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报告报 告 我司与重庆华厦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川职教中心项目彩钢门窗 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分包方单位属于金属门窗制作为主的企业,税务规定,在异地最多只能开合同造价的28%的建安发票,其余开具材料增值发票),经协商,其中72%的建安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现签订本协议作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本次补充协议代表甲乙方在本工程中由于税金而引起的总价调整,其余条款均执行原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执行,增加暂定合同金额: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