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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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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专题解读万方数据十活亚损偿责任。本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专家证人介入才更好把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单纯靠法官或者律师难以判断。因为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高技术人才分布的差异较大,从学说上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指当时临床医学已经实际掌握并且运用于医疗实践的医疗技术水平。但是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只有在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才具备学说上的基础与条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技术的角度考量,笔者认...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专题解读
万方数据十活亚损偿责任。本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专家证人介入才更好把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单纯靠法官或者律师难以判断。因为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高技术人才分布的差异较大,从学说上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指当时临床医学已经实际掌握并且运用于医疗实践的医疗技术水平。但是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只有在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才具备学说上的基础与条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技术的角度考量,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比较稳妥的。(二)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伦理损害,是指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行为准则,造成患者损害或者患者对损害无思想准备或心理应对。医疗伦理损害包含患者身体的实质性损害和非实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对于医疗伦理上的损害,在举证责任上大多采取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伦理损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困有断还置方遵。八在。十危取,的相针术医,必向生种如比家垂人相经万方数据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解释了三个问题:①什么情况下需要取得患者同意;②要说明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是什么。当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又互有优劣的时候,医生应该告诉患者有什么选择,让患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做选择;③说明的对象首先是患者,若有的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或者说向患者说明后会影响其治疗的,则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这是保护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判断。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体现了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告知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不在少数,患方以医方未尽告知义务要求损害赔偿时,举证责任即在医方,当然患方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方未尽告知义务具有关联性。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直接体现了医疗伦理上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容易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而病历资料记载的信息都是与患者自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此加以严格规定不仅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且有利于增强患者对医方的信任,同时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规定是对“过度检查”或“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回应与规范。在医疗伦理的把握上取决于医方,患方及其代理人较难判断。实践中,一名医生给患者看病,应做多少检查才算是不漏诊?如何界定医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须有配套细则和部门规章加以界定。笔者认为本条中“不必要检查”是以“不违反诊疗规范”为前提,诊疗规范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谁认为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谁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不能简单地适用过错推定,有赖于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三)医疗产品损害医疗产品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及治疗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说案讲法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实践中要更准确地理解把握本条规定,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理解、适用。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权,但是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产品时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要详细了解医疗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也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采购医疗产品。此外,对于采购回来的医疗产品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四)医疗管理损害医疗管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或者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场所范围内,因医疗机构未尽安保义务或医务人员存在工作过失致使患者或其陪护人员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且在这里,过失主要指的是“抽象过失”,即指行为人欠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注意。罗马法称之为“良家父之注意”,即以有相当经验的万方数据作算以可大疗性内人干工法本条属于宣示条文,虽然有些人认为是废话,但有其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医患纠纷中,就存在患方冲击医疗机构、破坏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的案例,在《侵权责任法》这么一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教育公众理性维权,这也符合公众的利益。因为一旦医疗机构遭到破坏和医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就意味着剥夺了同一区域的其他人获得抢救和治疗权利。四、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展望2010年7月1日法律实施后,有可能大量医疗案件都会找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但由于目前大多数的鉴定机构的公信力、科学性、技术性都较差,会给有关医疗方面的鉴定带来不少问题。长期以来,鉴于医疗纠纷鉴定中存在双轨制的状态,卫生行政机构应尽快修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拓宽医学会的鉴定业务和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做出医疗事故的医学报告,还要有权做医疗过错的鉴定,同时制定规范衡量“当时医疗技术条件”的标准和“过度医疗”问题,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关于医疗技术的评价,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丰富临有这规易过有治应有非应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可疗在的水治护定是万方数据床经验的医生最有发言权。法医由于自身经历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对于临床医学的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必然存在问题。但是在司法鉴定领域,需要有资格准入,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各类司法鉴定的专业人才仍然是分别评定。长远来看,这一现状应当改变,并统一规范起来。圜【参考文献l[1]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D].台北: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5.[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6—287.[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上接第54页)准的概念首先由松仓丰治教授提出,并将医疗水准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和“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前者为研究水准或学界水准,其核心由学术界的一致认定而形成;后者为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它是医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后来,日本法院逐渐确立了医疗水准在判定医疗过失中的标准地位,以诊疗当时临床医学实践中通常医师之正当技术水准及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钉。对治疗是否及时、规范的判定标准,法条规定要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针对具体个案的判定,由于绝大多数法官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所以必须依据同专业医学人士的鉴定结果来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鉴定“专家制”,即所有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或者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三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不管鉴定人的职称高低,只要具备执业资质均可。对于鉴定人员的遴选,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均存在问题,前者的问题是“专家制”,后者的问题是“非专业制”,笔者认为:遴选鉴定专家,应当充分考虑专业性,而不应当只看重职称高低。发生诊疗过失的医务人员均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且年资高低均可能会发生诊疗过失,所以,非专业的或专家级的鉴定,均可能产生不公正、不科学的结论。至于鉴定的标准,理应是一般医务人员能够掌握的标准,应当是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诊疗常规与规范》系列丛书,以及卫生部规划教材;而不应当是医学著作,更不能是医学文献报导。对于治疗过失的判定,应当客观评判医务人员是否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万方数据《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专题解读作者:卢盛宽,LuShengkuan作者单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刊名:医院院长论坛英文刊名:HOSPITALDIRECTORS'FORUM年,卷(期):2010,7(3)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1995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2009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20094.李仁玉比较侵权行为法1996相似文献(10条)1.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吴群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归责原则研究2007改革开放近30年,机动车给中国的经济带来了高速发展,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严重,而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归责原则。本文以归责原则为线索,打破了以往的多数论文以时间为线索、以道路交通法规的立法历程为主要参考的传统模式,围绕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分别阐述世界部分国家在交通安全事故领域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和相关的学术观点,分析和探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微薄之力。论文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介绍交通安全事故的定义,了解什么样的安全事故才构成交通安全事故。再通过对当前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高频率现状的分析,说明现在所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相当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他们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从而认识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必要性。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赔偿责任呢?归责原则至关重要,只有正确、适当的归责原则才能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同时相关的责任主体的权益也不可肆意侵害。可见,对归责原则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目的在于追求责任分摊的公正。这部分首先从国外的归责原则入手。采取过错责任制的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因此,本部分将分析英国和美国部分州的归责原则及其正当性基础。之后分析国内的过错责任原则。