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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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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注:本办法详细收费标准请到为您服务中查询下载。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各地、州、市计委: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凭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实行亮证收费。二、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进行编制的,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三、出售招标文件暂按以下价格执行:工程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货物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服务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的委托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并单独出具相关资格预审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不单独出具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费)。此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四、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并提供相应服务,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以及按第三项规定需单独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以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其它费用。五、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云计价格[2002]382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要求,转为经营服务价格。按照《通知》要求,本着进场交易、有偿服务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及价格标准。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服务价格按宗计费,标准为:昆明每宗不超过1200元,其它地、州、市每宗不超过800元。向招标方收取;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价格标准按以下标准及方式收取: 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价格,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50%,中标单位支付50%。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 (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7000元收取; (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 (4)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1000元收取; (5)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14000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服务价格,按每宗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支付50%,中标单位支付50%。 二、上述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超过此标准。服务价格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333号)已到期失效,停止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入场交易服务费的批复》(云价房发[2000]154号)同时废止。 四、此价格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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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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