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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完整模板合同编号: XX基金XX策略XXXX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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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号: XX基金XX策略XXXX 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资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招商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书》的方式确认签署本合同,与签署纸质版本的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资产管理人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3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6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0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3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14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6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1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2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6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7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9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32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9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2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46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8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50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1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52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53 第二十七节 特别提示    53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三)资产管理人慎重提示投资人 1、投资有风险,本计划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请认真阅读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和其他相关文件,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 2、本计划无论是XX策略XX 投资公司优先级,还是XX策略XX 投资公司进取级,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对优先级和进取级均不保证其本金及收益。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但进取级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的情形除外。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7、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18、优先级、优先级份额、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份额、XX 投资公司优先级、A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19、进取级、进取级份额、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份额、XX 投资公司进取级、B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进取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20、优先(级)委托人、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1、进取(级)委托人、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2、基本收益:优先委托人以本资产计划净资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的收益率优先提取的部分 23、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24、超额收益:指本计划的收益在满足优先份额基本收益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 26、募集结束日:指资产管理人募集账户收到所有认购款项当日 27、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直销机构: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本计划运作方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本分级计划各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期货类)。 (三)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和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运用量化交易、趋势交易、中短线交易、套利交易、程序化交易等多策略的组合,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模式,结合多项风险控制策略的严格管理,对冲各类投资策略间的风险,平滑基金的总体收益波动,力争达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复利增长。 (五)存续期限 1年。 (六)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优先”)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进取”)。同级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两级份额的配比要求 XXXX优先与XXXX进取的初始认购份额数配比原则上在3: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使优先级委托份额与进取级委托份额的比例近似3:1。 (十)资产管理计划分级与资产收益分配 1、分级概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优先”)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进取”)。除合同终止时的清算财产分配及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外,两级份额享有同等的权益。XXXX优先和XXXX进取分开募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将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计划债务后得到的清算后净资产,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即XXXX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清算净资产,全部分配给XXXX进取,即XXXX进取为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本计划为非保本型产品,极端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均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2、资产收益分配规则 合同终止清算时,XXXX优先和XXXX进取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XXXX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XX%,其对应收益(称之为“约定应得收益”)分配金额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每日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在本计划生效不满一年提前终止的前提下,优先级份额按照每年计提总额A×XX%获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扣除已计提收益后,在合同提前终止日补足全年收益。优先级份额收益每年计提总额为A×XX%。 (2)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保证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全部分配给XXXX进取。 3、两级份额的配比 XXXX优先与XXXX进取的初始认购份额数配比原则上在3: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使优先级委托份额与进取级委托份额的比例近似3:1。 (十一)存续期内各类别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根据两类份额资产分配规则,采用“虚拟清算”方法计算并报告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存续期内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计划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或资产管理人对收益、本金的任何承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为估值日优先级份额余额, 为估值日进取级份额余额, 为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为进取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V为计划净资产(净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按日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佣金、优先级按日计提收益等费用后数值)。R为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率,T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R为优先级份额预计年化收益率XX%。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日预估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XX 投资公司份额净值 (2)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份额净值 优先级收益按费用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3)XXXX进取级份额净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NAV进取计算以NAV优先保留全部小数为前提。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如本计划若终止时不满一年,优先级基准收益仍按一年支付(不可抗力除外),即持有期收益率为XX%。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提前结束本计划或其中某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 资产委托人既可认购两类份额之一,也可同时认购两类份额,其先后认购的每类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与进取级的初始配比近似为3: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但因对委托人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优先级和进取级初始配比控制在2.9:1至3:1之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类份额同时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与进取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近似3:1,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或进取级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需确保每一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均不低于100万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如在初始销售期间先后认购两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先后认购的每类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所形成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认购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初始配比近似为:3:1; (2)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超过3: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优先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初始销售期提前结束,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优先级或进取级份额的确认。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计划份额,除非经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审核同意,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经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审核同意撤销申请时,资产管理人只退还投资者认购本金。 3、认购确认时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者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电子数据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考虑到其申请被拒绝或被部分确认的可能性,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认购缴纳款项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优先级与进取级委托人总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且优先级与进取级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并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募集期间,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分别进行募集,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对所募集的资产进行合并运作。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时,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分别募集,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配比近似为3:1(计算该比例时不含利息结转份额)。 (二)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运作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约定年化收益率=R=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XX%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在合同生效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得违约退出。 (三)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运作 1、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为封闭运作,合同有效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以及违约退出。但进取份额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的情形除外。 2、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扣除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享有,亏损以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资产净值为限由XX 投资公司进取级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剩余资产可能为0。