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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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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 一、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对折股的净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 一、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对折股的净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据此,投行保荐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应需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需要缴纳所得税。 3、即在所有者权益的三大块中,资本公积(仅指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税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特殊案例 案例一、天龙光电(300029) 天龙光电于2009年12月1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天龙光电前身是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有以下披露: 1、2008年7月11日,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折成股份75,000,000.00元,由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就改制净资产折股自然人股东不需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批复予以同意。 2、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发起人冯金生、汤国强、赵政亚、刘定妹、钱建平、朱国新和熊建华出具承诺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承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进行股份改制,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折股后成立。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对2008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公司和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3、【律师回复】2008年7月发行人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以常州华盛天龙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前述整体改制项下,发行人股东未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整体改制项下,诺亚科技无需就以净资产折股的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5、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案例分析: 1、前述保荐机构、律师的答复及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颠覆了目前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存在的纳税义务,的确别出一格。 2、前面说不需要纳税,后面又承诺保税。看来,华盛天龙光电自己对此也感觉不是很靠谱。 案例二:安诺其(300067) 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其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确认意见的公告中有以下披露: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详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 税个[2008] 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亏损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1月15日,公司在办理完毕辅导备案手续后,依据上述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完备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2、安诺其的律师意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自然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亏损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负有纳税义务,就该部分纳税义务,各股东已通过备案方式向税务机关明确,实行了必要的申报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部分纳税义务准以暂缓实行。 案例分析: 1、安诺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本来没有披露该段历史沿革部分,之后,在另行公告中作了披露。 2、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比较巧妙,利用已有的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存在纳税义务,但有缓缴的政策依据,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缓缴手续。 3、很多地方地税有免除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违背国税的文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股东获得地税的免税通知书,股东承诺如果国税追缴,则股东补足。 3、看来证监会对税收的问题还是看的还是比较开,并不是一味的较真。 总结: 1、虽然从国家已颁布实施的税收相关法规并没有找到直接肯定的税收依据,但是,在企业整体改制时,涉及净资产折股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IPO公司保荐人的共识。但是少数情况下可以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豁免,不过,由于存在将来国家出台明确政策需要自然人股东补缴此部分税款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自然人股东需要承诺对可能补缴的税款承担纳税义务。 2、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后再由政府以奖励的形式返还,如方圆支承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在2006年12月20日有方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进行了一次增资,增资款便来源于马鞍山市政府对所有发起人股东的奖励。 3、我们应确定的态度是:除非客户企业非常坚持,否则不推荐客户企业在此环节避税,以控制我们的保荐风险。如果客户企业坚持在此环节避税,可参照以上两个案例实施,或不缴、或缓缴。并且一定要在保荐意见书中明确:由于存在将来国家出台明确政策需要自然人股东补缴此部分税款而给挂牌公司造成损失,自然人股东需要承诺对可能补缴的税款承担纳税义务。 4、净资产招股的涉税问题处理再次说明:企业改制上市很多时候是在进行一种博弈,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博弈,与证监会审核理念的博弈,很多事情没有什么绝对真理,只有相对真理。对于各种法律法规的灵便理解和执行,其实所谓的灵便就是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能力,公关能力大,获益就大。 5、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设计一个比较稳妥的避税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不变,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即折股前后公司的股本末发生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没有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而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来处埋,不属于文件中规范的派发红股情况,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假设以后公司用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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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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