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管部门对非公企业要加强履行劳动合同的建议-
政府主管部门对非公企业要加强履行“劳动合同”的建议
潘 仲 华
1995年1月1日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构建和谐企业~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企业和谐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及企业欠薪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职工到县级地方工会反映这方面的情况~从这些职工反映的情况看~非公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但很多用人单位未有订立~使劳动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难度案件不断增加。造成企业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工会法》的学习不够,二是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对《劳动法》等内容不了解~意识不强,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劳动法》等内容宣传和履行情况督查不够。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提二点建议:
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工作~要举办不同形式的企业负责人、劳动者,包括农民工,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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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深入宣传履行《劳动法》、《工会法》的现实意义~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