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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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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试题1土地经济学试题1 试题部分 2(简述土地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增加土地经济供的措施。 11(简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17(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20(简述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 22(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2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24(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 26(影响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因素, 28(最坏耕地产生级差地租的几种情况, 29(简述影响土地价格的政策因素, 30(影响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因素, 3...

土地经济学试题1
土地经济学试题1 试题部分 2(简述土地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增加土地经济供的措施。 11(简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17(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20(简述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 22(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2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24(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 26(影响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因素, 28(最坏耕地产生级差地租的几种情况, 29(简述影响土地价格的政策因素, 30(影响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因素, 31(简述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32(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33(土地金融的特点。 34(发展土地金融业的意义。 35(土地税收的依据。 36(土地税收的功能。 六、论述题(15条) 3(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我国农村土地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2(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及对策。 13(论述现阶段中国土地市场的机能。 14.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七、案例分析题(6条 ) 土地征收的前提 目前,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现有法律法规尚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地权的行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场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如征地的目的是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这种征地权的行使应属于滥用。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 1 狭义的概念扩大到了所有的经济建设。这样,法律实际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收任何土地用于任何建设的权力。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 2 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目前保定市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到,,,,年规划为,,,平方公里。按规划功能区布局,其西北部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南部为工业区,东北部为高校教育区布局。用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运作方式,分析解释如下问题: (一)30公顷规划用地逐步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揭示其权属转变市场运作程序与要求;(12分)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已招标方式出让土地,开发商甲选地,公顷建高档服装厂,解释甲获得土地的市场运作程序。(12分) 答:(一)将,,公顷规划用地逐步转变成为城市国有土地,其权属的转变是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成为国有土地。其实现的过程是征用的过程。土地征用,是国家强制性的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并对农民集体实行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是由政府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程序: ,、国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定征用土地的范围。这其中也要兼顾农民集体的利益。 ,、对征用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一般是按照土地征用前平均产值的,,,,倍(不超过,,倍)进行定价,这其中要考虑土地的青苗,地上建筑物,劳动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的收益与价格。 ,、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用,其中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当然要协调好农民、集体、国家的关系。 土地征用得要求: ,、国家应严格限制征用土地的范围:国家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发展,工矿等用地真正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地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尽量协调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不损害农民利益。 ,、尽量征地不是依市场价格购买,但部分价格依市场价格决定,我们要对土地价格进行评定,不能由一口价说了算。 3 (二)甲获得土地市场运作程序: 第一,供给者发布相关事宜;第二,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招标小组,先对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使用年限,用途规定制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等进行半公开的通知;第三,确定土地出让方式为招标方式。 甲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的方式获得,土地权属变化清晰,程序合法。 4 参考答案 五、简答题 2、(1)土地自然供给是土地经济供给的基础,土地经济供给只能在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2)土地自然供给是针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的生长而言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则主要是针对土地具体的不同用途而言的。(3)土地的自然供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定的,无弹性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是变化的,有弹性的,并且不同用途土地的供给弹性是不同的。(4)人类难以或无法增加土地的自然供给,但可以在自然供给的基础上增加经济供给。 4、(1)扩大土地利用面积。(2)提高集约经营水平。(3)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4)调节消费结构。(5)利用新技术。(6)保护土地资源。 11、(1)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且这些劳动力转移后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职业和收入。(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4)经营者素质的提高。(5)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17、(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20、(1)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2)扩大耕地面积与集约利用相结合。(3)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4)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5)专业化利用与综合利用相结合。 22、关于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土地使用经营的主体形式。从整体来看,它适应中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此,目前多数地区土地的使用经营形式不宜做过大的,调整仍以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立足点。对于家庭承包制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则应采用合理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以使承包制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动逐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突出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征收土地使用费(税);(2)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3)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法规;(4)修改宪法和土管理法;(5)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规与全面开放土地市场。 24、(1)土地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实体,绝对要求由国家统一管理。(2)土地永恒存在及可永恒利用,决定了土地资源管理一般不存在丢失与注销的问题。(3)土地资源管理,既是宏观管理,同时又是微观管理。 26、(1)绝对地租量取决于农产品的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其实现程度。(2)绝对地租量取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水平。(3)取决于农业投资总量。 28、(1)由于在较好的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造成的。(2)由于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增加,有更坏的土地投入耕作,其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原来最坏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这个新的社会生产价格,从而形成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3)在最坏土地上追加投资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 29、(1)国家发展政策(2)土地利用计划与规划(3)价格政策(4)税收政策 30、(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2)人口数量及家庭户数增加(3)土地投机 31、(1)垄断性(2)权利主导性(3)不完全性(4)地域性(5)土地供给弹性小 32、(1)保护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2)实现土地优化配置(3)保证土地价格的基本平稳。 33、(1)债权可靠,较为安全。(2)贷款偿还期较长,利息率较低。(3)土地金融一般 实行债 5 券化。(4)土地抵押贷款契约到期以前,债权人不能任意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相反债务人必须保留在契约到期是随时偿还债务并收回抵押土地的权力。 