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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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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的法律效力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议题一] 主持人:什么是对账函,它都有哪些法律效力,它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进行债务追偿, 曾筱清: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本案中的对账函即是原告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向被告的函证。 从法理上看,不论采取何种发文形式,是催款函也好,是对账函也好,只要发文对象在函文上...

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议题一] 主持人:什么是对账函,它都有哪些法律效力,它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进行债务追偿, 曾筱清: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本案中的对账函即是原告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向被告的函证。 从法理上看,不论采取何种发文形式,是催款函也好,是对账函也好,只要发文对象在函文上签字盖章,即是对函文内容的一个确认,是发函方与受函方对函文所涉事项的一个合意。如果函文内容涉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受文方在函文上的签字盖章即表明其对该债权债务的承认,当然可以视作债权债务凭证。 韩嘉毅:从对账函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从法律上看,我认为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刘燕:对账函首先是一份商业书函,而不是一份典型的法律文件。但是,它并非没有法律效力。对账函上的往来金额和性质一旦被双方确认,就成为了一份有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表彰,可以起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 [议题二] 主持人:您认为本案中TCL公司与电信局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法律关系, 韩嘉毅:依据现有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本案中TCL公司与电信局之间素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签订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本着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应该认定本案中的TCL公司与电信局存在合同关系。 曾筱清:事实合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合同法理论问题。与传统合意合同相比较,事实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事实合同没有经历“要约? 承诺 党员整改承诺书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供货时间与服务承诺方案食品安全承诺书我公司的设计优势和服务承诺 ”的合同订立过程,其救济基础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意思表示;二是事实合同在客观上构成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亦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TCL公司提供货物,电信局予以接受,该事实合同关系,有“对账函”予以作证,应当受法律保护。 [议题三] 主持人:不同的行业都有自己的交易习惯,根据习惯进行的交易可能没有签订完整的合同,交易习惯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该如何处理, 韩嘉毅:本案中,TCL公司与电信局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但是货款并未及时清结,而是由双方不定期结算,这是由买卖双方的市场经济地位决定的,反映了供求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交易习惯”。 事实上不同行业领域也有着各种各样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是由该行业的行业特征、从业人员的素质、市场规律等因素决定的。比如说:餐饮业中,供货方按照购买方的需求先供货,供货时经常仅取得购买方采购人员或厨师等人的签收文件(未加盖购买方的公章),再定期或不定期凭这种未加盖购买方公章的签收文件与购买方结算;医疗器械、药品销售行业中,医药或医疗器械提供方经常是先供货,同时不得不根据医院的要求向医院提供发票,再定期或不定期与医院进行结算;机票销售行业中,尤其是向大公司销售机票时,通常是根据大公司的要求,销售方先出票给使用人使用,再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司结算。 在不同的行业“交易习惯”中,供货方(或销售方)常常是先供货(或先销售),再与购买方定期或不定期结算,然而在维护债权方面得到保护却经常有区别。餐饮业中的供货方,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取得的交付货物的证据存在瑕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被大家接受和认可;医药行业中,由于医院已经取得了发票,医院完全可以凭发票主张已经支付了货款,供货方如果再拿不出其他证据材料佐证时,其债权往往得不到保护;机票代销行业中,由于人们普遍的认识是付款后才能拿到机票,所以,没有其他证据时销售公司的债权也常常不被保护。 因此,本着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原则,本人认为应该尊重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尊重交易习惯,灵活适用证据规则,适当加重一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刘燕:本案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交易习惯。我以为这一交易习惯并无不妥,实际上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信用融资。买卖双方之间互有往来,一时可能是多供了货(即卖方提供了信用),另一时可能是多付了款(即买方提供了信用),只要双方彼此信任,愿意采取这样的惯例,法律上没有必要干预。而且,这种商业惯例已经有相应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来保障。如会计上反映这种交易习惯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两个科目又称为“往来账”,看其余额来确定究竟是债权还是债务。同时,还有“对账函”这种商业书函来保证在任何一个时点上,一方如果想确定债权债务金额,都可以与对方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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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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