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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中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法律问题研究 叁塾量鳖!:! ollrna[„FinanceandEconomics 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定值保险 与不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曹晓兰 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合同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和情况. 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 和赔偿限额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保险价值的界定不清在实务中极易引起保险索赔纠纷,对保险业的形象和声誉都将 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从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概念界定与比较入手,以汽车保险与货物运输 保险为例,探讨在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和应用这两个概念,避免理赔纠纷. 【关键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1F8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6—169X(2011)10—0092-04 曹晓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概念界定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投 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 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 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 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关于保 险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 点的经济价值. (一)定值保险合同内涵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当事人在保险合同 中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 保险合同.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 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值以及保 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之比来确定应当赔 偿的保险金数额.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 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董,古 玩,字画,艺术品,建筑物,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 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 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 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 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 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 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确实 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 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 限制.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保险单可以是定值保单也可以是不定值保单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没有欺骗的前提下,不 论损失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单约定的价值就 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确定对标的物要保险 的最后的保险价值”.这里强调定值保险不能有欺 骗的情节.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我国台 湾地区《保险法》第七十三条都规定,如约定的保险 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远远大于保险标的物之实 际价值者,为贯彻保险的补偿原则,仍不能以约定 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价值为赔偿价值.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 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 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 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四十 条第一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 其适用范围.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涵义 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 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投保时仅确定保险金额,保险 标的发生事故时再确定其保险价值.采用不定值保 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在投保环节,而保险价值的确 定是在出险环节.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 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 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 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 事实上.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 多采用按重置重建价确定.如果以重置重建价来确 定保险价值.只有当投保金额等于重置重建价时才 为足额保险.当实际价值小于重置重建价却以重置 重建价作为投保金额时,客观上已构成超额投保. 以这种方式承保,若发生损失时理赔或按重置重建 价赔偿或按实际价值赔偿,并由此引发诸多保险赔 案纠纷. 第一,按保险标的的重置重建价赔偿,主要适用 于企财险中的固定资产全损以及建,安工险中的机 器设备全损.如财产险基本险条款f企财险)中规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以及建筑, 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中规定建筑,安装施工 机器,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 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可 知上述赔偿时均以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价 值来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的基础.若企业 将已使用并提取折旧的机器按重置重建价投保.发 生全损时按条款保险人应按重置重建价赔偿.但根 据可保利益原则和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 则,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只能是损失发生 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按重置重建价赔偿既损害 了保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鼓励投保人维护保险标 的安全,更有可能会引发由超额投保引起的道德风 险. 第二.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主要适用于 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 款fA款)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 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 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 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 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交付的 保险费,却仅能获得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这种做 法显然违背了商品交易的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 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也 不应例外.但在实际操作中,若投保人按被保险机 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时,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 投保人得到足额补偿,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而在部分损失情况下.各条款均采取比例赔偿方 式.即实际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 例计算赔偿金额.这样,当财产实际价值占重置价 值的比例偏小时,投保人按实际价值投保就得不到 足额保障.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机车险中往往处于 两难抉择,且在理赔时极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二,新《保险法》实施后,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值 保险合同在承保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及 纠纷处理 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 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 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文 以机动车辆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为例. (一)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例探讨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实务中一直以来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确 定为不定值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辆损失保 险必然是不定值保险,法律也未直接对特定保险产 品是定值保险或不定值保险做出规定.因此.机动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属性可以由保险合同当事人 自行约定,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 险.然而,实务中保险公司却只向车辆保险的投保 人提供了一种选择.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供 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的统颁格式条款中均规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假如保险合同中 另行约定了车辆的保险价值,格式条款与特别约定 . J..??R......Y...J..—J—93 金融与经济2011.10 发生冲突,格式条款就是无效条款 保险实务中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新车 购置价”确定,也可以按实际价值确定.