34、(1)发展土地金融业,可以为土地的开发、改良和建设筹措大量的、并能长期利用的资金,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2)发展土地金融业,可以促进国家土地政策的实施。(3)有利于活跃商品经济,促进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育。 35、(1)按土地面积征收(2)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3)按土地收入征收。(4)按地价征收。 36、(1)保障国家财政收入(2)抑制土地征收(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4)引导土地利用方向。(5)调节土地收益分配。 六、论述题 3(以上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并坚持这个经济范畴,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地租范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然而土地资源的浪费又很严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长期无偿使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由于长期以来理论上的误解,认为土地公有制一旦建立,地租范畴即不存在了,因而一直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在理论上正本清源,肯定地租范畴的存在,就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地租是加强土寺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中国的国家土地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为主,忽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因而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差,显得软弱无力。在理论坚持地租范畴,在制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在搞好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就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地租是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从农产品来看,制定价格必须以其社会生产价格为基础。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包括三个部分,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绝对地租。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这是假定劣等地不提供地租为前提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也要求实现。如果否定地租范畴,不把绝对地租作为农产品价值的一个必要部分,那么,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必然低于真正的社会生产价格。那样,在农产品生产中,不是土地经营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劳动者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报酬,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得不到实现,因而也就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最后,地租也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土地价格实质上是地租的购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它取决于地租量和利息率的大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自然土地没有投入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因此一般说制定土地价格不能以土地价值作为基础。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如土地投资、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等的影响。然而地租量的大小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之一。有了准确的地租量,就能较为容易地制定土地价格。而有了能反映客观实际的土地价格,也就为开放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国家征用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确定土地税收金额等,提供了客观标准。 11我国农村土地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中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100亿元以上,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以200多万人的速度增加。六成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生活困难。 1补偿标准偏低,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3.5万元之间。这种测算办法说服力较差。 6 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 第三,一次性“买断式”给付,使补偿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2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经营权 现行的征地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使承包人获得了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根据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在承包期内,农户可以稳定、自主地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利益,成为派生的、独立的财产权。这种变化使农户成为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独立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收益。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承包权的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物权以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两个对立的财产权,分属于两个独立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3 现行的补偿金制度可能扩大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1995年到2002年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明显上升,从36%提高到43%。这意味着2002年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2/5以上来自于城乡之间的差距,表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是非常巨大的。此外农村居民却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实物补贴待遇,农村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的保障。如果因征地再倾斜城市,那么城乡之间的差距将扩大,这一方面影响国内的总体需求能力;另一方面也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制度的措施 1 严格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强化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的主体功能,提高其谈判能力,并限制政府的牟利行为 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市场主体的地位,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民与开发商直接谈判,在农民愿意接受的价格下,按法定程序转让土地,并逐步实现征购并轨;其次要制订科学的法规和合理的办法,充实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如依法设立征用权,明确征用权的主体、范围、补偿标准,特别要赋予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谈判过程中的所有者申诉权,完善征地委员审议、裁决制度,以合理解决土地征用中的纠纷,切实保护集体所有者和农民的权益。避免某些利益集团在从事土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伺机钻营、谋求私利,造成土地收益的严重流失。把政府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其职能要由直接经营土地转向规划、调控、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2 按土地征用目的分类建立土地补偿机制 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对公益性用地如?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用地;?交通用地;?水利及能源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基础性教育(学校、科研单位)用地;?国防军事用地;?其他公益事业用地。对此类多由政府投资开发,尽量提高补偿金标准,并做好规划,使征地范围成为一定的经济圈,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对准公益性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 对经营性用地:即用于生产经营、商业开发用地,如房地产征用地、厂房用地等。应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制度的前提下,集体组织与用地者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委托地产交易市场等中介机构办理。 3 多种渠道完善土地补偿金制度 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宪法做了明确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要求 (1)提高现行土地补偿标准。 7 (2)加强对补偿金的监管,引入资金的正常增长机制。 (3)完善补偿金的使用。补偿金使用主要考虑的是保值和增值上。 12、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及对策 1、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主要有: (1)第一,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泛化。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主体代表,法律规定却较为含糊。同时,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按股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泛化,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中经常出现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加大了交易成本,或者是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2)第二,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的行政配给关系所决定的,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界定不清。 (3)土地的产权残缺不全。目前我国是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统一管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抵押权、继承权;土地市场的机制不完善导致第土地市场的信息不畅通;土地交易价格被扭曲;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不完善。 (4)土地交易组织发育滞缓,土地市场需求乏力。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些农民即使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失业的风险和收入的不确定性,他们宁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抛荒弃耕,也不愿意转移出让,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因此而严重受阻。 2 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思路与对策 (1)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的主张。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比较现实和稳妥的选择。