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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1《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总结 一、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 1、首先是确认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要求出卖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可以通过主管政府部门查询备案记录。 2、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如果采购部门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知识产权一并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 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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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一、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 1、首先是确认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要求出卖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可以通过主管政府部门查询备案记录。 2、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如果采购部门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知识产权一并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 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那么作为买受人一方,可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出卖方负责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损毁及灭失等风险损失。 (三)标的物验收 1、买卖双方可通过交货前确认样品并封存,作为验收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2、如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买受人没有及时发现的,在验收时如何处置? 3、“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必备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中断 供电方的断电前的通知义务: 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逾期不交电费的,供电方不得直接断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三、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五)、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一)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三)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四)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救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旅客的退票权利: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二)货运合同 1、不可抗力: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损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受人可通过买卖合同将货物途中的损毁风险转移给出卖人)。但承运人不得收取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多人承运的: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技术合同 (一)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优先受让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三)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免费使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注:作为委托开发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 十、保管合同 (一)无偿保管:无偿保管的非因保管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被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不承担责任。 (二)贵重物品的特别声明: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三)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仓储合同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二)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十二、委托合同 (一)无偿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两名以上受托人的委托合同: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行纪合同 (一)价格出入的处理: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的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居间合同 (一)费用分担:居间报酬由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摊,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二)未促成合同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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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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