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健身气功中心”)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管理,推动项目成果的共享与传播、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使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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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成果,包括健身气功中心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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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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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第三条项目成果的报告、标注、共享、使用、监督和保障活动等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项目成果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推动转化、促进共享、维护产权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健身气功中心在项目成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项目成果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二)促进项目成果的共享和传播。(三)指导并监督依托单位项目成果管理以及使用和转化。(四)其他项目成果管理职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健身气功中心提交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成果报告包括:(一)项目取得成果的总体情况。(二)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成果实例。(三)项目成果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四)项目成果转化及使用等情况。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下列研究成果作为项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报告中:(一)非本人或者参与者所取得的。(二)与承担科技攻关项目无关的。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项目成果原始记录的采集和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成果报告中科学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按照要求提交健身气功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真实性。第九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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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健身气功中心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第十条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权利归属和相关知识产权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健身气功中心和项目负责人的约定执行。第^一条健身气功中心应当建立项目成果共享服务机制,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获取。对于突出和重要的项目成果,健身气功中心可以通过有关刊物、报纸或者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推动成果依法实施,并进行积极保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项目成果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第十三条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者违反本规定的,健身气功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问责。第十四条项目成果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健身气功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