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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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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养,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方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聘请、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其次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对社会、定岗...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养,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方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聘请、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其次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对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聘请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聘请。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方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干脆聘用。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聘请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干脆依法参与选举或续聘。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仔细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恳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轻有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学问和组织管理实力。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高校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起,没有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4.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化居民遵纪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动调动社会力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反映社区居民的看法和建议;  5.帮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十二条全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依据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激励先进的原则,依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市定总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自行确定。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其休假时间依据从事社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需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确定。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其次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次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其次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其次十三条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看法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看法。其次十四条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工作任务完成状况形成考核看法。其次十五条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看法。其次十六条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看法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其次十七条考核主要内容: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状况;一心一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状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状况。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识、驾驭状况,自觉娴熟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实力,具备本职工作须要的文化、专业学问和技能等方面的状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识、驾驭状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状况。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看法,有酷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性、细心和细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坚韧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状况。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状况。其次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其次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1.政治业务素养较差,牵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常常出差错的;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4.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1.政治、业务素养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4.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的;5.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6.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赐予不同等次的嘉奖。第三十二条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嘉奖资格,接受特地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补贴;培训后视状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第三十四条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与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专业培训由沈阳高校社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协作社区学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状况进行具体记载,培训不合格的依据年度考核不称职论处。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退出第三十七条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看法。第三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2.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4.居民满足率低于60%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指责教化后仍不能改正的;5.因本人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第三十九条社区专职干事发生前款问题,不适合接着从事社区工作的,由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解聘。第四十条社区党务工作者发生问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罢免、解聘、撤职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肯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其他缘由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社区成员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报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在肯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十天以上未参与社区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第四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确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确定通知申诉人。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确定为最终裁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终止:1.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被依法罢免;2.专职干事被解聘;3.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因所在社区撤消;4.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惩罚或严峻行政惩罚;5.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参与邪教组织;6.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社区选举中没有当选;7.社区专职干事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8.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9.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解除职务;10.社区工作者自动离职;11.存在其它应予以终止关系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区、县(市)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下发的《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方法》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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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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