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子性状也应明示

种子性状也应明示

举报
开通vip

种子性状也应明示种子性状也应明示最近,笔者参加了一起种子质量纠纷投诉案的调查,案件牵涉到桃江县高桥乡三个自然村100多户农户近400亩农田严重减产,约150亩近乎颗粒无收。投诉理由是种子说明隐瞒了种子性状的真实性,侵犯农民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误导农民不能因地适宜的选植种子,导致“地”不宜“种”的恶性减产事件。调查中却众说纷纭,各持己见。经营者说,他们没有违法,《种子法》无明确规定;种子管理部门说,《种子法》既无明确处理条款,他们也无能为力;种业公司(生产单位)说,《种子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法无明文不法,种子性状已由农作物品种审定...

种子性状也应明示
种子性状也应明示最近,笔者参加了一起种子质量纠纷投诉案的调查,案件牵涉到桃江县高桥乡三个自然村100多户农户近400亩农田严重减产,约150亩近乎颗粒无收。投诉理由是种子说明隐瞒了种子性状的真实性,侵犯农民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误导农民不能因地适宜的选植种子,导致“地”不宜“种”的恶性减产事件。调查中却众说纷纭,各持己见。经营者说,他们没有违法,《种子法》无明确规定;种子管理部门说,《种子法》既无明确处理条款,他们也无能为力;种业公司(生产单位)说,《种子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法无明文不法,种子性状已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审定公告,他们没有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种子,是特殊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种子性状理应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否则,是侵权行为,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种子法》有明文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技术、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虽无处罚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已明确了处罚规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案标的物“新香优80”杂交稻种、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其主要性状:“生育期适中,产量高且米质好,但中感稻瘟病(五级)和白叶枯病(七级),适宜在全省稻瘟病和白叶枯病较轻的双季稻区种植”。而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上却隐去了“中感稻瘟病(五级)和白叶枯病(七级),适宜在全省稻瘟病和白叶枯病较轻的双季稻区种植”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经营者在销货环节上,也不曾张贴“公告”,更没有向农民消费者告知这一品种特性,完全没有履行“……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使用条件的说明”的义务,导致稻瘟病、白叶枯病较重地区农户购买种子进行了种植,而据农技部门专家介绍,桃江县高桥乡恰恰是稻瘟病、白叶枯病严重地区。经营者违反了《种子法》的第三十二条,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故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向消费者明示种子特性的义务。二、《质量法》有禁止性规定《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笔者认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公告,明确了品种的主要性状,其性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的按照《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标注在产品包装和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上,且符合《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将“宜在稻瘟病和白叶枯病轻地区种植”作出警示标志,以防止稻瘟病和白叶枯病较重地区农户购买种植。作为生产者、经营者,隐瞒其性状的真实性,意在消除一旦说明引起农民消费者质疑而失去市场的可能,从而增加销货量而获利,其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种子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严加规范。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力举赔偿《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笔者认为,依据《消法》,种子性状必须明确标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隐瞒种子性状,严重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笔者坚定认为,种子是特殊商品,尤其是杂交稻种,是高科技产品,其性状,是农民消费者必须知晓,才能正确使用的唯一依据,毋容置疑,无论从《种子法》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质量法》、《消法》规定的角度看,种子性状无条件地要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加以标注,来不得半点的隐瞒,否则,依据《质量法》、《种子法》、《消法》,生产者、经营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档为【种子性状也应明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837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7-18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