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 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 保存。 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 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