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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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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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应急处置组织,明确应急响应要求,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准确上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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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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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详见附件3),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17年丰县县道大中修、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2017FX-XDNL3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内部调查处理。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当地安监局逐级进行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时间(一)对一次伤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者重伤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公司、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快报,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二)对一次伤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含10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向公司、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快报,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三)事故在第一次续报后,每日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报告形式首先电话汇报,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采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详见附件2)形式向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和当地安全监督部门书面报告。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八条应急处置(一)、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二)、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三)、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一)、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二)、发生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部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项目负责人全力做好配合调查工作。(三)、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十条事故处理和持续改进(一)事故调查结束后,项目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内部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和项目质安部门实施验证。(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质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五)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质安部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第十一条事故档案事故处理结束,由项目部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归档。第十二条项目部每月向总监办、项目管理部、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科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详见附件1)。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