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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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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严格按照宪法中有关条例执行,职工在单位享受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按照刑法中有关条例执行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夕卜。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严格按照法则中有关条例执行符合4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1、已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2、已经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3、已经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4、已经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5已经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符合5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杳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一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1、已经开展经常的检查2、已经对于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了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符合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循了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第十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八条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于五万元以下罚款。1、罚款时,正在使用财政部门统制定的罚款票据2、本单位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时,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并且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符合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已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已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已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符合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米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全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已经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符合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符合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全部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3、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符合1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已经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符合1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二、建立了安全管理规早制度。1、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全部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3、已经建立了安全管理规早制度。符合1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3、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符合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第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已经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米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无使用童工现象。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已经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符合1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已经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洛实。2、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无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象;无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现象。4、已经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5、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6、已经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符合护档案。18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牛工作的通知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已经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2、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符合1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已及时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并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2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已经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符合21职业病报告办法四、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1)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个月内报出。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符合2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1、无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现象。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有效。符合2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3、已经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符合24企业职丄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能够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能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符合2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1、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2、项目部已经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2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2)三肢瘫肌力四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二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6)肺功能轻度损害;(25)—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已按标准执行符合27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能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28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一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项目部已经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能够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2、用人单位能够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29企业职丄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事故类别2.1物体打击2.2车辆伤害2.3机械伤害2.4起重伤害2.5触电2.7灼烫2.8火灾2.9高处坠落2.10坍塌2.16锅炉爆炸2.17容器爆炸2.19中毒和窒息2.20其它伤害4•伤害程度分类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4.3死亡事故类别、伤害程度分类、分类号符合该标准。符合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杳。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冋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杳,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1、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已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杳。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能够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已经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杳,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符合3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能够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符合32企业职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统计的内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E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E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5.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6.报送时间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劳动部。12月报表免报。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已按照该制度上报符合33关于加强企业职丄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二、在进行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按照标准所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级进行评定,并选用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以保证分级的科学性和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相同工种(岗位)的可比性。四、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要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规章结合起来。通过分级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1、在进行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标准所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级进行评定,并选用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以保证分级的科学性和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相同工种(岗位)的可比性。2、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规章相结合。符合3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杳工作负责。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1、已经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杳管理制度。2、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已经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3、已经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1)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2)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3)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冈前或退休前已经进行健康检查。4、无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现象。符合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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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负责人已经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符合36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杳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1、已经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2、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符合3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露天存放物品已经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符合38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符合39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四条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火灾统计资料已经建立档案符合40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2、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符合41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第三十四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1、已经对漏电保护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2、已经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做出记录和统计分析。3、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由电工负责进行。符合42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四十三条停电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停电申请手续第十五条架空线路的导线对地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室内布线应经常检查,发现导线破损、绝缘老化,接头氧化,安装松动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对于暂时断开不用的线头应用绝缘胶布包好。禁止在配电箱、开关、电线、汇流条上悬挂任何物件。第二十六条生产场所电气设备使用的插销,应为三头或四头插销,其中一头用于设备金属外壳的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的触头,应不能插入插座的带电插孔中。1、停电检修时办理停电申请手续2、架空线路的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经常检查室内布线,发现导线破损、绝缘老化,接头氧化,安装松动时及时检修或更换。3、生产场所电气设备使用的插销,都为三头或四头插销符合4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1、爆炸危险场所已经建立良好的通风设施2、爆炸危险场所已经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3、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已经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已经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已经建立安全操作规程。5、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6、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检测。符合4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一日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1、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按照该规定执行。2、已经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符合4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已经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2、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超过使用期限。3、已经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米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符合4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好[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1、已经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2、已经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已经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4、的确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已经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符合47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杳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1、重大事故的调杳工作坚持了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符合4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本单位已经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符合49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1、经常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已经保证其授乳时间。3、已经按要求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4、女职工浴室采取淋浴化,厕所设立了蹲位5、已经建立健全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符合50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冋时建成;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1、已经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2、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3、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符合51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采用该依据符合52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4.1.6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米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4.1.7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2.2.2.1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不低于二级。3.2.2在施工现场,人员活动频繁,大型机具集中,易产生触电事故。为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在此作业区施工,应采用绝缘线。保护接地、变压器、电缆符合要求符合5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C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第305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第4.0.1条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1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5A5A3A最大保护面积(m2/A)101520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8B4B1B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项目部、分包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钩、消防锨、消防桶、干粉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沙池、消防手台泵、消防供水系统。种类、数量符合本规范。符合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2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咼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咼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第4.2.7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第4.2.12条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第8.5.2条建筑物内的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的体积,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第8.3.4条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时,应按室内外用水量之和计算。1、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2、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符合该规定。3、变电所、配电所没有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4、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少于两个。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设置一个门。5、甲、乙类库房内无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现象。6、建筑物内的消防用水量符合该规定要求。7、消防水池的容量符合该规定要求。符合55用电安全导则4.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4.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4.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4.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已经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4.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已经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4.6用电单位或个人能够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无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现象。无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的现象。4.7任何电气装置无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现象。4.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已经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无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现象。架空线上无放置或悬挂物品现象。4.9使用的电气线路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能够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5.12.3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能够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5.12.1不停电工作时能够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2、用电单位定期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已确认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已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已经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6、用电单位或个人已经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7、任何电气装置无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现象。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无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现象。架空线上无放置或悬挂物品现象。9、使用的电气线路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10、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能够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11、不停电工作时已经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符合5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一款,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并列,补充采用架空避雷网。第五款,为了防止雷击电流流过防雷装置时所产生的高电位对被保护的建筑物或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发生反击,应使防雷装置与这些物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八款,在一般情况下规定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Q是适宜的,但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要求低于10Q可能给施工带来很大的困难。故本款规定为,在满足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允许提高接地电阻值。项目部、施工现场设有完备的避雷网,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符合57焊接与切割安全1、无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用热水解冻,无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调皮敲打解冻现象。3、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无使用明火检漏现象。4、气瓶、溶解乙炔瓶等能够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无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6、焊接、切割工作前,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朿U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7、无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现象。8、无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机电源回路现象。9、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距离不小于10m。10、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件留有孔洞,都能够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11、能够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配备足够的水源。12、焊接、切割工作完毕能够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焊接、切割作业已按要求执行符合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全文已经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符合59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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