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为估值日优先级份额余额, 为估值日进取级份额余额, 为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为进取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V为计划净资产(净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每日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佣金、优先级按日计提收益等费用后的数值)。R为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率,T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T日份额的余额数量为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总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五)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每日分别计算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 1、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份额净值计算 优先级收益按费用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如本计划若终止时不满一年,优先级基准收益仍按一年支付(不可抗力除外),即持有期收益率为XX%。 2、XXXX进取级的资产份额净值计算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3、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估值日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参考净值。 (六)预警线与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每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计划将0.88元设置为预警线,将0.85元设置为止损线。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资产警戒线和止损线进行监控工作及相关操作。 (七)追加资金的处理 追加资金计入资产管理计划损益或资本公积金,不增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计划全体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均同意,当本投资组合T日单位净值收盘时低于0.88元时,全体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应于T+1日开盘前补足到1元,否则不允许新开仓,只能平仓或减仓。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对优先级委托人与进取级委托人均不开放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但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除外。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并按约定的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收益分配原则享受财产的收益分配; (2)按约定的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 张传良 联系人: 曹卫红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亿元 存续期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及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为履行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事项,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要求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严格保密。 资产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相关费用不再单独向资产委托人收取。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有权在征得进取级份额出资人书面签字同意后更换、解聘投资顾问。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和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运用量化交易、趋势交易、中短线交易、套利交易、程序化交易等多策略的组合,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模式,结合多项风险控制策略的严格管理,对冲各类投资策略间的风险,平滑基金的总体收益波动,力争达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复利增长。 (二)投资范围 中国境内的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以及交易所逆回购。其中商品期货包括豆、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玉米、甲醇、小麦、早稻、晚稻、鸡蛋、白糖、棉花、PTA、PVC、PP、塑料、沥青、橡胶、胶板、纤维板、玻璃、铁矿石、焦煤、动力煤、焦炭、螺纹钢、线材、硅铁、硅锰、卷板、铜、铝、铅、锌、黄金、白银。 (三)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于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各种套利交易,收益稳定、风险较小。套对冲套利策略是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通过套利组合捕捉绝对收益机会,并不局限于品种和套利方法,具体而言其套利交易系统涉及到各种品种套利包括趋势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等。根据对宏观、市场、产业链的跟踪和分析,选择适合的套利交易策略和品种,实现稳定收益。 (四)风险控制条款 (1)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1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7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400%-4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7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3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0%-200%。 (2)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5元但小于1.1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6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50%-35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6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75%-175%。 (3)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但小于1.05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5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00%-3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5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50%-150%。 (4)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95元但小于1.0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4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0%-2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1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0%-100%。 (5)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88元但小于0.95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3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0%-1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3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1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0%-50%。 (6)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85元但小于0.88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2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0%-5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25%。 (9)任一交易日收市后,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8元,本计划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不允许对期货合约进行开仓操作。 (10)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5元,资产管理人将对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并禁止对新的期货合约进行开仓操作,本计划只能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资产。止损线为日内实时净值,如果触碰则资产管理人须在2分钟内开始平仓操作,原则上10分钟内完成,若交易记录显示2分钟内没有开始平仓操作,则当优先级本金和收益收到损失的时候,资产管理人须承担操作过失风险。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完毕。 (13)资产管理人的平仓操作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要求和达成实际止损目标的前提之下。平仓操作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冲突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执行,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非以上情况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有义务代替资产委托人追索相关责任方(包括资产管理人、期货经纪商以及进取级份额资产委托人) (14)本组合风控条款中的股指期货保证金按照11%计算。 (五)投资限制 本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单个品种保证金占用不超过30%; 2、商品期货只能交易该品种前三名主力合约; 3、商品期货不能交易交割月份合约; 4、任一交易日盘中,实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0.90时,每日亏损达到2%须当日平仓,隔日可按照风控标准开仓。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优先收益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进取收益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托管人仅通过交易监督系统对场内的证券类产品(不包括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进行事后监督。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彭海林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彭海林先生,投资经理,金融工程师。北京大学学士学位,美国密歇根大学物理化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进入XX基金前在美国对冲基金世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Worldquant)任高级量化分析师。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或其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任何资产。 (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名称为:“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开户行为“XX支行”。银行托管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本计划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托管人定期存款业务联系人: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股指期货等业务时,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沟通,如双方认为必要,可通过签订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进行协商约定,并在业务系统测试准备完成后,资产管理人方能开展上述业务,开立、管理并使用相关账户。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发送方式为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传真为备份方式。管理人以上述方式发送指令后需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传真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上述材料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印章。计划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和签名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对金融衍生品,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协商。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在当年所收托管费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经纪服务商的约定执行。 2、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有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计划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计划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资产管理人在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资产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计划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每日上午12:00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银行托管专户、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五)证券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商定。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出错方调整。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六)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前,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资产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资产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资产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的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情况,资产托管人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1: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对本计划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建帐估值之日起开始。 3、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畅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时,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价值。 2、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T+1日完成T日估值,估值核对确认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时间为下周第一个交易日上午10:30之前,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确认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核对确认。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期货、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债券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等)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估值; B.