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篇一: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 50—92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
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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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3年2月8日
, 总则
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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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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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
内容。
1.0.8
规定。
1.0.9
的规定。
2.1.1
2.1.1。
2.1.2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 设计标准 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 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 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2.1.3 对于情况特殊的城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防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可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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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沿国际河流的城市,防洪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临时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重现期在5,20年范围内分析确定。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根据城市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四级,可按表2.2.1确定。
2.3 防洪建筑物安全超高
2.3.1 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建在防洪堤上的防洪闸和其它建筑物,其挡水部分的顶部标高不得低于堤防(护岸)的顶部标高。
2.3.3 临时性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可较同类型建筑物降低一级。海堤允许越浪时,超高可适当降低。
2.4 防洪建筑物稳定安全系数
2.4.1 堤(岸)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 建于非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非岩基接触面的水平抗滑时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或圬工砌体防洪建筑物与岩基接触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2.4.4 防洪建筑物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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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
重要城市防洪工程总体设计,对超设计标准洪水应制定对策性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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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洪灾损失。
3.1.2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根据不同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3.1.3 总体设计应注意节约用地和开拓建设用地;建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3.1.4 总体设计应与市政建筑密切配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
3.1.5 总体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天然湖泊、水塘应予保留。
因防洪设施影响造成的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1.6 总体设计必须收集、分析和评价水文、泥砂、河道、海岸冲淤演变趋势、地形、地质、已有防洪设施以及社会经济、洪灾损失等基础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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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在地面沉降地区,对地面沉降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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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在季节冻土、多年冻土及凌汛地区,
对冻胀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9 主要防洪建筑物应设置观测和监测设备。
篇二:对城市排水与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的初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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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排水与防洪排涝设计标准的初步认识 作者:李胜 谢力明 王娟
来源:《房地产导刊》2013年第10期
摘 要: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计标准定义、取值差异较大,如何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城市的防洪排涝起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城市排水、城市防洪、城市排涝、重现期
1、前言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导致我国洪水发生频繁,加之特殊的地形特征和人口的压力及不合理的生产活动方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洪涝灾害出现频次最高的国家之一。 “7.18”达州暴雨洪灾导致达州境内7个县(市、区)273个乡(镇)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逾400万人,因灾遇难人数已上升至9人,另有21人失踪,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亿元。
2、设计标准的差异
城市防洪和城市排水目前分别属于水利学科和城市给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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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学科,在行业上隶属于水务和市政两个部门,城市的防汛工作则多部门协作完成。
就暴雨重现期而言,目前两个部门各有标准。城市市政排水暴雨重现期较低,一般只有1,3年一遇;而水利部门有根据防洪和排涝分别取有较高的暴雨重现期,防洪标准从5年一遇到100年一遇不等。
因此,在工作中由于对城市排水、城市排涝、城市防洪三种设计标准概念的模糊混淆,市政排水与城市防洪排涝在设计标准取值方面各项指标取值差异很大,这给跨行业合作带来一定困难,使得城市水体排放标准不统一。
3、城市排水标准
城市市政排水学科中,排水管网的确定是以暴雨强度公示计算的一定重现期作为设计标准,某特定暴雨强度的重现期指大于或等于该值的暴雨强度可能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单位是年(a)。重现期与频率成反比。即:P=1/Pn.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修订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修改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同一重现期一般采用1,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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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河道建设标准
ICS 93.140
P 67
DB33
河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14—2006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I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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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规范
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段
按照一定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划分的河流段。
3.3
河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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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
河道环境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4 总则
4.1 河道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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