这既尊重了历史,又考虑到了农村现状,而且操作的成本也不高。 (2)科学界定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一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两权分离”、农户作为土地经营主体的体制下,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有监管权,如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防止荒芜、弃耕地或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方向;另一方面,还应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至少应包括排他的占有权、开发利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七项。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得借口使用权独立而危及所有权主体的利益。 (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杜绝任何商业性的征地;其次,改变现在按土地原用途、以征地前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的办法,推行土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结合的补偿办法。再次,增加征地过程透明度。国家在征地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审核征地目的,批准土地征用许可,监督征地过程的合法化,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的发生。 (4)健全农村土地市场的服务体系。首先,建立地价评估机制。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其次,要确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地价评估的方法很多,如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购买年法等;第三,要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地价评估师队伍。 (5)建立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 (6)健全土地交易的服务机构。一要设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二要制定土地市场的交易规则,打击非法交易;三要建立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土地交易管理,处理交易纠纷;四要健全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组织。 (7)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第一,建立土地档案,加强地籍管理。第二,构建适应产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第三,建章立制,加强地权交易立法,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 (8)提升土地需求的动力机制。第一,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第二,加大税费改 8 革力度,切实减轻土地负担,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 (9)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业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成熟技术的应用推广,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供、销、加工等一条龙服务,从而为土地市场发育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10)建立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第一制定自然灾害、农业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补偿规划;第二,建立农业保障基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第三,尽快出台有关农业保险法案,把商业保险引入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11)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供给机制为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第三,要继续破除城乡隔离的户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降低农民入城的“门槛”;加快教育改革步伐,改变农村教育的“离农”现象;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农民素质,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13(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在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土地利用极不合理。在农村,不是按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来安排生产,而是搞“小而全”,或只顾眼前利益进行掠夺性使用;在城市,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因而土地使用上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严重。在位置极佳的市中心地带,用地单位很多不是经济效益最高的商业企业,而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城市规划难以实现;商业区、住宅区、行政事业办公区等零碎散乱,极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重工业生产基地不是安排在原料产地,而是设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内;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如此,其利益也就很难归位。在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国家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基本上没有向土地使用单位收取地租,因土地位置优越而形成的超额利润,完全由企业(使用者)得到,利益主体严重错位。这种弊端只有通过建立土地市场来解决。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流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地租能真正地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而投资土地的利益又能为使用者所得。这样,不但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而且能实现土地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宏观调控 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土地市场的建立,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杠杆。国家通过对土地市场的干预,提高或降低某类用地的价格或租金,就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土地保障。比如,国家为了促进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的发展,可降低其用地价格,以此提高其生产利润,促进其扩大再生产;倘若要压缩楼堂馆所的建设,就可提高其用地价格,以减少其生产经营利润,抑制其发展。 (3)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土地市场的发展,必定加速房产市场的形成。没有土地市场,而只对住宅实行商品化经营,是不可能使房产市场正常运转的。建国以来,我们在城市建设(包括住宅建设)上投入了巨额资金,但由于实行土地无偿使用方式,不但巨额投资收不回来,而且每年还得支付大笔维修费,使得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十分匮乏。同时,随着城市扩大,人口增长,住房困难户越来越多,城市用地也日趋紧张,使房地产业处于恶性循环中。而土地市场的开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就可使国家收回投资,并提供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促进房地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为此,就得建立各种市场,如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一种,自然不能游离于市场之外。在产品和生产资料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土地的行政划拨、无偿使用,不但不能使生产资料(土地、资金、设备)与劳动形成最佳组合,产生最佳效益,而且会使企业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平等。这对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的发挥极为不利。因此,作为整个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土地市场的建立,无疑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9 14((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 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 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的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同。世界各国认为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而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即不得因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拒绝征用。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这表现在两个层次上:(1)国家通过行政权力, 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农民经营使用土地,一方面要向集体上交提留或承包费用;另一方面要向国家低价交售农产品和农业税,这实际上是国家通过隐形方式从农村土地中抽取巨额地租。 (2)国家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 根据 10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家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先征后让”,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用地单位。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享有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虽然也给土地所有人一定的价款补偿,但补偿价款的数额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失去了土地出让权,同时也使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流入国库,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无从体现。 七、案例分析 6(试论述我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书本486页) 1、 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根本目标:“ 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使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 。 2、 改革的模式设想 按土地用途分为农业土地税收和城镇土地税收;在农地税收中设立农地占用税,城镇土地税收应重于农业土地税收,并逐渐地减轻农业土地税收。对土地使用中的征税应考虑空地税。 3、 改革的配套措施 (1) 土地税制改革必须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密切联系起来 (2)土地税制改革要同其他税制改革相适应 (3) 土地税制改革要同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 (4)土地税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20(土地的经济特性有哪些, 这个在书本的第5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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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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