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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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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增值税税率为6%的范围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

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科技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税率 增值税税率为6%的范围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篇二: 2017最新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2017最新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 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 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 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 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3% 11%(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3% 11%(税率)、3%(征收率) 管道运输 研发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技术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5% 研发和 技术咨询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合同能源技术服务 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测绘、勘探 部分现代服务业 软件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信息系统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设计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文化创意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知识产权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广告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广告业 会议展览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文化业 航空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港口码头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 3%、5%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代理报关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仓储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仓储业 装卸搬运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装卸搬运 5%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5% 17%(税率)、3%(征收率) 租赁业 认证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咨询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咨询 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 征收率是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 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篇二: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率 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一、 签定合同 签定大额软件合同时应考虑同时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应转让软件的所有权相关内容应填列齐全需要盖章的地方要清晰完整的盖好保证认证时顺利通过。 2、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签好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给财务部留出认证时间财务部于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市科技局认证否则合同作废。 二、 开具发票 1、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具发票 一 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 销售软件产品的业务可开具工业企业统一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5位税号且对方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增值税税负率不超过3 。其他税额为应交增值税税额的10 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内容中产品名称必须为以下软件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序号 软件名称全称 软件名称简称 1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平台v 1.0 信息化教育平台v 1.0 2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小学版v 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小学版v 1.0 3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初中版v 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初中版v 1.0 4 东师理想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 1.0 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 1.0 5 东师理想校园网络管理系统v 1.0 校园网络管理系统v 1.0 6 东师理想多媒体教学系统v 1.0 多媒体教学系统v 1.0 7 东师理想电子教室系统v 1.0 电子教室系统v 1.0 8 东师理想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 1.0 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 1.0 三公司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四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2、 “东北师范大学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可开具发票 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学院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三学院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3、 “长春东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具发票 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以上是整理的三个单位签定合同的注意事项及可开具发票种类各位相关人员及经办人应认真研究严格执行遇到具体事项要认真分析请示主管领导经研究、确认、批准后操作执行。 以上内容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部 2017年6月15日篇二: 2017版——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使用指引 一、合同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技术开发或设备研发服务项目。 二、合同附件应包括: 1、技术服务的目标和技术服务的内容; 2、技术服务的进度; 3、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 4、技术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5、项目技术指标参数。 甲方合同编号: 【 】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 甲方: 【 乙方: 【 【 】年【 】月 乙方合同编号: 】 】 】 【合同附件清单】 一、【合同附件名称】 二、【合同附件名称】 三、【合同附件名称】 四、【合同附件名称】 甲 方: 【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乙方: 【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 技术服务报酬。委托方与受托方(以下称“双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鉴于乙方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条件及专门的技术知识,甲方委托乙 方就【 】项目进行 【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鉴于乙方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条件及专门的技术知识,甲方委托乙 方就【 】项目进行 【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 2.2技术服务期限: [ ]。 2.3技术服务进度: [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 3.2提供工作条件: [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 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营业税/其他]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 ]。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5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 银行地址: [ ] 户名: [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电话: [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 银行地址: [ ] 户名: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电话: [ ] 4.6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 第七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 ]。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篇四: 技术服务合同退税 篇一: 技术合同签订须知 技术合同签订须知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合同的类型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就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的审批程序 凡以学校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统一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科技处主管处长作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科技处根据合同标的额度,经审查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西安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及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一)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由所在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或科研副院长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学院审查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 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合同除办理 (一)中所要求的程序外,还需交由科技处相应职责人员审查,在《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 (三) 3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办理 (一)、 (二)中所要求的程序外,还需经科技处主管处长或主管审查,在《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 四、技术合同审查的重点 学院、学校审核合同时,重点审查: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学院审查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 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合同除办理 (一)中所要求的程序外,还需交由科技处相应职责人员审查,在《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 (三) 3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办理 (一)、 (二)中所要求的程序外,还需经科技处主管处长或主管审查,在《审查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 四、技术合同审查的重点 学院、学校审核合同时,重点审查》((89)国税地第034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书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咨询台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企业此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3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建设工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7]387号)规定,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建设工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 1 / 2 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 / 2 中公会计给你改变未来的力量篇二: 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国税地字(1989)34号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 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17】253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 科技领域限制。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 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17]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 “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深地税发 [2017]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 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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