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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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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 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大中小类别名称 范 围 类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 居住用地 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一类居住用地 R1 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R1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共服务设施用 R12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地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道路用地 R14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二类居住用地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1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22 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R24 R 绿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三类居住用地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1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32 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R34 绿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 住宅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R4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共服务设施用 R42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地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道路用地 R44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 大小类别名称 范 围 中类 类 类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 C11 非市属办公用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C2 地 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美术等专业零售批 C21 商业用地 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 C22 金融保险业用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贸易咨询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 C25 服务业用地 用地 C26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 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展览、游乐等文化娱乐用地 C3 设施用地 C 新闻出版用地 C31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 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用地 C33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C35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影剧院用地 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游乐用地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C4 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C42 体育训练用地 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 C51 医院用地 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 C53 休疗养用地 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 教育科研设计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 C61 高等学校用地 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 用地 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C64 校用地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5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 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C7 文物古迹用地 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 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C8 用地 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工业用地 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 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M1 一类工业用地 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 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M2 二类工业用地 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 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 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M3 三类工业用地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 仓储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W1 普通仓库用地 W 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对外交通用地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T2 公路用地 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T3 管道运输用地 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T4 港口用地 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T5 机场用地 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道路广场用地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S1 道路用地 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S 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S2 广场用地 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 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 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 U11 供水用地 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 U12 供电用地 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 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 U14 供热用地 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U2 交通设施用地 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 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 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 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U6 殡葬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 绿地 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 公共绿地 G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 G11 公园 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 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 G22 防护绿地 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 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D1 军事用地 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 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 D 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D2 外事用地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D3 保安用地 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 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E1 水域 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 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E2 耕地 大棚等用地 E21 菜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 E22 灌溉水田 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 E29 其它耕地 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E4 林地 E 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 各类建设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 E61 村镇居住用地 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E69 村镇其它用地 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E7 弃置地 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 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0 ? 75.1,90.0 ? 90.1,105.0 ? 105.1,120.0 ?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平(平方米/人) 指标级别 /人) 标(平方米/人) 60.1,75.0 +0.1,+25.0 ?60.0 ? 60.1,75.0 60.1,75.0 ? ,0 75.1,90.0 +0.1,+20.0 ? 75.1,90.0 不限 ? 75.1,90.0 90.1,105.0 +0.1,15.0 ? 75.1,90.0 -15.0,0 ? 90.1,105.0 90.1,105.0 不限 ? 105.1,120.0 +0.1,15.0 ? 90.1,105.0 -20.0,0 ? 105.1,120.0 105.1,120.0 不限 ? 90.1,105.0 ? ,0 ,120.0 105.1,120.0 ? ,0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9.0 其中:公共绿地 ?7.0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 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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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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