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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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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汇总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汇总 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

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汇总
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汇总 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4;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6;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九、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相关名词解释: 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社平工资:全称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各地都会根据统计的结果调整社平工资的数额。 1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四川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6779 次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 因工伤造成的癫痫轻度、一手食指2,3节缺失、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等情况都可经工伤鉴定为工伤九级。那么,工伤九级该如何赔偿呢,2016四川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2016四川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二、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 九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6;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九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10;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九、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相关名词解释: 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社平工资:全称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各地都会根据统计的结果调整社平工资的数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四川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6744 次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 工伤八级是怎样的呢,因工伤造成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发声及言语困难等情况都可经工伤鉴定为工伤八级。那么,工伤八级该如何赔偿呢,2016四川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2016四川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3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二、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 八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8;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八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18;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九、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相关名词解释: 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社平工资:全称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各地都会根据统计的结果调整社平工资的数额。 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四川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6606 次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前足缺失、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的情况都可经工伤鉴定为工伤七级。那么,工伤七级该如何赔偿呢,2016四川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2016四川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二、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 七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1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七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26;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5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九、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相关名词解释: 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社平工资:全称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各地都会根据统计的结果调整社平工资的数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 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各地规定为准 , 颁布机构:地方人大/政府 , 地区:四川省 , 颁布文号:成劳社办〔2007〕300号 , 颁布时间:2007-12-12 , 生效时间:2008-1-01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7〕30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 现将《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成都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适用本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康复以通过康复治疗,肌体功能能够得到恢复、或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能够得到提高的工伤职工为主要对象;以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为主要范围。工伤康复的重点是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职工康复工作,负责制订工伤康复发展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审批工伤康复方案,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工伤康复计划,受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申请,审核工伤康复方案;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及其业务管理;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和康复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并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康复方案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医疗协议机构须积极配合需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早期介入康复的工伤职工办理转院手续。 第五条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视同工伤,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具体确认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伤康复对象: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病情相对稳定的; (二)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申报,根据伤病情况,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7 第七条 工伤康复申请: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伤康复计划安排康复对象进行康复。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确认。 第八条 工伤康复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填报并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四)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工伤康复确认须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填报并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康复治疗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成都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康复治疗申请表》原件; (四)工伤抢救医治诊断证明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6张。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确认,只提高本条第(二)、(四)、(五)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条 工伤康复期限: 短期1 ~ 3个月,中期4 ~ 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符合《条例》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伤康复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已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经工伤康复后,须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康复后拒不接受重新鉴定的,按《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工伤康复期和超出工伤康复方案的费用; (二)在未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未经审批的工伤康复对象所发生的康复费用。 第十四条 工伤康复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资金中安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8 的基础上,制定当年工伤职工的康复计划,编制年度工伤康复医疗费预算。 工伤康复医疗费预算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执行。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康复医疗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伤康复医疗费的使用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到各有关单位和工伤医疗协议机构了解工伤职工的有关情况,使工伤职工能得到早期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应积极配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单位或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拒不转送康复对象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检查和治疗的,工伤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工伤康复项目和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暂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 拇指骨折S62.5 3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12个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 腕和挤压伤S67 1个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个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 腕关节切断S68.4 6个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 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个月 髋扭伤S73.1 2个月 . 10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11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14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15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16 5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17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18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9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20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21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2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23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24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25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26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期; 72)减压性骨坏死?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7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28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9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0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五级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f)六级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g)七级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h)八级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i)九级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j)十级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31 个人工伤认定程序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2015.04.10 43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它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所导致。那么,在实践中,倘若发生工伤事件,我们个人该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由用人单位提起,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又该是怎么样的,下面,我们马上来学习下。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 1 )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 2 )《职工工伤认定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 3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 4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 5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 7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 8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企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 30 日内提交《xx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本地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2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 3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4 )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 6 )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 7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程序”和“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上文所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是单位行为,但是,通常由用人单位主动提起,倘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因此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您对此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尽早联系律师365,我们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32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 2009-03-10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257人看过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被统一称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棱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33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 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 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4 2016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待遇 项目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停工留薪 原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经劳鉴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医疗费用 实报实销 销 医疗 基金 期间 《关于报销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伙食补助 8元/天 金的通知》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报销;伙 食补助50元/人/天;住宿费100元/人/天 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辅助器具 国家标准 矫正器、轮椅等 完全护理 50% 全市上年度职护理费 大部分护理 40% 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月平均工资 部分护理 30%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二级 25个月 一次性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三级 23个月 伤残补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助金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四级 21个月 基金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一至四本人工资 资的60%计算 级 一级 90%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基金补足差 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幵办理退休手续二级 85% 伤残津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三级 80% 贴 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医疗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四级 75% 终结 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五级 18个月 伤残补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16个月 助金 本人工资 伤残津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贴 用人单位 发放;幵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六级 60% 费。其余同一至四级 (保留工作) 五至六一次性五级 12个月 级 工伤医基金 疗补助 六级 10个月 金 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五级 60个月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用人单位 业补助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六级 48个月 金 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35 按10,支付 七级 13个月 一次性八级 11个月 伤残补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九级 9个月 助金 十级 7个月 基金 七级 8个月 一次性 工伤医八级 6个月 七至十疗补助九级 4个月 级 金 十级 2个月 七级 15个月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合同期满全市上年度职一次性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八级 12个月 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用人单位 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九级 9个月 业补助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金 十级 6个月 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丧葬费 6个月 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支配收入 20倍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可享受 因工基金 配偶 4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死亡 供养亲属抚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本人工资 恤金 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其他亲属 30% 资 注: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38元。 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社平工资:全称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各地都会根据统计的结果调整社平工资的数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6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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