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丽学院办〔2016〕158号2016年9月20日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为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的学生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或送人。第三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颁发学生证。学生证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注册章、学校钢印后方能生效。其他年级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每学期报到注册后,加盖注册章后方能继续使用。第四条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办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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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办理。学生证一般只能补办一次,补办学生证不得弄虚作假,杜绝一人多证现象。第五条因保管不善将学生证损坏,需以旧换新者,按补办程序办理,损坏的学生证由二级学院教务科收回。第六条补发学生证以后,若原证寻回,应交回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在学生证上盖注销章,学生证失效。否则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第八条需乘坐高铁、动车、火车的学生要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粘贴在学生证内与学生证配套使用。火车票优惠卡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每年10月份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订购。火车票优惠卡每学年注册后,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班级为单位增输次数,每学年使用4次(寒暑假),直至毕业。优惠卡的补办一般在每年10月与新生的优惠卡一起订购办理。第九条凡有拾到学生证的,应及时交二级学院教务科或保卫处。若发现有伪造、擅自涂改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丽水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教务处[200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