按新车购置 价确定保险金额,也就是,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当 车辆出险需要修理时,通常都是使用新车配件进行 修理,所需费用是新车配件的费用,同时维修也是按 当时的维修工时费用标准计算.由于在整个保险期 间内,即使发生多次部分损失而未发生全损,保险公 司每次理赔后都不能解除合同,从理论上讲.被保险 人多次理赔的金额有可能等于或超过新车购置价. 每一个部件都可能因维修而被更新.因此,如果不 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费,被保险车辆在部分 损失时只能使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或者使用新配件 维修后按比例获得赔偿. 如果是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那 么要扣除年折旧率后来计算保费.这样,新车可以 按照新车价值获得理赔,而旧车仅能按照车辆出险 时的实际价值为限获得理赔 (二)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例解析定值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为什么是定值保险,因为投保时 货物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格,不能确定.货物的市 价在起运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样的.如果价格一样, 商人就要做赔本买卖.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 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但这个约 定不是没有约束的,一定要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 假定有一台旧机器,要从甲地运往乙地,投保时起 运地市价20万元,运费4.98万元,保费0.02万元.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把保险价值定为货价加运费加 保费,那么为25万元.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 定为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25万元,被 保险人并没有额外得益.如果被保险人要提高保险 价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没有约束,其合理的范围是 在30%以内.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 险金额.赔付金额中超过25万元的那部分,涵盖了 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费用和部分商业利润. 定值保险部分理赔中,部分损失赔付后加上残 值可能会大于全损时按照保险价值确定的金额.我 们以承保20台微波炉,每台按1000元投保,共计保 险金额20000元为例,该批货假定在运输途中因火 灾而受损.在中途处理,该地每台完好价值为3000 元,20台共计60000元,按贬值25%处理,得款 45000元.损失收回款虽然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但 94丽 仍应赔付20000x[(60000--45000)+60000]=5000(元). 部分理赔中超出的并不是受损部分获得了超额赔 付,而是未受损部分实际价值高于其约定的保险价 值.对于受损部分的赔付并不违反保险补偿原则. 约定的保险价值越低于其实际价值.越有可能出现 此现象. 三,完善我国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的几点建议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比较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 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 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 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 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 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 据.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 足额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它一般不 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 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 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超额投保, 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从 一 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 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 是足额保险,也可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 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 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 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或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 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相符. (二)完善我国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的几点建议 1.严格界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承保时,首先要弄清楚定值保险合同和不 定值保险合同在赔付上差别,同时,要详细解释给 投保人,并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明合同类别.不要投 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保时让保户选择定值,理赔时选择不定值,这样会让 投保人对保险失去信任. 2.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时一定 要有一个统一标准.例如,2003年1月,万先生花7 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当天, 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由于万先生并没有提 供发票,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市场行情,计算该车应 按照15万元保险金额投保,万先生按照此保险金额 标准交纳了保险费.两个月后,万先生的车也不幸 被盗.万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15万 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注意到万先生提供的车辆 交易发票显示,交易价格为7万元,只同意按照实际 购买价7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予赔 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可见,一个标准是市场行情, 一 个标准是实际交易价.不同的标准产生了重大的 差异.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会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 3.不管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都要严格 执行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 险金额大部分是由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这主 要考虑当车辆部分损失需更换新的零部件时,无须 再按比例扣除折旧,能更好地方便保户.同时,承保 之初也考虑到多收些保费.但一旦车辆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全损,就会发生上述争议,到底是按新车购置 价赔付,还是按实际价值赔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 的最有效方法还是从承保人手.无论是经办人员, 还是核保人员,都应当在承保时清楚地知道该车的 实际价值.理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与投保 人签订合同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计收保 险费.这样发生全损时以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 换件部分则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 由保户自行承担零部件的折旧部分费用,这一做法 可有效地解决保险赔偿问题. 在当前保险纠纷及案件诉讼越来越多的情况 下.作为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意识,以法律为准绳, 把住承保关,尽量杜绝各种可能引起诉讼的风险隐 患.更好地履行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 f参考文献1 …1刘卫红.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的法律规 制探析fJ1.法律适用,2009,(10). [2]魏碹.关于新《保险法》中定值保险规定的探 讨[J1.中国保险,2009,(9). [3]朱新才.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J1.上海保险, 2007,(1). [41张兰.定值保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9). 【5]周卫东.对现行车险属性的探讨[J].上海保险, 2001(1). f61来源:中顾法律网2011-02—17. 【7】陈欣.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2. (上接第83页)单据为辅助的出口收汇核销体系,逐 步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提高企业出口 收汇核销效率. 2.增强对异地代理企业服务贸易异地收结汇 的监管力度,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热钱”流入. 一 是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流人监管.尽快修订完善 相关外汇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收结汇的真实性 管理,实现外汇资金流出人的均衡管理.明确银行 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结汇应审核的交易单 证,加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增强外汇监管的有效 性.二是加强13常业务监管.对可疑企业进行重点 核查.充分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 对本地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非现场 核查,同时,结合企业进出口,贸易收付汇等情况,全 面了解企业服务贸易收汇的真实性.对可疑情况进 行排查,进而对异常资金进行重点查处.三是充分 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建立的《服务贸易及收益和 经常转移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国家外 汇管理局对不同分支局间的服务贸易外汇协助核 查已有明确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可加大与异 地外汇局的合作力度,共同对异地代理出口企业可 疑资金流人进行监管,进一步构建大核查环境从 而封堵境外非法资金通过异地代理企业服务贸易 项下收汇流入境内的渠道. 3.完善外汇检查制度,打击异地代理企业外汇 违规行为.注重对存在经营异常的异地代理企业检 查过程中,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外汇违规行为证据的 收集.通过外汇管理局内部发布的”外汇违法(负 面)”信息披露制度公布相关责任人,杜绝其通过重 新注册新公司以规避外汇监管.此外,检查过程中 注重对违规企业财产的保全,尤其是对异地账户中资 金的保全,增强外汇局对外汇违规企业处罚的执行力. „ J..?R......Y...J..—J—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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