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举报
开通vip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3)在其它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具体是指: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3)在其它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具体是指: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它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其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采用这种调整办法,是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工业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的组成公平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无形资产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1-合理利润率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项产品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利润率 采用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应该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办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最低利润率的方法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不能随意核定。既不能让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纳税,也不能因任意调整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加强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例】某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产品销售及价格的确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单独纳税。产品销售时,先由母公司与购买方(钢铁生产企业)签订销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然后由子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将产品直接发送到购买方。在货款结算上,子公司先以每吨低于合同价20元的价格向母公司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母公司再按合同价向购买方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 对此关联交易税收调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定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企业,其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的铁精粉价格明显偏低,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子公司再按每吨20元的价格调整计税收入,并补缴增值税。另一种观点是虽然是子、母公司是关联企业,但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铁精粉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偏低问题,对铁精粉销售价格所差的20元钱不应再作调整或补交增值税。 对此关联交易的增值税是否调整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分析处理。 1.本案例不适用关联企业交易税收调整。如果本案例要适用关联交易调整的话,就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上的一个程序法,虽然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任何税种的关联交易都基本可以适用,但是还是要分析具体税种的政策规定。从我国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看,尚未有关联交易调整的规定。因此,虽然有征管法的规定,但在无具体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征管法调整是不恰当的。 2.本案例应该适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调整的政策。虽然增值税政策没有关联企业交易价格调整的规定,但是并不是说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价格税收上是不干预的,恰恰相反,如果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影响了增值税税款的话,增值税政策也是不允许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解释: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增值税税收处理分析,本案例的关键是看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则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调整计算增值税;如果价格不存在明显偏低,则不需要调整计算增值税。分析价格的合理性首先主要是对比企业正常的销售价格,看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经常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母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应该说是正常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否则,可以认为是价格明显偏低。其次,还要看母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所起的作用。本案例母公司帮助子公司联系业务,发挥了中介服务职能作用,需要取得相应的报酬。如果按每吨收取20元差价作为报酬相对合理,而子公司按此价格销售也有合理利润的话,则此价格也不存在明显偏低的现象;如果子公司按每吨产品降低20元价格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存在降低价格幅度较大,或者无类似情况比较而存在母子公司利润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则属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调整征收增值税。 确定价格是否偏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而且这些因素也会经常发生变化,因此,税企双方应该交流沟通,从多方面考虑定价的合理性。 (一)加强基础资料方面的管理。 1、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提高管理软件的利用效率。当企业扩大其生产经营,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另一企业或者投资另一企业,使其成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在设立税务开业登记时,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登记的调查。我们检查的三户企业,具有事实的关联关系,但无法从其现有的资料中看出关联关系,也无法找到税务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进行查证。建议省局在对6.0管理软件进行升级时,考虑到同一法人代表、投资方(主体)的出现次数,自动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预警,进行提示,“该企业与另一企业,可能存在关联。”同时,应对企业加强宣传,督促企业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税务登记。 2、加强企业账务管理,建立企业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报送和备案制度。要求设立本企业会计制度, 从会计制度分析企业是否具有关联企业,对关联企业间利益的受让是如何核算就可一目了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自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目前,企业会计制度报送和备案制度仍未普遍得到执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不按正常核算程序进行财务与会计核算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3、建立关联企业申报和预约定价申报制度。内资关联企业和内外资关联企业都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修改企业会计制度,报送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申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计确认后,方可发生关联企业的利益往来。 (二)建立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随着纳税评估的不断深入,评估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不断增强,评估所能带来和反映的问题也日渐完善。在对具有关联企业关系的纳税评估中,平时就要加强评估工作,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建立企业历史档案,确认行业性的成本利润率,销售毛利率,也才能为日后的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进行税务审计提供强有力的客观依据,使税务审计工作言之有物,具有权威性。 (三)实现税收法规的统一,减少法理冲突,提供可操作性。 在本案中,对丝织厂转让给中邦公司的坯绸和成品绸,我们可以看出,对同一转让行为销售额的确认,在《增值税》中和在《所得税》中的规定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而我国,,,,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从上述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采用两种方法确认的销售额肯定不会一致,存在法理冲突,而且可操作性都不强。所以,我们认为应统一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销售额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企业核算。
本文档为【试论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1405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25
浏览量: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