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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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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胡庆根案情 王某,女,现年55岁,患精神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女小张(现年22周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未及开庭审理,小张即代王某撤回起诉。此案虽未进入审理阶段,但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理由: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是属应当由本人而不是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婚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胡庆根案情 王某,女,现年55岁,患精神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女小张(现年22周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未及开庭审理,小张即代王某撤回起诉。此案虽未进入审理阶段,但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理由: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是属应当由本人而不是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希望离婚,必须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原告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可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问题。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关系如何才能解除呢。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应待有行为能力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裁判是否准予离婚。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理由: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精神压力等原因而导致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经常发生,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任意挥霍其财产的 行为,这种情形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总是怠于提起离婚之诉,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代为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总是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予受理,这不仅取消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的救济途径,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是完全可以的,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精神的,而且也可为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该解释中代其进行诉讼就理解为既包括代为起诉,也包括代为应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意见”也就是说,在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是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的,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如果说可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而禁止其作为原告参加离婚诉讼也是有悖常理的,不能自圆其说。 那么,对于上述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才更为合适呢?要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只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如果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并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可以作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其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之诉。但由于本案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被告以配偶身份仍是原告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 原告的女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待上述程序完善后,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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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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