国内的过错责任原则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和之后,实施之前我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施之后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但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分配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适用依据,只要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一概由加害方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双方或某一方不存在过错,而是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通常以保险制度为支撑,受害人可以先不考虑对加害人的侵权之诉,直接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在得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再提起侵权之诉。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美国部分州、原苏联等国家。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同时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为支撑。第四部分根据论文前面三部分的分析,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分别从道路交通责任强制险、社会救助基金、责任减免和减责比例制定等方面探讨当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修正等方式适当、有效地改变当前出现的混乱局面,更为有效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使加害人和相关责任主体(如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2.期刊论文高君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甘肃高师学报2004,9(6)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三项并列的归责原则,各有其适用的不同法律基础,正确认识并明确区分,尤其是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严加区分,对我们的司法理论尤其是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3.学位论文沈爱萍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2006海上侵权行为法是指有关海上侵权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以及对海上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海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海上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发生海上侵权行为之后,将损害在有关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依据就是归责原则。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在海上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而构建完整合理的海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海商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民法理论中有关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各类海上侵权行为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海上侵权行为法上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讨论了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功能及其体现的价值追求。第二章分析了海上侵权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研究海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所要考察的海上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指出了海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化的意义,并提出了海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海上财产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损货差、海运欺诈、无单放货以及船舶碰撞和触碰事故造成的财产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展开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四章对有关海上人身伤亡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海上人身伤亡归责原则的发展方向。第五章主要分析了船舶油污环境侵权和其他海上生产、作业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建议在海洋环境侵权法律规范中应该规定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4.期刊论文甘小晶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6)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对注册会计师过错责任的认定,一般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5.学位论文李年乐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2003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正确处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中国已加入WTO,当履行TRIPS协议,著作权侵权责任确定时应归入"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现行的一元化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在实践中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性,学术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争议颇大.之所以会有如此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缺乏认识;另一方面对其民法基础——侵权行为法的相关问题模糊不精.该文试图通过对著作权侵权之特点和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全面考虑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分别针对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不同情况,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建立起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同时结合此二元归责原则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中国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建立略尽绵薄之力.6.期刊论文吴晓明.冯继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3,20(11)产品责任制度的建立是近几十年来科技进步、现代工业发展的产物,产品责任法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产品责任制度经历了从合同领域到侵权领域的转变,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疏忽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这一发展历程.严格责任也不尽完善,应谊建立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辅之以过错推定的双层归责体系.7.期刊论文于华江.杨成.YuHuajiang.YangCheng论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利益衡量为视角-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7)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有无过错和过错两种立法例.一国农业发展水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确定农产品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影响因素.以罗斯科·庞德的利益衡量理论对农产品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必要和可行的.8.期刊论文周超.ZHOUChao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元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然而实践证明,无过错责任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不公平.从预防环境侵权的角度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能充分激励加害人采取预防措施.无过错责任固有的缺陷使得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侵权纠纷,建立一个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在合理配置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过程中,引起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的类型以及加害主体和加害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是需要考量的因素.9.学位论文刘丽鹏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2007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这关涉到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得自由的利益平衡。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课题,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长期争论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进行法理分析,考察TRIPS协议及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状,分析这一在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有所裨益。本文分五个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内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笔者简要说明了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议,并辅以相关案例,表明现行司法实践中采用知识产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所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了无过错论者存在的理论误区。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首先,对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辨析,通过比较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有关“侵权”的内涵,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应采广义的侵权行为概念,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可认定为侵权,而无需考虑损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其次,对归责原则进行辨析,指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责”仅指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再次,强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同一性,前者仅需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即可;最后,通过与物上请求权的对比,笔者论证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可成立性,提出了在我国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观点。本文第三部分,笔者对TRIPS协议及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考察,表明其知识产权立法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多采过错归责原则,并没有出现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由,从而驳斥了知识产权侵权无过错责任说。本文第四部分,笔者介绍了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的几种观点,并对其进行辨析,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由,阐述了过错的概念及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中过错的认定标准,并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法理分析。本文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民事责任立法体系;二是构建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三是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立法建议。10.期刊论文马凤玲.李祥金.MAFengling.LIXiangjin英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性考察-天府新论2009,""(1)总的说来,英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迄今为止依次经历了无责任时代、过错责任时代、严格责任时代以及当前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当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上述演变路径不是偶然的,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过错责任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严格责任开始盛行;因为严格责任的单一性,不能适应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逐渐过渡到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yyzlt201003016.aspx授权使用:中国人民大学(zgrmdx),授权号:b1844ef4-6213-4dfc-99f5-9e2f00ab4166下载时间: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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