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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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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3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7-28【生效日期】2000-07-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7-28【生效日期】2000-07-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第四条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由该工程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园林、供电、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等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予以安排。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对较长路段应分段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及时清运渣土;(四)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五)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回填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路面修复。横穿道、主干道、次干道和小街巷的路面修复应分别在一日、三日、五日内完成。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随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涵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准。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桥梁,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并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稽查。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三)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法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退回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对审批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设施,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各类检查井、公共广场、隔离带、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桥涵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挡土墙、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以及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六十米,小型桥梁和涵洞基础周围三十米。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道路设施照明和桥涵设施照明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想来生活,从来就不是阳春白雪的神话。光阴的陌上,总有风自八方来,或许是忧凄,也许是欢喜,无论怎样,都是岁月最真的馈赠。待到老去的那一日,偶尔有回忆念及了过往,依旧还会有初初的心动,流转了眉眼。而那一路迤逦而来的美好,一步一步写就两个梅花小楷——日常。暖阳小窗,无事此静坐。杯盏光阴,又在指间如风轻过,回首,依稀还是那年秋,低低一低眉,却已是春光葳蕤。光阴荏苒,而流年从来也不曾缺少错乱和犹疑。是否在这样一个万物复苏的季节里,一切的纷扰是非,终究会给出一个水落石出的答案。轻倚初春的门楣,且把盏清风,问心明月,让来者可来,去者可去,宿命里的拥有,一一欣喜悦纳。而我也只需以花香绕肩的美,步履从容的,走过生命里的山山水水。若说,那一程走旧的时光,已然温暖了我的眉眼。那么,在明日那个花满枝桠的清晨,我依旧愿意轻踮了脚尖,重行在与你初见的陌上,只待,与你折柳重逢。然后,在你温热的耳边,把一些前生来世的故事,反复的吟唱。只盼,你在莞尔低眉时,与我轻轻的相和。所谓素年锦时,或许就是这样的一程光阴吧。私心里常想,最好的感觉,莫过于煨一味小众烟火,暖一世红尘时日,对坐心爱之人,行做欢喜之事。即使偶尔有湿润盈满了眸底,也请相信,我的泪里,没有忧伤。懂我的你,是否也如我一样,遗忘了所有的言语。只是在掌心,一遍遍描摹一个人的名,那是切入骨髓的念,合着心脉的韵律,默默诉说一句话,让我们在这无边的春色里,相爱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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