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所辖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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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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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级机构。
第二章 整改时限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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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 整改标准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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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整改措施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对可以纠正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彻底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以后不再重复发生:
,一,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密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二,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进一步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及员工业务素质水平
,四,根据公司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五,其他措施
第五章 整改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项目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接到内部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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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召集各职能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组成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整改小组~明确相关部门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关部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建议拟定整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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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改小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小组成员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五,整改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整改结果~拟定整改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在整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并关注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章 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整改时限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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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分析,通过举一反三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说明等。
第七章 后续监督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上级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后~要逐项进行审核。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要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单~同时抄送同级业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对督办问题重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上级业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做好整改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可以有重点的开展后续审计~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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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经济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由于整改措施执行不利~使审计发现问题重复发生的,
,四,整改报告内容存在编造、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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