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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涉及有关的会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的条件中一般都有一定比例人数提议、公司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等情形。  (一)股东会议定期会议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下面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方面来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注会经济法
涉及有关的会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的条件中一般都有一定比例人数提议、公司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等情形。  (一)股东会议定期会议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下面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方面来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召开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其召开的时间、出席人数等都可以根据股东共同的意愿,由公司章程来确定。  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解释】所谓的创立大会实际上就是一次股东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会议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公司法特别规定,该1至2名的监事也是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设立监事会,没有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监事的情况,因此只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的监事是不能直接提议召开的。(三)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分为一般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1)一般董事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死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相类似,但少了单独的监事提议召开这个情形。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根据规定,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该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成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解释】这里的规定的提议召开的人数和出席比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同。  (四)监事会  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召开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3)清算组要求时  (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二、会议召开的频率  这里所说的频率是指的一年内或者一段时期内会议法定召开的次数,  (一)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在每年召开一次。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在每6个月召开一次。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作了如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按照该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主持规定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的股东界定的前提条件是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90日的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决议方式由章程或者合作协议的约定作出。  (三)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与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副主席,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会议,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规定。 四、会议通知时间  (一)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一般会议: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三)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  五、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一)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特别决议事项可以分为4种:  (1)增减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根据归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额特别决议事项以及通过的比例完全一致,唯一的差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全体股东的2/3来计算,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来计算。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特别决议事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分为以下几类: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4.合并分立  其特别决议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  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分为以下几类: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减  3.资产抵押事项  4.合并分立和解散  其特别决议事项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解释】合作企业特殊事项中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即资产抵押事项。另外,其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与合营企业相同。  (五)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中仅有一项特别决议事项,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根据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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