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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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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一、上市公司监管 (一)现场监管 本局实施该项监管工作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4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本项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指本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五分开”的落实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一、上市公司监管 (一)现场监管 本局实施该项监管工作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证监发[2001]4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本项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指本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五分开”的落实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及本局日常监管中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有关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本局在进行巡回检查前,将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接到检查通知后,应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认真配合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公司,本局将向公司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等处理建议。被检查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意见。本局受理申诉后,由非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前可不予披露。 (二)公司治理监管 本项业务主要指对本辖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积极推动、配合相关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建议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本项业务主要指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进行事后审阅,对审阅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权限进行处理。上市公司须在公开信息披露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本局将对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监管。对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的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监管责任制分工的要求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除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向本局报告,本局将按照分工,督促、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发[2003]8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本项业务主要指协助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了解,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作为监管重点,对其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 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司字[2008]53号文)、《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等相关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方面。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我局;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收购期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后,我局根据控制权变更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收购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内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对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拟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方面。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向我局报送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实地核查重组方的有关情况及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状况,并在受理报备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审核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我局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五)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与监管 本项业务主要指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上市公司防范因退市引发的风险并做好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工作。对可能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加强监管,深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退市风险,督促其制定退市风险化解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退市风险防范的协调工作,及时向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通报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公司的情况;建议相关地方政府拟定风险防范预案,防范和化解退市风险;对公司在资产重组和复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导和协调,为已退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复市创造条件。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等相关规定。 二、再融资监管 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0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11号)、《关于做好为上市公司出具再融资监管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3]228号)、《关于做好为上市公司出具再融资监管意见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上市部函[2004]097号)、《关于启用新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监管意见表>的通知》。上市公司在报送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同时,应将1份申请文件报本局备案。我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合对该公司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意见表》。出具监管意见表后,我局将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对再融资条件构成重大影响事件,我局将向上市部和发行部进行反馈。 三、中介机构证券从业活动监管 本局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证监会计字[2005]13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03]18号)对辖区内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证券从业活动进行监管。本局在现场检查辖区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申报文件时,对相关会计与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会计与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关注函、限期整改通知等监管措施。针对会计与评估机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我局与证监会会计部沟通后还将采取出具警示函、认定不适宜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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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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