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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施工规范管道施工规范 篇一:管道施工技术规范 说明: 一、管道工程勘察规划设计 (一)管道工程勘察要点 1、通信管道是当地城建和长、市、有线、无线通信管线网的组成部分,应该与现有的管线网及发展规划相配合。 2、管道应建在距离较短,转弯和故障较少的定型道路上。 3、不宜在规划未定,道路土壤尚未夯实,流沙及其他土质尚不稳定的地方建筑管道。 4、尽量避免选择地下水位高,具严重腐蚀性地段。 5、确定特殊地段或使用不同材质管道地段。 6、查勘管道路由的土质情况,石方量及估算重大障碍处理费用。 7、配合土建专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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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施工规范 篇一:管道施工技术规范 说明: 一、管道工程勘察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一)管道工程勘察要点 1、通信管道是当地城建和长、市、有线、无线通信管线网的组成部分,应该与现有的管线网及发展规划相配合。 2、管道应建在距离较短,转弯和故障较少的定型道路上。 3、不宜在规划未定,道路土壤尚未夯实,流沙及其他土质尚不稳定的地方建筑管道。 4、尽量避免选择地下水位高,具严重腐蚀性地段。 5、确定特殊地段或使用不同材质管道地段。 6、查勘管道路由的土质情况,石方量及估算重大障碍处理费用。 7、配合土建专业确定局站(机房)进出接驳方式界面及管材种类。 8、检查各项测绘图纸及当地可能提供劳力的情况。 9、收集建设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路由批准或破挖赔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文件。 1 10、统计各类土质及特殊防护措施的工程量。 (二)通信管道规划的原则 1、通信管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通信管道应根据各运营商发展需要,进行总体规划。 3、城市街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应预埋管道。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联接。 4、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5、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和地下管道规划及其现状密切结合,主干道路可在道路两侧修建管道。管道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进行。 (三)通信管道路由的确定 1、通信管道宜建在城市主要街道和住宅小区,对于城市郊区的主要公路也应建设通信管道。 2、选择管道路由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分路敷设的可能(包括在道路两侧敷设的可能),以满足各运营商的需要和管道网络的灵活性。 3、通信管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4、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 5、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定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末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 2 (四)通信管道建筑位置的确定 1、宜建筑在人行道下。如在人行道下无法建设,可建筑在慢车道下,不宜建筑在快车道下。 2、高等级公路上的通信管道建筑位置选择依次是:宜建筑在隔离带下、路肩和防护网以内。 3、为便于电缆引上,管道位置宜与杆路同侧。 4、通信管道中心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通信管道位置不宜建筑在埋深较大的其它管线附近。 6、通信管道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和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指管道外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应的的规定。 7、通信管道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交越时,与道岔及回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与有轨电车道或电气铁道交越处如采用钢管时,应有安全措施,其长度至少应伸出轨道边线2m。 8、人孔内不得有其它管线穿越。 二、管道材料检验 1、检验进场材料(塑料管、钢筋、水泥、砖、石、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 2、塑料管材检查: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 3 有效,承接管的承接口内径与插口外径吻合;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应不大于1?;塑料管储藏温度不应超过40?,不宜暴晒,离热源不应小于1米;管材在运输或施工中,不应受剧烈的撞击。 3、钢材、钢管与铁件的检查: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管的外径、壁厚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各种钢管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套管的承接口内径应与 插口外径吻合;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剌、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锌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 4、人(手)铁盖装置:人(手)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铁铸铁或墨铸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1200Kgf/?2),铸件质地应坚实,表面完整,无飞剌、砂眼等缺陷,铸件的防腐处理应均匀完好;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人(手)孔内装的铁支架及光(电)缆托板,应用铸 4 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环,应用ф16普通碳素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环不得有裂纹、节瘤、段接等缺陷。 5、建筑材料: ? 水泥的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有效期内,并不得有受潮变质迹象; ? 通信管道工程用砌筑的普通烧结砖或砼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号、强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普通烧结砖标号及强度表 推荐标准图纸中的砼砌块规格、强度等要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纸的各项要求; ? 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石料的粒径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石料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采用天然砂;通信管道工程宜用中砂;砂中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砂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5 ?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不得使用废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 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 三、管道路由复测 1、通信管道的工程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坐标和高程进行,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水准点为基础,允许误差应不大于正负10?。 2、路由复测:复测中管道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直通型人(手)孔的中心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00毫米;管道拐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3、路由桩点设置: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设一桩,设计为弯管道时,桩应适当加密;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时,可做定位检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4、水平桩点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临时水准点、水平桩点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5、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验: 6 在完成沟(或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验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或坑中的其它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施及已移改完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为绘制竣工图纸准备资料。 四、管道沟坑挖掘 1、沟坑宽度、深度: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下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30厘米(既两側各加15厘米)。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上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60厘米(既两側各加30厘米)。无基础管道的沟底宽度,应为管群宽度加40厘米(既两側各加20厘米)。各种材质构成的通信管道,其最小埋深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表 注: (1)具体与铁路部门协商; (2)钢管最小埋深在有冰冻的范围内不能有进水或存水的可能。 2、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深超过3米,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如下: 7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表一) 注:H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定额规定的放坡起点:普通土1米以上放坡,硬土1.5米以上放坡,砂砾土2米以上放坡;土壤及岩石分类见:《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第127至128页内容; 放坡示意图(图一) 遇到管道沟及人孔坑超过3米时,应适当增设倒土平台(宽400?)或加大放坡系 篇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pipelines GB 50268-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8 年 5 月 1 日 1997-10-05 发布 1998-05-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8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5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9 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 10 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 11 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2.0.4.5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2.0.5 注:1.L 为水准测量闭合路线的长度(km);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 沟槽开挖与回填 3.1 施工排水 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1 排水量的计算; 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 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3.1.1.4 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12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 13 作施工记录。 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 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2 沟槽开挖 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 (3.2.1) 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14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1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表3.2.1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 3.2.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3.2.2 注:1. 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 ,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 15 小于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16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3.2.7.4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 3.3 沟槽支撑 3.3.1 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 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100mm 。 3.3.3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1.0m ;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17 篇三:PVC-U管道施工规范 PVC-U管道安装规范 1、 管道安装(粘结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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