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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资料.HSE部安全知识分享----法律法规看安全管理王海涛JiangSuYouthChemicalIndustryCo.Ltd.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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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部安全知识分享----法律法规看安全管理王海涛JiangSuYouthChemicalIndustryCo.Ltd.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会的作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执业资格安全培训安全“三同时”安全标示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业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监督劳护用品安全检查外包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7大职责)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HSE部):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7大职责)。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法律法规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转岗、复岗、四新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工种:(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通则》(GB16179-19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气瓶颜色标志》等(GB7144-1999)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一、安全色: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二、对比色:包括白色和黑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对比色搭配安全色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律安全色对比色红色白色蓝色白色黄色黑色绿色白色注:黑色和白色互为对比色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三、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色使用导则红色:各种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标志;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部分;指示器上各种表头的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黄色:各种警告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警戒标记,如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等;各种飞轮、皮带轮及防护罩的内壁;警告信号旗等。蓝色:各种指令标志;交通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各种标线等标志。绿色: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色使用导则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公路、交通等方面所使用防护栏杆及隔离墩表示禁止跨越;固定禁止标志的标志杆下面的色带等。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各种机械在工作或移动时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动式起重机的外伸腿、起重机的吊钩滑轮侧板、起重臂的顶端、四轮配重;平顶拖车的排障器及侧面栏杆;门式起重和门架下端;剪板机的压紧装置;冲床的划块等有暂时或永久危险的地方或设置。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交通上指示性导向标志。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下部的色带。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固定提示标志杆上的色带。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气瓶颜色标示》(GB7144-1999):安全法律法规充装气体名称瓶体颜色字样字体颜色色环乙炔白乙炔大红氧淡蓝氧黑P=20,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氮黑氮淡黄压缩空气黑空气白二氧化碳铝白液体二氧化碳黑P=20,黑色单环甲烷(天然气)棕甲烷(天然气)白P=20,淡黄色单环P=30,淡黄色双环丙烷棕液化丙烷白丙烯棕液化丙烯淡黄氩银灰氩深绿P=20,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注:色环栏内的P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包括: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包括: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例如叉车等。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定义,危险化学品范围以下八类: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包括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体。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有毒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汽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第7类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第8类 腐蚀品: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y的固体或液体。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注意: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固废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定义的八类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可能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固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包含的各类废弃物。此类废弃物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样式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安全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包括名称: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分子式: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化学成分及组成: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安全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2.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安全法律法规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危险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低闪点液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警告燃气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二级自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氧化剂有毒品二级酸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注意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有害品二级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安全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3.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4.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5.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6.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7.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8.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9.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2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4.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5.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5.3.4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6.2化学危险品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下表安全法律法规贮存类别露天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贮存要求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1.0~1.50.50.70.7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2000~2400200~300200~300400~600垛距限制,m20.3~0.50.3~0.50.3~0.5通道宽度,m4~61~21~25墙距宽度,m20.3~0.50.3~0.50.3~0.5与禁忌品距离,m10不得同库贮存不得同库贮存7~10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分离储存: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优士大连路厂区异丁烯储罐区为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优士青山厂区液氨储罐区为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通道《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通道《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高危作业管理(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高危作业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告知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包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包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法律法规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实施)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能已从卫生部门转移到安监部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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