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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名师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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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名师解读PPT课件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的区别目录二、合同协议书三、通用条款四、风险规避一、1999版合同与2013版合同的区别3、13版合同实现了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对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处理。1、13版合同内容更加系统完善,99版合同协议书有10条,通用条款有11项;13版合同协议书有13条,通用条款有20项。2、13版合同更加强调合同履行程序的规范,对合同双方的合同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4、引进了双方担保、合理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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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示范文本)解读一、19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的区别目录二、合同协议书三、通用条款四、风险规避一、1999版合同与2013版合同的区别3、13版合同实现了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等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的对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处理。1、13版合同内容更加系统完善,99版合同协议书有10条,通用条款有11项;13版合同协议书有13条,通用条款有20项。2、13版合同更加强调合同履行程序的规范,对合同双方的合同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4、引进了双方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索赔失权、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制度。二、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的合同要素组成,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注意增加条款及变化条款:1、合同工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二、合同协议书2、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2)合同价格形式99版与2013版价格形式区别: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如费率取费方式.注意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二、合同协议书3、协议书第七条承诺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法条索引:《最高院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浙江省高院解答》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二、合同协议书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三、通用条款关于一般约定1、通用条款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2、通用条款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3、通用条款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4、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三、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1、通用条款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通用条款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通用条款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三、通用条款关于监理人1、监理人的概念和地位通用条款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通用条款4.3监理人的指示(1)形式要求: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监理人指示的送达对象: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三、通用条款关于监理人3、通用条款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三、通用条款关于工程质量1、通用条款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2、通用条款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法条索引:《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浙江省高院解答》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三、通用条款关于工期和进度1、关于工期进度的控制程序承包人在开工日前7天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应在计划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工期索赔竣工验收申请实际竣工日三、通用条款关于工期和进度2、、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3.2条款中规定: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3、开工通知的签发通用条款7.3.2条款约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逾期属发包人违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三、通用条款关于工期和进度4、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14;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2)后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后果,老版合同规定了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新版施工合同除了顺延工期外,增加了两个后果:支付增加的费用和合理的利润。(3)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三、通用条款关于工期和进度5、通用条款7.8暂停施工(1)通用条款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2)通用条款7.8.6持续停工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三、通用条款关于材料与设备1、2013版施工合同中明确乙供材料禁止甲方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通用条款8.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甲供材料的接收、检验、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前24小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三、通用条款关于材料与设备3、产品质量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按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通用条款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通用条款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三、通用条款关于变更1、通用条款10.1变更范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老版合同仅限于工程量增加,而新版合同则扩大至所有工作,如总包配合、管理,措施变化,虽不体现为工程量,但也被列入变更范围了)(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老版施工合同中没有);(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变更指示的发出变更可以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监理人提出的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但是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三、通用条款关于变更3、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不同比例的规定)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这是大变更和无类似项目可参照情形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方式)(2)通用条款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三、通用条款关于变更4、通用条款10.6变更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5、暂估价(1)概念通用条款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2)暂估价项目发包方式(2.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2种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招标共同招标。三、通用条款关于变更(2.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3种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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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②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③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三、通用条款关于价格调整1、合同价格通用条款1.1.5.2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发包人对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全部对价。合同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动态变化的,但在竣工结算阶段确认的合同价格为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价格,不仅指构成工程实体的造价(即结算造价),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2、合同价格的调整通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特别注意默认条款: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三、通用条款关于价格调整3、通用条款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法律的概念:通用条款1.3款规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等,当事人还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规范性文件。(2)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变化的调整是无条件,必须调的。三、通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2)总价合同(3)其他价格形式三、通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2、计量与支付程序承包人按约向监理报送工程量报告(附具进度款申请单)监理人7天内审核未完成审核视为认可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的视为认可监理人的复核发包人收到监理报送的进度款申请单7天内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临时证书),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内付款三、通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进度款包含的内容通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通用条款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三、通用条款关于验收和工程试车1、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的报告后28天内审批并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发包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按约定的实际完成竣工退场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移交三、通用条款关于验收和工程试车2、视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情形(1)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竣工日期的确定通用条款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三、通用条款关于验收和工程试车4、发包人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三、通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程序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监理与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在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临时证书)发包人在签发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在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否则,视为认可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三、通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2、竣工结算申请单内容与最终结算申请单内容通用条款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三、通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3、特别注意默认条款(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三、通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4、发包人违约责任(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三、通用条款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缺陷责任期(1)概念: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作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3)终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三、通用条款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质量保证金:(1)概念:是指按照通用条款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挂沟是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整改义务,不再是担保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目的了。(2)方式及金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①质量保证金保函;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14天审核完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如承包人对结清证书有争议的,按争议解决,这个时候承包人是没有对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制,更没有逾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发包人签发的结清证书的约定。三、通用条款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3、工程保修(1)强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如因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注意:如因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可否拒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2)15.4.4未能修复通用条款15.4.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注意:委托第三方维修须两次书面通知。(3)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不同: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日起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起算。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1、发包人违约(1)违约情形①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③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取消的工作由它人实施,下次甩项其他由他人完成的工作须以双方协议书)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⑤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⑦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⑧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①承担增加的费用②延误的工期③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因发包人的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法条索引:《最高院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4)合同解除后续事宜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要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支付一系列款项:①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②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③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④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⑥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⑦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2、承包人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④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⑤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⑧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合同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法条索引:《最高院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三、通用条款关于违约(4)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①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③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④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三、通用条款关于索赔1、承包人索赔(1)索赔原因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认为可以提出索赔的事由可以是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不可抗力、客观事件、变更事件等。(2)索赔程序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递交正式索赔报告---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签认处理结果。(3)特别注意默认条款:(3.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3.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三、通用条款关于索赔2、发包人的索赔(1)索赔原因: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程序同承包人,通过监理人提出索赔,注意权利的丧失。(2)索赔程序发包人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提出正式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作出答复。(3)特别注意默认条款:(3.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3.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三、通用条款关于索赔3、承包人特别注意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解决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四、风险规避1、加强学习培训;2、制作合同文本;3、合同法律交底;4、加强管理,提高应对签证和索赔的意识;5、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6、加大专业人员(包括律师)对过程介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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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首,出现混迹工程界好久了!!!
格式:ppt
大小:121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48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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