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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产权交易细则沈阳市产权交易细则 知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 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沈经贸发[2002]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关于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场交易的要求,现将《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沈阳地区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

沈阳市产权交易细则
沈阳市产权交易细则 知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 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沈经贸发[2002]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关于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场交易的要求,现将《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沈阳地区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必须按《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布转让条件和结果,接受产权市场的审核和监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交易。 二、按企业资产管理关系,市属企业的产权交易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各区、县(市)属企业产权交易在区、县(市)的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代办所进行。 三、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区、县(市)企业产权交易仍在沈阳产权交易市场委托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投资者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投资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凡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转让的,包括企业内部改制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变更的,应根据产权交易机构开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监察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沈阳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相互流通即有偿转让。产权所有者可以用整体资产进行交易,也可以用部分资产进行交易。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职代会委托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国有和集体股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股权拥有者。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产权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利益。企业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被转让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做出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做出规定。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不得在产权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产权交易,也不得以联合、改组等方式变相进行场外产权交易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凡在沈阳地区内开展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内容包括: (一)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拍卖、收购等整体资产转让; (二)企业厂房、场地、设备、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部分资产转让; (三)企业内部改制涉及资产变动的; (四)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五)托管、租赁、承包等经营权转让。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竞投转让; 拍卖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转让; 招标转让。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竞投,是指在公开挂牌期满后,对标的有两家以上求购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协商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转让条件后,“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是指产权交易标的在公开挂牌上市期满后,只有一家求购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协调交易各方,直接就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并书面达成交易的方式。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有效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进入协议交易。有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应采用竞投、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于采用竞投或拍卖方式交易的,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行业和企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或转让。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三 (四)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并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交割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上市进行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出让的批文; (三)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 (五)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其中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清单,职工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状况,企业产权出让方式,职工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出让产权的价款处理意见。 (六)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须提交宣告破产裁决书; (八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能力资信证明; (二)购买后的企业发展方案和偿还债务方案; (三)职工安置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产权交易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在交易前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原则上将评估后的转让标的净资产价值作为转让的底价。上市挂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底价,特殊情况需要低于底价出售的,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书面说明,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与转让方签订公开挂牌协议书,并由转让方填写卖方登记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安排产权转让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登记表,通过电子显示屏、国际互联网、内部交流资料或其他大众传媒公开挂牌,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期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一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委托人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坚持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取得产权所有者同意撤销或停止挂牌的批准文件,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内,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根据挂牌情况,要求委托人就挂牌出让产权或挂牌求购意向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委托人未按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提供材料的,产权交易市场在通知委托人后,可以撤销挂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开挂牌期限内,有意收购被转让产权的求购方,应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求购申请,经产权交易市场审查合格,予以办理产权求购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开挂牌期满,由产权交易机构召集产权出让方、求购方,告知挂牌结果,确定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产权交易的全部交易条件。产权交易各方提出交易条件应当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方式确定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各方以商定的交易方式开展交易,确定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受让价格。 第二十九条 挂牌期满,对挂牌出让产权或挂牌求购意向,无人提出求购或转让意向的,产权交易市场对该出让信息或求购信息延展挂牌公布期限,直到成交或委托人提出终止挂牌为止。 第三十条 挂牌期满,对已成交的挂牌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市场予以撤销挂牌,并不再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各方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产权交易的依据; )产权出让的标的; (二 (三)产权出让的价格; (四)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及承担主体; (五)出让方职工的安置办法; (六)交易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七)付款方式;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附件组成。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应产权交易各方的请求或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合同内容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受让方应提交付款证明,或由转让方提交收款证明: (一)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成交的; (二)个人、私营企业或外商受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对下列交易情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出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二)被转让产权或股权及其与转让方的关联性;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行为; (五)主要合同条款。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成交须经产权交易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鉴证,签订由市工商局和沈阳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监制的《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产权交易机构核发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材料到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土地、房产、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接手续。 第四章 成交方式和成交价格 第三十八条 在延展挂牌期限内,有一家求购方提出求购意向的,实行信息公告。如再无人提出求购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协商,以协议方式成交。如有其他人提出求购意向,则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参与竞投的求购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按转让标的竞投底价的一定比例,将竞投保证金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未按时交保证金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形成一个联合竞买体参与竞投。联合竞买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制定委托书,委托一人参与竞投。联合竞买应当在提出求购申请的同时提出。 联合竞买协议和委托书正本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存查。 第四十一条 竞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竞投协议书; (二)缴付竞投保证金; (三)领取《竞投须知》和竞投文书; (四)公开、集中竞投; )签订竞投成交确认书; (五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竞投开始前的适当时间,将《竞投须知》送交交易各方签收。 第四十三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在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若最高出价者不履行受让义务,产权交易机构将根据协议收缴其保证金,并由出价次高者受让,对其它的处理亦完全相同,其余依此类推。 第四十四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并成交的,出让方不履行出让义务的,应当按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并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按协议规定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佣金。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因求购方自动弃权,使求购方人数只有一人时,采用协议方式成交。 第四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交易的,因其中的求购方弃权,出现求购方人数只有两人时,采用竞投或拍卖方式交易。 第四十九条 协议交易中,被转让产权为国有或集体产权的,协议价格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被转让产权的净资产价值合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净资产值。协议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的,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书面说明,并经有关部门重新核定审批被转让产权的市场底价。 第五十条 以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最高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交易机构组织各方重新竞投、拍卖或招标。 转让底价低于被转让产权评估净资产值的,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 标书 标书word操作技巧标书安全保证措施景观设计招标书标书制作范本小学教师考察材料 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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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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