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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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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 精品文档 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 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债权清收、撤回不良投资、清偿各项债务等工作进度,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销售非上市企业深化改革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非上市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所属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创效增收,有利于...

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办法
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奖惩暂行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精品文档 石油公司关于盘活存量资产与清理投资及债权债务 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债权清收、撤回不良投资、清偿各项债务等工作进度,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销售非上市企业深化改革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非上市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所属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创效增收,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利于调动各单位人员积极性。 第三条 组织领导。省公司成立由江景星总经理为组长,邓扬建、刘唐益副总经理、黎晓副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省分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省总公司综合、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总公司财务处。省公司各所属单位均应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盘活存量资产奖惩办法 第四条 盘活存量资产范围。所有帐销案存资产以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房屋、铁路专用线、车辆、关闭加油站、关闭油库、清欠回收物资、积压存货、低值易耗品等帐内帐外资产。与股份不可分割处理的闲置存量资产,一并纳入盘活存量资产范围,但审批程序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操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存量资产的处置 1 / 7 精品文档 程序、审批权限。按省公司湘石财[]5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出租。对本单位占用、管理的资产实行租赁经营以及对原已实行租赁经营但租金偏低现调高至市场价格,在规范租赁行为的前提下,可按年度新增收入8%计提奖金。 第七条 出售。对本单位闲置资产未用又无开发价值,或者随时可能被政府收回的土地等资产,可积极寻求变现途径,在规范处置行为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处置收入的5%计提奖金。 第八条 联合开发。对本单位拥有的地理位置较好,有开发价值的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后出售或出租,但我方只能以闲置资产作为投资,不得再以现金投入。在规范联合开发行为的前提下,按联合开发后我方所得收入的5%计提奖金。 第九条 置换。对于本单位闲置未用的资产可充分利用有关优惠政策或债权人政策,通过协商,抵偿相关债务,实现债务结构调整。在规范债务清偿行为的前提下,按置换出债务总额的5%计提奖金。 第十条。上述收入为抵减相关税费支出 后的净收入,其中出租、出售、联合开发必须是现金收入。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省公司下达的盘活存量资产预算中,如有未完成预算指标的,经年度考核确认后按欠完成程度扣减未完成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5%—8%。 第三章 债权清收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各项债权进行分类排队和建立台帐,落实债务人及形成欠款的当事人、 2 / 7 精品文档 债务人偿清债务能力、债权形成的原因及时间、清欠记录等业务,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三条 对分立运行以来形成的各项债权原则上要全部清回,对分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要本着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进行清收,能够落实形成欠款当事人的,应采取责任清收,无法落实当事人的,也要在保留的人员中形成一支清收队伍,落实清收责任和清收措施。要通过上门追讨,聘用中介机构、法律诉讼等手段,锲而不舍,一追到底。 第十四条 对分立以来形成的各项债权,二年以内采取只罚不奖,二至三年的按收回金额的3%计提奖金,三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5%计提奖金。对于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债权应限期收回或者在发放的工资和补贴中扣回。 第十五条 对分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1、当事人为在岗人员的,由当事人牵头追索,可在追回债权现金的10%的范围内,经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相关差旅费等费用。 2、无法落实当事人的,由各单位分管存续的副经理牵头,存续综合办具体负责追索,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奖励: 债务单位仍在持续经营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5%计提奖金。 债务单位已改制或已被收购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10%计提奖金。 债务单位已被个人承包或者原为个体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金额的20%计提奖金。 债务单位已关停但有资产及债权可追索且帐目核对一致,可按追回 3 / 7 精品文档 的20%计提奖金。 债务个人为改制人员、协解人员或其他形式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帐目核对无异议,可按追回金额的30%计提奖金。 债务个人为系统外单位人员且帐目核对无异议,可按追回金额的30%计提奖金。 债务单位已倒闭又无资产可追索或者债务个人已死亡又无承接人的,取得合法注销债权手续的,单笔增加下拨费用元。 3、各单位没有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清收指标的,按完成进度的程度,扣减未完成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5—10%。 第十六条 对预计形成损失的债权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处理 : 1、单笔债权净损失小于1万元的,由各单位集体研究后自行处置。 2、单笔债权净损失在1—20万元以内的,由省公司集体研究确定后处置。 3、单笔债权净损失超过20万元的,由省公司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七条 在清收债权过程中以物抵债收回的实物资产,要纳入存量资产处置范围。 第十八条 对已核销的各项债权,要严格按照“帐销案存”管理制度,按照省公司湘石财[]38号文件要求,建立台帐,积极追索清收,对追索清收的款项可按30%的比例计提奖金,对取得合法销案依据的予以销案的,单笔增加下拨费用1000元。 第四章 撤回对外投资的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外投资的清理力度,按投资项目逐项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按省公司下达的撤资计划逐项落实。 第二十条 对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撤回投资,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计提奖 4 / 7 精品文档 金: 1、被投资单位运行情况正常且有偿付能力,已纳入省公司撤资计划且能保值增值而撤回投资的,凭据追拨撤资相关费用。 2、被投资单位经营困难且无偿付能力的,按照收回投资净额10%计提奖金。 3、投资项目产权归属清晰,且已纳入省公司撤资计划而撤出投资收回现金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5%计提奖金。 4、投资项目权属资料不齐全,但被投资方存有投资记录等依据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10%计提奖金。 5、投资项目没有权属资料,但被投资方有投资记录等依据的,按收回投资净额的20%计提奖金。 6、被投资单位已倒闭,或者投资项目无任何权属资料和投资记录,取得合法销帐依据的,单笔增拨费用3000—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销的帐销案存的投资,通过追索,重新收回投资款项可按30%计提奖金。 第二十二条 没有完成省公司下达的撤资计划的,按未完成程度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8%。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资形成的损失,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所有投资清理发生损失均由省公司核批。 2、单笔投资清理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且超过投资额10%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五章 债务偿还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和核实债务,区分有主债务和无主债务,区分未过诉讼时效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有主债务和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做到债务清晰明确,债务档案完整规范,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偿还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无主债务 5 / 7 精品文档 和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在核实确认的基 础上,要及时收帐,真实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主债务和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在解除债务关系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债权单位依据充分,但属本企业原下属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的非并表单位转入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减免额的20%计提奖金。 2、债权单位依据充分,但属本企业原下属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的非并表单位转入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减免额的10%计提奖金。 3、债权单位依据充分,属本单位自身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按减免额的30%计提奖金。 4、债权单位依据充分,属本单位自身债务,债务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减免额的20%计提奖金。 5、债权单位依据充分,本单位以物抵债且物资实际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按实际价值与市场价值差额30%计提奖金。 6、债权单位依据不充分,本单位通过诉讼等其他手段和方法进行减免的,按减免额的10%计提奖金。 第六章 考核兑现 第二十七条 考核兑现分为单项兑现和年度兑现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兑现单位需要提供充分合法依据,按时上报省公司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上报的奖励兑现书面报告中需要包括收入、资金等财务依据以及所采取的方法、措施,奖励分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兑现奖励办法为现金奖励和增拨费用奖金两种,现金奖励由省公司在集中的工资基金中奖励,增拨的费用在次月日常拨付 6 / 7 精品文档 费用中追加。该项奖励由市公司综合办按本办法规定统一支配,专款专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和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盘活资产等改革事项中,涉及损失核销的问题,除按审批程序报批外,还要按照国土、税务等部门的要求申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为省石油总公司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其实施。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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