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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1747-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H41747-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转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九项,都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四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两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十三种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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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1747-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转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九项,都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四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两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十三种销售方式。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一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入) 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 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 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 (9)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收入。 (二)收入总额之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 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安、装配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3.采取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的日期,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费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举例】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140万元,成本:130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所得=140-130=10(万元) (2)债务重组收入--其他收入:180.8-140-140×17%=17(万元) (3)该项重组业务应纳企业所得=(10+17)×25%=6.75(万元) (三)收入总额之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 --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 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 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2、6:同会计收入确 认要求;特别注意:3、4、5、7 特殊销售 税务处理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 (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8项)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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