺陷,并指出是对过程的表述?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删除“真实性、合法性,显然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的一种无奈选择。。—《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2001)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1996年的56号是我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界关于“真实性”的抗争,在该复函最后的解释说明,使该复函对大量的验资纠纷产生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该部内容如下:“此外,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了解,而导致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使一些判决中变成只要验资报告虚假,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会计界来讲,弄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其证明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是“2001年验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2007年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不实报告”做了界定,即“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心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审计准则的王刚部分地位在1994年的四川德阳验资案例中以及随后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一场“验资诉讼浪潮”中,有些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为由提出抗辩,但一些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己制定的准则,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成为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因此在会计界和法律界间引发了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之争与执业准则法律地位之争。如果独立审计准则得不到法官的认同,会计事务所的抗辩,它就是一堆废纸。在前三个关于虚假验资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承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依据遵守职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也没有做出免责的条款。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规定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界定是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标准,即只要会计信息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违背“事实真相”,就认为存在虚假陈述,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中,客观真实标准在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上具有笼统性、操作性差的缺陷。尤其针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仅仅是对过去事实的记载,而不可能是过去事实的真实再现。高法院法释[2007]12号文件界定审计报告真实性不能是“客观真实性”,而应当是“法律真实性”,即“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是衡量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直接依据,而客观真实作为会计审计标准的直接参照体系,只有当会计审计标准缺失、滞后或者严重脱离现实时,才允许直接引用客观事实标准。这部分内容可以联系虚假报告部分。对此,《司法解释》([2007]12号)以鲜明的立场结束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多年纷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等规定,明确将执业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围,将事务所是否遵循了职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其判断有无过失和故意的重要证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核心。归责原则一般分为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明制度的核心,一般分为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解释》(2007年12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事务所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事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又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来证明。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确定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时,除非是无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是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后面的部分,我简写了,赖打字了,说最新的司法解释,即2007年的司法解释,然后提及前后的变化,不是老师强调的内容我会简要的说一下。《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的大小承担责任,能够较好的实现公平分配厉害关系人以及过错与责任相适的指导思想。事务所的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责任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明确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务所过失出具不实报告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结合《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承担的是一种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按份责任的补充责任,事务所的过失赔偿责任,是在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事务所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全部得以赔偿,那么,事务所就不用赔偿责任。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盛剑红部分此部分可以结合事务所维权部分。综合前面讲的,如果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事务所出具的不是报告,与本身即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要相应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英国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规定了五种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其中“(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出逃资金;(五)位登记时为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经不足资金。”(没有因果关系)《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了一中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的类容,不能做免责的事由。”变化:2003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十四条。事务所的赔偿顺位和赔偿责任范围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  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第十条(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之前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及的部分,但并不是不重要。他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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