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债券收盘价减去该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3)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计入委托财产; (4)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等)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加应收利息进行估值。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每日计提。交易手续费逐笔从委托财产中扣收,作为应付累计,按季度支付;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未上市债券、私募发行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7)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8)固定收益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计划,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计划,按定期公布的计划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计划单位净值的计划,按成本估值; (9)股指期货、商品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股指,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结算。 (10)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资产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确认日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即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4、优先级份额的每日应计提利息。 5、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且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时,则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终止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标准,收取一年的管理费,即资产管理计划除了已经向资产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外,还需要补足一年管理费的差额,方可进一步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则分配。管理费在清算时计算并支付。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且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时,则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终止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标准,收取一年的托管费,即资产管理计划除了已经向资产托管人支付的托管费外,还需要补足一年托管费差额,方可进一步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则分配。托管费在清算时计算并支付。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XXXX 开户银行:XXXX银行(系统支付号30310XXXX)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只对优先级份额收取,按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计划年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1.6% H=E×1.6%÷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优先级份额的前一日的委托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人于下季初十个工作日内计算应付给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经代销机构核对无误后,资产管理人将上季费用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如有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划款时间)。代销机构确认资金到帐后向资产管理人提供发票。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且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时,则优先级份额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资产总金额的1.6%的年费标准,收取一年的优先级销售服务费,即资产管理计划除了已经向销售机构支付的优先级销售服务费外,还需要补足一年优先级销售服务费差额,方可进一步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则分配。客户销售服务费在清算时计算并支付。 4、优先级份额的每日应计提利息 (1)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XX%,其预期收益按单利计算,并以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1.00元为基准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A×XX%÷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份额收益 A为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金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收益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在本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管理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 本计划资产合同生效当日,优先级份额需补计成立前相关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B =A×XX% ×N÷365 B为合同生效当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补计的收益 A为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金额 N为本计划销售截止日下一自然日至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由预期收益和补计的收益两部份组成,其中预期收益的年总额为A×XX%,若有差额在最后一日调整。 (2)在本计划生效不满一年提前终止的前提下,优先级份额按照每年计提总额A×XX%获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扣除已计提收益后,在合同提前终止日补足全年收益。优先级份额收益每年计提总额为A×XX%。 (3)XX基金XX策略XXXX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XX%,其对应收益(称之为“约定应得收益”)分配金额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每日计提。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进取级份额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期货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收益在本计划清算时分配; 2、本计划合同有效期间的收益分配只对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分红,每份进取级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任意一个交易日后,进取级份额净值大于1.2元时,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有权提议对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收益进行分配且分配后进取级份额净值不得低于1.05元,资产管理人应当配合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实施。 4、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5、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资产管理人独立拟定相关的收益分配方案。 6、若本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至日。 8、计划收益分配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优先级的收益分配 1、本资产管理计划A份额的基本收益按A份额委托金额的XX%(单利)年预期收益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CA×XX%÷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A份额收益 CA为A份额初始委托金额 2、若产品募集结束到产品成立超过3个自然日,需给客户补记N-3日的收益率,收益率按照预期XX%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B =A×XX% ×(N-3)÷365 B 为合同生效当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补计的收益 A 为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金额 N 为本计划销售截止日下一自然日至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按日计提,会计上作为负债项列示。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由基准收益和补计的收益两部份组成,其中基准收益的年总额为A×XX%,若有差额在产品清算时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有权提议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只负责将分配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后续的明细分配。若从托管账户直接向收益人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需提前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协商,并原则上采取托管网银发送电子指令方式。 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一)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日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该估值核对日的计划资产份额净值告知资产委托人。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不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两类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频率不得高于每季度一次。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网址:www.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资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和商品期货投资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客观上存在股指期货大幅波动的风险,套利空间未能有效收敛的风险、股指期货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 2、商品期货投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商品期货等,客观上存在商品期货大幅波动的风险,套利空间未能有效收敛的风险、期货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资产委托人应理解并注意其在存续期内无法退出本计划。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计划为分级产品,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若本合同终止时,计划剩余财产低于初始投资金额,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足额获得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或约定应得收益,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也可能面临无法足额获得进取级份额本金的风险。 (六)杠杆机制风险 由于本计划的运作采用杠杆机制,本计划的优先收益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进取收益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以下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并及时披露: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制订展期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本合同存续期、参与退出、优先级收益给付等相关条款),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两类计划份额各自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应在展期方案中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资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资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资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 (3)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资产。 (2)计划资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资产中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本计划约定的分级机制,首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应得收益,剩余资产由进取级取得。进而在两类份额内部按照各自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计划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计划资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计划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资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可抗力。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资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若委托人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则本资产管理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成立: 1、 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或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招商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且资产管理人已以与代理发行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 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交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账户,且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 3、 资产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或资产管理人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如各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本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节 特别提示 代销银行只负责优先级委托人的客户服务和信息公告等相关事项,进取级委托人的客户服务和信息公告等相关事项由资产管理人或其他代销渠道负责。 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壹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类别 请确认认购本计划        份额(优先级份额或进取级份额),认购金额:      元人民币。 (本页为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证件号码:□□□□□□□□□□□□□□□□□□ (自然人客户必填) 2、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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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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