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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流程外贸业务流程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商品的国际交换是对外贸易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出口货物业务。扩大出口,即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经济增长点一个重要因素。而出口退(免)税,则是扩大出口,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平,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国际制度。有知斯有财~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在,每个企业都必须拥有这方面的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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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流程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商品的国际交换是对外贸易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出口货物业务。扩大出口,即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经济增长点一个重要因素。而出口退(免)税,则是扩大出口,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平,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国际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知斯有财~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在,每个企业都必须拥有这方面的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之所以能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而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一)有利于公平竞争 (二)符合间接税消费地征收原则 (三)避免双重征税 (四)符合国际组织规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 (四)宏观调控原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特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间接税范畴的一项国际惯例 四、出口货物口退(免)税政策的演进以及启示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同样为我国所采用。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回顾出口退税政策到演变,从大的角度有利于我们总结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经验教训,从企业层面也有利于我们更好认清改革方向。 改革开放前,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下,进出口产品的退税,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专项政策,而且由当时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外贸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所决定,变动较为频繁,经历了1950年开始规定实行,1957年废止,1966年又实施,1973年又停止执行的过程,因 1 而税收对进出口贸易发挥调节的功能受到限制。 改制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的需要,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政策;第二次是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此次改革对出口退税政策中的退税率、退税货物范围等进行了调整,同时开始实行免抵退税方式和电子化管理方式;第三次是200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纵观出口退税政策50多年来变革,可有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1) 经济制度决定出口退税政策 (2) 间接税的消费地原则是出口退税的依据 (3) 寓宏观调控于出口退税制度之中 (4) 财政状况是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主要因素 (5) 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力 (6) 改变货物出口方式 (7) 改变贸易方式 (8) 鼓励到国外投资办厂 (9) 政策的合理前提 (10) 及时退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免抵退”、“免退”以及“免”。 (一) 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其中: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按照国家新外贸法的规定,出口退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 2 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它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外贸企业 第二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第三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 第四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五类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类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区外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以上企业经营者类型为外贸或生产 (7)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9)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10)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取消) 以上企业经营者类型为外贸 (1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2)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 (13)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予以退还 以上企业经营者类型为生产 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 (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3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税发(1994)031号 5(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 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 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国税发[1996]182号、财税字[2003]201号)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国税发[1999]171号) 1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类货物。 (3)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4)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4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另有规定者除外) 2、援外出口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税率 目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主要分为17%,15%,14%,13%,11%,8%,5%,3%等。 部分特殊情况退税率请采用以下方法: 1、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3、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税函[2005]248号 4、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财税,2007,64号 最近一年关于退税率调整的最新文件: 财税[2008]111号,财税[2008]138号,财税[2008]144号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目前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主要分为税率形式以及单位税额两种方式,特殊商品存在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计征、两种方式计算退税的情况。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根据京税进[1994]16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的核算必须严格划分。出口货物的库存、销售、进项税金、出口退税等,于出口货物退税有关的核算内 5 容要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接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1)企业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年1150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具《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 6 关申报办理。 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是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根据国发[2005]25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不变。 (八)出口货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1)国税发[2005]51号规定: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 4、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5、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自,,, 7 ,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税认定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需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非对外贸易经营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办退(免)税业务的专项资格认定,包括资格认定,变更认定及注销资格三项(见下图)。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应首先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需要报送的资料: 1.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过)批复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提交) 7. 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基本户) 8.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二、注意事项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批复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企业,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其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得办理退税和抵扣。 对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待辅导期结束后,须提供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批复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未转为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理变更手续,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认定。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企业持失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不予办理认证手续。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 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企业性质认定 根据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 8 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业务流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流程图 外贸企业取得相关单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电子口岸报送、交单 ? 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自制出口发票 以上为准备阶段 申报系统运用(9.0版) 数据采集、数据加工 生成预申报数据 数 据 调 整 出口退税网运用 数据申报 数据管理 下 载 以上为预申报阶段 反 以下为正式申报阶段 馈 申报系统运用(9.0版) 信 息 打印反馈疑点表 打印报表(明细、汇总)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软盘 9 正式申报 上报单证、报表、软盘 税务部门要求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流程 (一)、收齐出口退税申报所需单证 ——基本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自制出口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贸易方式项下出口退税通常需要企业提供上述1、2、3、4等资料;第2项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受理申报时不需要企业提供,但是企业结汇核销时用到 特殊贸易方式请参见主管税务所具体说明或税网退税指南。 ——辅助单证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 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收齐的相关单证 1、 及时性 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这就要求企业及时收齐出口单证。 ——及时要求供货方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时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 根据一般的情况,出口后取得报关单的时间为1个月,应及时取得报关单。 ——及时收汇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 10 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有效性 企业在取得单证以后一定要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以免影响退税进度。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口企业接到报关单退税联时必须立即核对有关内容是否正确,主要有: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海关代码、核销单号(打印在批准文号栏)、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境内货源地、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总价、币值等主要内容。发现有误,需退回原签发海关并重新打印正确的退税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 参见国税发(2005) 51号 3、对应性 以上单证除逐一检查以外,同一业务同一商品代码下进货和出口之间要作对应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应一致(以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为准);计量单位应统一(以报关单上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准);进货与出口之间的数量要一致。 (三)、提交出口退税单证对应的电子信息 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后,应当及时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报关单电子信息,提交以后通常需要10天左右的时间退税机关能有报关单的电子信息,有电子信息后企业方可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国税发,,,,,,,,号 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后,首先,应当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核销单电子信息;其次,收到外汇后凭银行所需出口单证办理结汇手续;再次,在外管局核销专用网站办理核销手续;最后,去外管局盖验讫章。在网站办理完核销手续后通常需要10天左右的时间退税机关能有核销单的电子信息,有电子信息后企业方可办理出 11 口退税申报。 企业出口对应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日期起30天内认证。认证后,对于新办企业税务部门需要2到3个月才能收到交叉稽核信息,对于老企业可以暂时不审核交叉稽核信息,当收到认证信息时就可办理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的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级或,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规定64号文第四条的期限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 综合以上二条政策,新办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到2004年6月1日时还不满一年的,以及2004年6月1日以后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四)、判断 根据退税期限结合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性质判断处理 1、单证齐全,信息齐全 如果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直接转入申报阶段。 2、单证齐全,信息不齐 如果单证齐全,信息不齐,根据各主管税务所要求办理延期或暂时受理手续。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个月申报。 京国税发,2004,162号 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原因,可延期申报 :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京国税发,2004,258号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3、单证不齐或其他事项 如果单证不齐,比如无法收到报关单、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即期收汇下没有及时核销,上述任何一项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申报,需要视同内销;还有另外一些事项也会导致企业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比如出口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出口货物逾期申报等。 12 (五)、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申报软件,生成预申报数据,报经主管退税机关预审后,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形成正式申报数据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1、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资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除个别规定者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退税凭证进行输机,由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软盘。 2、预申报 企业正式申报退免税前,应先报送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预审数据,由退税机关进行预审, 企业对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应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进行调整,直至没有问题。 3、正式申报 预申报无误后出口企业应按要求装订单证、打印报表、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窗口进行正式申报。 (六)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单证备案内容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单证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13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其他事项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京国税函[2007]114号 国税函[2007]69号 第四节 主管退税机关申报业务审核流程 外贸企业退税审核是指对接收的企业退税申报电子数据首先与企业申报纸质资料进行人工审核,然后通过计算机进行逻辑关系检查,并和海关、外汇管理、征税等部门的外部电子信息交叉审核,发现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的疑点,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转交审批环节。该部分负责审核确认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分为人工审核(分为接单与对审)、计算机审核。 一、人工审核 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 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 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 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 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 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 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 14 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 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 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 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京国税发,2005,132号 国税发,2005,51号 二、计算机审核 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 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 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 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 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 对相符。 京国税发,2005,132号 国税发,2005,51号 三、综合审核 (一)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 (敏感) 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而不顾及其它。 京国税进,2000,097号 国税函,2000,51号 (二)出口货物重点检查内容(敏感) 对以下货物的出口、货源、出口收汇、纳税情况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出口的货物; ,)(经深圳、汕头、广州、黄埔、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尤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经上述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的服装及纺织产品、鞋类、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小五金、化妆品、玩具、矿产品等体积小、便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代理出口的货物,尤其是假自营真代理的货物; ,)(,,,,年以来出口额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过高或难以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出口货物; 15 ,)(,,,,年以来新成立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京国税,2000,149号 国税发,2000,146号 (三) 除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计税依据等方面外,要注意检 查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存在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对具体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否 也办理了退(免)税(除特殊规定的情况外); ,(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5(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特别是珍珠、黄金首饰等货 京国税,2000,149号 国税发,2000,146号 (四)重点审核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 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 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京国税函,2005,40号 国税函,2005,82号 四、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疑点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 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 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 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 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 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京国税发,2005,132号 国税发,2005,51号 五、在何种情况下发函并暂不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 16 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六、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 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 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2、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 出口退税: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供货企业在回函前 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 的;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七、日常合同备案的检查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 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 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的内容是否一致。 京国税函[2007]114号 国税函[2007]69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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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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