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做工时意外受伤,打工牵头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在农闲的时侯经常和安某、彭某等几个同村人一起去建筑工地打临工。他是牵头人,负责找活接活和组织人员。每次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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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会从雇主给同村工人的工资中抽钱,来作为管理组织的费用。安某是壮工,彭某除了做活以外,还替大家伙儿开车,运载工人和做活工具。
去年6月份,工人们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意外。因为夜路太黑,车子行至上坡时,彭某一时没挂好档,溜车了,安某在事故中受了伤,被诊断为根骨性骨折,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万元左右。安某向刘某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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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刘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他认为安某只是和他一起做工的同伴,安某的受伤也不是他造成的,但为什么安某却要向他来要求赔偿呢?于是他找到了门头沟区雁翅镇司法所进行咨询。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负责找活接活和组织人员,又从工人的工资里抽钱,实际上他与其他工人之间已经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包工头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对工人安某的受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刘某与彭某是包工头和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作为雇主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主体,彭某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是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某伤害,法律才判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彭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能否构成重大不好说,因此不论是从对安某的责任方面论,还是对彭某的连带责任角度谈,刘某都应该承担同等以上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是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