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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置厂特许经营协议范本污泥处置厂特许经营协议范本 GF-2004-2505 市政污泥处理厂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示 范 文 本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 ……………………………………………………………2 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 ……………………………………………………………5 第 四 章 项目建设…………………………………………..……………………6 第 五 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8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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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置厂特许经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范本 GF-2004-2505 市政污泥处理厂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示 范 文 本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 ……………………………………………………………2 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 ……………………………………………………………5 第 四 章 项目建设…………………………………………..……………………6 第 五 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8 第 六 章 项目的移交 ……………………………………………………………9 第 七 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10 第 八 章 违约的补救 …………………………………………………………13 第 九 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15 第 十 章 争议的解决 …………………………………………………………15 第十一章 其 它 …………………………………………………………………16 第十二章 附 件…………………………………………………………………16 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城市市政污泥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市政污泥处理企业管理,保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泥处理,维护污泥处理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 (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 。 第三条 本污泥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污泥, 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 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 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污泥供应与结 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 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 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污泥: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污泥供 3 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污泥处理厂(场)处理的污泥。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污泥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污泥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 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 许期4 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污泥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 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 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 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污泥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污泥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 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 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 十四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 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污泥处理建设或运营项 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 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污泥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 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 根据污泥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并说明 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6 (3) 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污泥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 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 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 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 产和权利上设臵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 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 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 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污泥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内 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 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 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 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 7 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 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 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 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 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 7 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 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 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 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 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 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 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 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 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8 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9 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 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 的银行帐户使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 9 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 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 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 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污泥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 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 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 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污泥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 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臵。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 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臵。 10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污泥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 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 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 权及其 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 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 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 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 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污泥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 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 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11 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 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 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 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 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 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 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污泥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 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 运营和 维护污泥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 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 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2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 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污泥处理设施中使用 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 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 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 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 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 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 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 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 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 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13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污泥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 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 司向特许 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 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 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 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污泥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 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 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 约事件、在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 响。 14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 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污泥处理设施的 处臵。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 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泥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 公司得到污泥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 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 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 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 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 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 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害或损 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 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15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 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 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 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 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 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 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 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16 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 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 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 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 件 附件1 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 附件2 技术规范与要求 附件3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 附件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附件6 技术方案 附件7 融资方案 附件8 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9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 17 附件10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 附件11 保险 附件 12 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 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5 仲裁协议 附件16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7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8 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污泥发电的情况下)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项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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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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