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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gPn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案情摘要】 原告:江苏省某公司;被告: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2008年2月原告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其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遮雨棚两座,当月21日被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是在本公司院内搭建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被告未确认我公司的遮雨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公司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棚拆除...

gPn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gPn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不服市规划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 【案情摘要】 原告:江苏省某公司;被告: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2008年2月原告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其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遮雨棚两座,当月21日被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是在本公司院内搭建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被告未确认我公司的遮雨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公司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809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实施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主要包括: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具体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强制拆除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循如下四个原则:一,授权法定:须具备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二,方法法定: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的条件和范围下依照法定的方法才可直接执行;三,程序法定:在实施过程中,须有依法定程序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和记录文书;四,当事人权利法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尊重当事人的应有权利。行政合法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恪守上述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仅以原告的雨棚为违章建筑为由就强制予以拆除,并未出示任何执行文件和工作证件,对于拆除的整个过程均没有进行记录和见证,故其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界定: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和依据在于认定原告的遮雨棚为违章建筑,而根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拆除行为时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显然本案中未涉及此项。虽然违章建筑其本身并不合法,但由于建筑材料来源于正当途径,亦属于国家财产,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不仅侵害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故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赔偿的界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对行政赔偿的认定采取的是违法原则,亦即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 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方式有如下几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被告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建筑物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故采取的是赔偿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注意遵循合法、合理和效率原则,要具备法定依据和授权,符合法定程序,注意讲究行政投入与成果之间的效率。 行政强制措施较之一般的行政行为而言,具有更强的国家意志性,因而如果使用不当就很容易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审慎,节约有限的资源成本,真正地做到执法为民。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40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 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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