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奖学金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 受赠人: 为鼓舞广大学生勤苦学习成为优异人材,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善磋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建立奖学金,两方当事人为明确互相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捐献目的 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奖学金,目的在于鼓舞学生全面发展,成为中流砥柱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捐献金额 赠与人建立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条捐献金额的支付 赠与人于年代日经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该实时进行检验。 第四条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在奖学金建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构成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2、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银行开设特意账户。每次按期积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节余的利息仍存入奖学金特意账户,基金总数达到建即刻的200%,能够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升一倍。发放后节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特意账户,基金总数达到建即刻的300%后,所有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升。 3、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赏名优异学生,每人奖学金为元。 4、奖学金发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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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获取奖学金者一定切合以下标准:①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学习成绩优异,此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布;③质量优异,本学年内未有任何校际处罚。 5、奖学金评定方法 凡切合第四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入围后,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入围者供给的相关资料进行评论,而后采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比出获奖者,就地揭晓,并张榜宣布。 第五条奖学金存续时间 奖学金为永远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私自挪用。 第六条捐献的撤除 有以下情况出现时,赠与人能够撤除捐献: 1、受赠人在评比过程中故弄玄虚,使不该获奖者获奖,与建立目的不符的; 2、受赠人私自将奖学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争议,第一应经过两方友善磋商解决。磋商不可,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的建立与奏效 本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建立并奏效。 第九条其余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及相关规定,经两方磋商一致,做出增补规定,增补规定与本合同拥有同样效劳。 2、本合同签署以后须经公证,始得建立与奏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