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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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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PAGE/NUMPAGES  【合同无效情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合同法》都已有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更是作出了专门具体的规定。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在上述解释中就可以看出该解释仅列举了承包人的资质问题,并没有提及发包人的资质问题,由此可见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的比较严格。该解释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合同无效情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PAGE/NUMPAGES  【合同无效情形】建筑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合同法》都已有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更是作出了专门具体的规定。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在上述解释中就可以看出该解释仅列举了承包人的资质问题,并没有提及发包人的资质问题,由此可见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的比较严格。该解释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对于上述情形中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建筑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视实际情况来处理: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无效合同中的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又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也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是不能依据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请求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还可能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已履行但建设工程还没有竣工的,合同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承包人请求的工程价款应经过工程造价鉴定后,发包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给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转包费、管理费、联营费、挂靠费等形式的非法所得。  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法。商‌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法。商‌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因而是无效的‌法。商‌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法。商‌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法。商‌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商‌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商‌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法。商‌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法。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法。商‌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商‌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法。商‌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商‌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商‌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法  公司担保律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的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可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亦可因为担保合同本身的原因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当事人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主要看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否有过错而定。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相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以上的“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以及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适用前述规定,应从其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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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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