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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精品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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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精品文库】“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精品文库】 “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 ====================================================================== 【摘 要】本文分析了“人肉搜索”的现状与成因,并对其工作原理进行分析;并对现实中的“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类,从而揭示“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规制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

“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精品文库】
“人肉搜索”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浅析【精品文库】 “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浅析 ====================================================================== 【摘 要】本文分析了“人肉搜索”的现状与成因,并对其工作原理进行分析;并对现实中的“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类,从而揭示“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规制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息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 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肉搜索”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三、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对策 其实“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络。“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诉诸于公力救济。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难题。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国网络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成本,从而造成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人肉搜索”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性引导,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确立平衡原则,在立法当中应当注重网络产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立弹性原则,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对网络的规制不应是单一和僵化的,应重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商,充分考虑到民事领域的自愿性。 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模式。制定高位阶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立法中给予网络行业一定的自由空间,加强对网络行业的政策性引导,使其得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法律出版社,2006.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馆出版社,2006,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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